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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型各项要求

发布于:2005-06-10 21:41:10 来自:建筑设计/公共建筑设计 [复制转发]
按不同使用面积、居住空间组成的成套住宅类型。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空间。普通住宅套型分为一至四类,其居住空间个数和使用面积不宜小于以下的规定:一类住宅,居住空间2个,使用面积34平方米;二类住宅,居住空间3个,使用面积45平方米;三类住宅,居住空间3个,使用面积56平方米;四类住宅,居住空间4个,使用面积68平方米。上述使用面积均未包括阳台面积。套内空间应符合下列要求:1.卧室与起居室。(1)卧室之间不应穿越,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双人卧室为10平方米;单人卧室为6平方米;兼起居的卧室为12平方米。(2)起居室(厅)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平方米。(3)起居室(厅)内的门洞布置应综合考虑使用功能要求,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厅)的门的数量。起居室(厅)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应大于3米。(4)无直接采光的厅,其使用面积不应大于10平方米。2.厨房。(1)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一类和二类住宅为4平方米;三类和四类住宅为5平方米。(2)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并宜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3)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按炊事操作流程排列,操作面净长不应小于2.10米。(4)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1.50米;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两排设备的净距不应小于0.90米。3.卫生间。(1)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第四类住宅宜设2个或2个以上卫生间。每套住宅至少应配置三件卫生洁具,不同洁具组合的卫生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设便器、洗浴器(浴缸或喷淋)、洗面器三件卫生洁具的为3平方米;设便器、洗浴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50平方米;设便器、洗面器二件卫生洁具的为2平方米;单设便器的为1.10平方米。(2)无前室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起居室(厅)或厨房。(3)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的上层,可布置在本套内的卧室、起居室(厅)和厨房上层;并均应有防水、隔声和便于检修的措施。(4)套内应设置洗衣机的位置。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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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不同地区,对于日照计算的要求是不同的。在北方地区,以北京为代表,一般是采用间距控制为主,对于采暖计算的要求远高于日照计算。而在以上海为代表的南方地区,多,底层(8层以下住宅)等是采用间距控制。其余9层以上的住宅,以及日照要求高的医院,幼托,养老院等必须有日照计算的结果,方能进行报批。另外在其他地区,比如邯郸,成都等,以前在高层,小高层不多的情况下,日照计算是忽略了,但是随着现在的住宅高度的提升,日照计算也渐渐的被当成了一个必要的审批条件。我一直在上海从事设计工作,同时在其他地区都有过一些日照设计的经验,发觉各地对于日照计算的要求有着很大的不同。上海是对于日照计算比较规范的地区之一了。在城区,如果日照计算出来的结果挡了别地块住户的3户以上,就不能通过审批。如果挡了1-3户,好像是必须进行赔偿。我印象中因为日照影响,高档次的楼盘挡了几个破烂的没人的老房子而导致的整个地块规划和设计的大变动的例子比比皆是。更加惨的是很多原来很漂亮的楼被活生生的砍了一个角,成了四不象,我自己设计的楼盘中的就有一个,好好的主卧室变成了书房,苦啊。如果是挡了自己,就是所谓的自挡自,比如说是点式的高层,参差的角部过多,就可能产生先天日照不足。这种情况下日照不满足的套型是不能公开出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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