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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风排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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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2之间的二类高层如何考虑排烟?BUG?高规8.1.3 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排烟设施:8.1.3.1 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8.1.3.2 面积超过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8.1.3.3 高层建筑的中庭和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那24-32之间的二类高层建筑以上的部位不考虑排烟?好象规范对这一区域高度没规定了。建规中公共建筑中长度大于20.0m的内走道应设置排烟设施。不可能高了反而不设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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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风是否要补到房间,那要看房间是否密闭,像地下设备房的 房间有防火门就要每个房间补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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