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9-08-31 16:54:31
来自:注册考试/注册结构工程师
[复制转发]
1.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
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
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这2个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14天停止施工。这个怎么理解。有区别吗?
全部回复(1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抢板凳回复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