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9-08-26 17: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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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核准
来源:东莞市国土资源局 作者: 日期:09-04-17
(一)法律依据
《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
(二)前置审批部门
1.规划部门。必须由市级以上规划部门出具《规划许可证》和规划红线图。
2.计划部门。必须由市级以上计划部门(如市发展与改革局、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市经济贸易局等)出具项目核准意见。
3.其他部门。具体建设项目涉及的有关部门(环保、消防、水利等)的手续是否齐备。
(三)办理条件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村镇规划;
2.经依法批准集体建设用地;
3.未被司法机关、行政机关限制权利;
4.土地界址清楚、权属无争议。
(四)所需材料
1.新增建设用地流转出让所需材料
(1)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申请表;
(2)批次报批批复文件;
(3)用地预审意见书;
(4)市级以上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红线图;
(5)市级以上计划部门核发的项目核准文件;
(6)村民代表意见书,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书面同意,并签名确认;
(7)用地单位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用地单位原已签订的集体建设用地协议;
(9)《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省厅监制版本);
(10)数字化地形测量红线图和宗地图。
2.新增建设用地流转出租所需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申请、审批表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申请表;
(2)批次报批批复文件;
(3)用地预审意见书;
(4)市级以上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红线图;
(5)市级以上计划部门核发的项目核准文件;
(6)村民代表意见书,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书面同意,并签名确认;
(7)用地单位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用地单位原已签订的集体建设用地协议;
(9)《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合同》(省厅监制版本);
(10)数字化地形测量红线图和宗地图。
3.已批集体建设用地出让所需材料
(1)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申请表;
(2)原集体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建设用地批复文件、建设用地批准书正本;
(3)用地预审意见书(涉及需要重新办理规划或立项手续时提供);
(4)市级以上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红线图(注:若原以集体名义办理市级以上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红线图的,可以由原规划文件代替。);
(5)市级以上计划部门核发的项目核准文件(注:若建设项目没有变化的,可以由原来以集体名义办理的市级以上计划部门核发的项目核准文件代替);
(6)村民代表意见书,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书面同意,并签名确认;
(7)用地单位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8)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用地单位原已签订的集体建设用地协议;
(9)《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省厅监制版本);
(10)数字化地形测量红线图和宗地图。
4.已批集体建设用地出租所需材料
(1)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申请表;
(2)原集体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建设用地批复文件、建设用地批准书正本;
(3)村民代表意见书,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书面同意,并签名确认;
(4)用地单位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用地单位原已签订的集体建设用地协议;
(6)《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合同》(省厅监制版本);
(7)数字化地形测量红线图和宗地图。
(五)办理程序
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5]128号)要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环节不需要行政审批。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程序一般如下:
1.必须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如前面所说的,关键就流转方式、出让(出租)地价、使用年限、期满后建筑物处置等问题经本集体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书面同意,并签名确认流转事项;
2.由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由省统一印制的流转合同;
3.根据省市的要求,集体土地所有者将出让或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取得的土地收益的50%以上存入银行专户,专款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社会保障安排,不得挪作他用。具体要求待市出台相关政策后执行。
4.由土地使用者持流转申请表、流转合同、流转收益50%存入银行专户凭证、村民代表意见书、营业执照、项目核准意见、规划许可证及图纸等相关材料向国土资源分局提出申请;
5.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省、市的有关规定确认流转合同编号、发出确认通知书以及应缴纳税费;
6.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对符合流转条件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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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作者: 日期:09-04-16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适用范围:经市用地会同意改变用地性质,不涉及新增房地产用地的在建工程或未建项目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8号,1998。8。29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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