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9-08-22 19:3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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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香坊区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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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程序,努力为企业发展提供高速、便捷的服务,促进动力区经济健康、持续、快速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批范围:(一)企业自筹资金和商业银行贷款建设的一般性项目(房地产开发除外)的立项备案。(二)香坊区重点建设项目的立项申报审批。
第三条 凡适用本制度审批范围内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持审验文件到区发展改革局申报立项,并携带立项审批文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条 审批项目的监督、管理: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区发展改革局立项审批文件的批复内容,不得随意改变建设规模和用途,专项建设资金坚持专款专用。区发展改革局将组织对区政府出资的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以及投资概算的控制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项目审批工作的原则:
1、坚持依法审批的原则,严格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规定进行立项审批和备案。
2、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保证项目审批的真实性、准确性。
3、坚持公开性原则,项目立项审批的依据、内容、程序、方法实行公开,接受企业和群众监督。
第二章 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
第六条 审验文件
1、立项申请(项目建议书)
2、项目申报登记表
3、建设单位主管部门意见(证明)
4、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工商局签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经办人及法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6、土地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7、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8、特殊行业须提供行业管理部门意见
9、建设地址方位图
10、建设专项资金使用证明
11、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 审批程序
申报企业递交审验文件,审验文件齐备后予以受理,组织实地踏察,由区发展改革局主管局长签发批文。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执行中遇有特殊情况,可一事一议,一企一议。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香坊区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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