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沼气方面的考察报告

发布于:2009-08-21 18:16:21 来自:商易宝社区/行业脉动 [复制转发]
2007年8月哈尔滨沼气池考察工作总结报告
作者:唐伟伟  转贴自:  点击数:1427  加入时间:2007-8-20 下午 08:05:00


考察时间:2007年8月15日

参与人员:罗红光、增田达志、刘宇、唐伟伟

考察目标:学习沼气池过冬以及取暖的宝贵经验

取得的主要经验(或本次考察产出):
通过本次考察取得经验如下:
一. 在沼气池的过冬问题上取得了三个方案:
1,太阳能过取暖沼气池:由黑龙江蛙林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研发。
该方案以太阳能热泵为核心技术,集太阳能集热器、贮能装置、沼气池发生装置、沼气炉、自动化控制系统于一体。8立方米沼气池日产气量9.6立方米,可供3-5人做饭、洗浴和80-100平方米住宅取暖。每日节煤30-50公斤,每月节约煤气20公斤。
该池为中温池,温度正常保持在50摄氏度左右。锅炉在沼气量低于2立方米的时候自动启动。沼气池建设使用10公分苯板保温。池壁为双层结构中间使用地热管循环加温。冬季7-10天下料一次。
存在问题:1,二次投入:热泵循环系统3000W,日耗电量9度左右,冬季运行投入在200-300元。2,农民使用复杂:使用全自动的装置,农民使用复杂。3,后期维护费用较高。4,使用寿命在15年左右。
该池建设成本8000元左右,预计三年收回成本。资金投入方案:政府投入三分之一,农户贷款支付剩余金额。
2,锅炉取暖沼气池:由陈长海等研发
该方案是将原户用沼气池从10立方米扩大到100立方米,池顶距离地面1.5米,避开冻土层,池子直径6.4米,立墙2.5米,池深5米,液面2.2米,第一次下料60立方米。使用自制锅炉,通过导热油加热。锅炉9小时用气15立方米。沼气池产气量可以达到自循环。同时保证50平方米的取暖。
该方案建设成本15000-2000元。前期投入较大,比较适合中大型养殖场建设使用。

3,三位一体过冬沼气池
该方案在原有10立方米沼气池上建设禽舍进行沼气池保温。沼气池本身没有变化。主要是禽舍采用保温材料。顶棚使用苯板、水泥板保温。阳面使用彩光板保温。养殖家禽以提高棚内温度。
该方案建设简单、方便,后期管理简单,可以和农户养殖结合起来,实现循环经济。
该方案建设成本10000元左右。主要是禽舍投入较大,根据养殖情况不同,成本不同。同时可以满足国家要求的一池三改,政府投入部分资金,农民自筹部分资金。
二. 在沼气池后期管理方面的经验:
同样面临后期管理跟不上的问题,解决方案是1,在拥有一定数量沼气池的区域内建立沼气池服务站,为沼气户提供产品和后期服务。2,充分调动农民积极性有沼气户自发的建立后期的服务体系。3,对沼气户进行后期管理的培训。4,从技术方面尽量解决后期管理的复杂性,让普通的农民能非常简单的参加管理。
三. 在沼气池建设中农民的参与性,即人文方面的经验。
项目的推广完全靠政府的实施没有太好的效果,没有可持续性。还是提高农民的积极性和参与度,只有农民参与了才能主动的去使用和管理。


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我们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一. 沼气池建设问题:
经过考察发现我们池子的建设工艺很不理想,主要以南方的标准和经验来建设,没有一定的标准。特别是顺义唐洞村出现了严重的漏气现象。
建议方案:与哈尔滨保持沟通,在新建池中严格按照北方的建设标准和方案设计建设。把基础建设的影响减少到最小。
二. 沼气池过冬问题:
内蒙:
去年的棚子基本没有起到保温作用,过冬问题今年从零开始。
建议方案:
在沼气池上方建设35平方米的保温牛棚,饲养3头牛用于过冬试验。现在已经开始初步备料实施。
顺义唐洞村:
去年冬季沼气池没有启动使用,过冬问题没有处理。
建议方案:
沼气池上方在原有的墙壁基础上搭建保温棚养殖兔子,以解决过冬问题。需要和张帆协商,进行建设。
顺义义湾农场:
沼气池一直没有解决过冬问题。
建议方案:
在义湾农场试验基地建设一座太阳能取暖沼气池试验该方案在北京的使用情况和其实际建设成本。
三. 使用中问题
内蒙:
后期管理人员不积极,对沼气池后期管理不懂,使用少。沼液过多,存气空间少(最多10立方米)。
建议方案:
已经将后期管理的基本要点告知管理人。和数据收集的相关内容告知。沼渣过量解决方法:出料沼渣,沼液液面保持在出料口的小口下10厘米左右。
顺义唐洞村:
1,出现严重的漏气现象,现在产气很好。2,压力表的示数在16-18立方米,但是以使用就很快没有了。关闭后就又回来了。出现产气不稳定的现象。
建议方案:
1,漏气现象:现在已经从外部进行处理,还是存在细小的漏气点,计划入冬前进行一次大换料,同时从里面对漏气进行彻底的处理。
2,产气不稳定现象:这种情况可能是由于输气管扭折,使输气管流通不畅,沼气池与沼气灶太远,或者沼气开关内径小,使沼气流程压力增大。解决方案:疏通输气管,更换开关或者沼气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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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yanyan20332033
      2008年1月1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发展农村循环经济,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可再生能源,是指农村生产生活中使用的生物质能(沼气、秸秆气化、秸秆固化等)、太阳能、风能、地热能、微水能等非化石能源。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以及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全省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省农村能源管理机构负责。

      市(行署)、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已设立的农村能源管理机构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在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

      省农垦总局、分局,省森林工业总局、林业管理局负责垦区内、国有森工林区内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已设立的农村能源管理机构负责,业务上接受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财政、科技、建设、畜牧、环保、林业、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消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做好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应当坚持因地制宜、农民自愿,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节约、安全、清洁、方便并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农村可再生能源科研开发、推广应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开发与推广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群众性科技组织、企业和个人研究先进适用的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节约常规能源,普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科技知识;鼓励和支持农村用能单位和个人使用先进适用的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设备和产品。

      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新项目、新技术,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和评估后,方可推广。

      第九条 引进省外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应当具有国家或者省级有关部门出具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鉴定证书,报省农村能源管理机构备案。

      引进国外新技术、新设备和新产品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推广下列技术:

      (一)农林废弃物生物质气化、固化、液化、炭化和发电技术;

      (二)利用非耕地种植能源植物和薪炭林营造技术;

      (三)利用太阳能取暖、热水、干燥、种植、养殖等技术;

      (四)小型风能、微水能和太阳能光伏发电技术;

      (五)农村生产生活污水沼气净化技术;

      (六)用于农村生产、生活的地热利用技术;

      (七)先进适用的农产品加工、太阳房、节能农宅、生物质高效炉灶等生产生活节能技术;

      (八)其他先进适用的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

      第十一条 从事农村可再生能源新技术和新产品推广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推广技术成熟、经济合理、安全可靠的技术、设备和产品,加强对用户的技术指导。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纳入村镇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重点支持沼气的开发利用;鼓励农村户用沼气开发利用与日光节能温室、太阳能畜禽舍相结合,在建设沼气池的同时,配套进行改圈、改厕、改厨、改炕灶、改庭院。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沼气生产单位和个人对沼渣、沼液实行综合利用,发展有机、绿色和无公害农产品。

      第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小区、畜禽屠宰场、酿造厂、豆制品厂等排放有机废水的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沼气工程技术处理有机废弃物,实现集中供应沼气、发电或者生产高效有机肥。

      引导和支持新建的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小区建设沼气工程等利用和处理废弃物的环保工程。

      第十四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同科技、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农作物秸秆的综合开发利用,加快推广秸秆气化、固化和热电联供技术,逐年减少秸秆直接用于燃烧的比例。

      第十五条 农村新建、改建、扩建农宅、公益设施、办公场所和农业生产经营场所等,应当优先采用太阳能利用技术、新型节能建筑材料、节能炉和燃池、节能炕灶等设施。

      第十六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原则和相关技术标准,组织建设、培育并推广符合本地特点的农村可再生能源典型模式。

      第三章 生产与经营

      第十七条 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的生产,应当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由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地方标准。生产企业制定的企业标准应当按有关规定备案。

      第十八条 生产、销售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应当经法定质量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质量不合格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

      第十九条 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对产品的质量负责,并对已销售的产品提供使用技术和售后服务。

      第二十条 从事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规模化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禁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和假冒伪劣的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和设备,不得将国家明令淘汰的农村用能设备转让他人使用。

      第四章 扶持与保障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作为一项长远发展战略,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开发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所需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财政状况和农村可再生能源发展情况逐步增加。

      对国家和省下达的农村可再生能源项目,按照规定需要市(行署)、县(市、区)匹配资金的,市(行署)、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配套资金。

      农业综合开发、农村扶贫开发、以工代赈、新农村建设、节能减排、农村新技术研发等资金可以适当用于农村可再生能源建设项目。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农村可再生能源产业化经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各种投资主体参与农村可再生能源工程项目建设,支持其开发、生产和营销农村可再生能源产品,并依法保护投资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开发利用农村可再生能源以及节能技术、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资金补助、贷款贴息、税收优惠等政策。

      兴建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施的具体优惠政策,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制定。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可再生能源的人才培养,通过多种形式培养技术骨干和实用人才。

      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可以增设农村可再生能源相关专业,培养专业人才。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需要,建立健全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加强农村可再生能源的技术指导、安全管理等公益性服务。

      科研单位、科普部门和有关组织应当积极开展农村可再生能源的技术指导、科学普及和咨询活动。

      第二十八条 对已建大型农村可再生能源项目,应当实行企业化管理和市场化运作,对分散的户用项目,应当逐步实行物业化管理。鼓励企业或者个人参与农村可再生能源工程项目的管理和经营。

      鼓励组建各种类型的专业化服务组织和服务网点,为农民提供优质服务。

      各地对各类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程项目,应当建立健全安全操作和使用制度。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贯彻执行有关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开展农村可再生能源资源调查,编制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农村可再生能源项目试验、示范和技术改造工作,负责农村可再生能源重点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四)组织开展农村可再生能源科技开发、技术推广、宣传教育、培训、科学技术普及、职业技能鉴定、服务体系建设,以及国内外技术合作与交流;

      (五)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农村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品标准,协同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进行质量监督、市场规范和安全监管;

      (六)负责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情况和农村相关节能减排工作的综合统计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兴建的下列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程项目,其技术方案应当经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非政府投资建设的下列工程项目,其技术方案应当向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单池容积二百立方米以上的沼气工程;

      (二)日供气量四百立方米以上的秸秆气化工程;

      (三)年产五千吨以上的生物质固化工程;

      (四)一千瓦以上的太阳能光伏电站、五千瓦以上十千瓦以下的风力发电站;

      (五)集热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上的太阳能供热系统;

      (六)其他大、中型农村可再生能源工程。

      前款所列农村可再生能源工程,应当执行相关的行业管理规定和专业技术标准。

      第三十二条 从事规模化户用沼气池、秸秆气化集中供气、集约化养殖场沼气等农村可再生能源专业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等级和资质,方可承担工程设计和施工,并向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从事农村可再生能源工程施工、设备安装以及维修的技术人员,应当经过具备相关资质的培训机构组织的专业技能培训,并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三十四条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统计报表制度,调查统计全省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情况。

      从事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统计资料和数据;涉及商业秘密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其保密。

     
    2009-08-23 20:4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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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yanyan20332033
    黑龙江省年产沼气5619万立方米成为普及途中新能源


    2008-05-13 来源:黑龙江新闻网-黑龙江日报



      沼气

      在自然界中,沼气的生成是一种古老的生物现象。由于人们最先注意到在湖泊或沼泽中常常有气泡从水底的污泥中冒出,这些气体收集起来可以点燃,其实这就是“沼气”。后来分析研究表明,沼气是多种微生物在厌氧条件下对有机物质(如秸秆、杂草、人畜粪便、垃圾、污泥等)进行分解代谢的产物,其主要成分是甲烷(50%一70%)和二氧化碳(30%-40%),还有一氧化碳、氢、硫化氢、氧和氮等气体。

      1、我省已累计建设户用沼气池15.35万个,年产沼气5619万立方米,形成年节约和开发4万吨标煤能力,年经济效益1.87亿元

      黑龙江省是农业、林业和畜牧业大省,生物质资源十分丰富,现有农作物秸秆总量5600多万吨,各类畜禽排泄物总量3亿多吨。农作物秸秆等生物质资源60%以上被农民直接烧掉;畜禽粪便未经无害处理就施于农田,既降低了能源利用率,又造成了污染。但这些废弃物都是制造沼气的原材料,倘若将它们制成沼气,既能让农民增收,又可保护环境。

      黑龙江省在上世纪70年代就开始了农村户用沼气项目建设,在长期的探索中,人们已逐步尝到了发展沼气所带来的甜头。林甸县南岗村村长兴奋地告诉记者,他们村已经建成了100栋日光节能温室、猪舍、厕所和沼气池“四位一体”的生态家园,每栋50平方米,取得了相当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一是养殖业效益明显。69栋温室发展养殖业,饲养家禽3000多只、生猪280多头,畜禽出栏快,饲养成本低,每头猪年纯收入可达600元,每只鸡年纯收入可达12元。二是种植效益可观,有86栋棚室在夏、秋、冬季种植蔬菜,春季每个棚室又能育8亩地稻苗,效益非常可观。三是节能环保,一个8立方米沼气池年产的沼气,可以基本满足3至4口之家生活用能,每年可节省燃料费250至300元。沼液、沼渣可以用作生产绿色蔬菜的肥料,减少化肥和农药使用量25%左右。

      截至2007年末,我省已累计建设户用沼气池15.35万个,小型沼气工程97处,大型沼气工程11处,年产沼气5619.15万立方米,形成年节约和开发4.01万吨标煤能力,年产沼肥249.74万吨,年出栏生猪95.05万头,年生产绿色蔬菜9.13万吨,可减少179.52万千克二氧化硫,78.98万千克一氧化碳和19.04万吨二氧化碳的排放,年经济效益1.87亿元。


    沼气灯


      沼气灶





      沼气煲





      沼气综合利用



      2、黑龙江冬季寒冷,正常产气不足8个月,并且气压不稳,黑龙江必须走集约化发展的道路,实现沼气的工业化和商品化

      但是沼气这种新能源在推广的路途中也并非一帆风顺。据东北农业大学的李文哲教授介绍,黑龙江冬季寒冷,正常产气不足8个月,并且气压不稳,影响使用。沼气供暖也满足不了需要,因此农民冬季不使用沼气。冬季沼气池搁置、冻结,这不但影响第二年使用,而且容易造成沼气池损坏。如果要满足冬季室内取暖需求,就需要加大池容和产气率,但到了夏天沼气池就会产气过剩,多余沼气只好排入大气。沼气中的甲烷是温室效应气体,将其排入大气显然是不合适的。所以李文哲认为,黑龙江必须走集约化发展的道路。政府集中财力和物力,在先富裕起来的村屯或乡镇建设沼气站,集中生产、集中供气供热,建设大规模沼气工厂,生产甲烷和有机肥,实现沼气的工业化和商品化。

      你现在可能无法想象,不久后的某一天你会像以前使用罐装煤气那样使用罐装沼气。2006年,黑龙江省科技厅将“高寒地区沼气生产工业化试验”作为全省科技重点攻关项目落户东北农业大学,李文哲教授就是该项目的负责人。他告诉记者,他们的实验设备可以让一吨牛粪产生40立方米沼气,如果用来发电,能产生60度电。使用不完的沼气还可进行装罐销售,实现沼气的工业化生产。目前,东北农业大学和北大荒牛业已经达成协议,预计将投资1000万元联合建设沼气工业化示范工程,按工程设计标准,一天将处理牛粪80吨,实现利用沼气供热、发电,沼渣生产商品有机肥料的产业化发展。

      3、世界上第一台沼气火车已经投入使用,沼气汽车将会越来越多

      沼气除了农用之外,在工业方面也用途广泛。据李文哲介绍,德国、丹麦、瑞典等国家,把发展大中型沼气工程作为能源与环保的重要战略措施,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政策,促进沼气高效、高值利用,提升了沼气经济价值。德国目前的大型沼气工程已经达到3000多座,几乎全部发电上网。瑞典已经建设了一批沼气动力汽车加气站,第一台沼气火车已经投入使用。近几年,日本在逐渐淘汰小型垃圾处理工厂,取而代之的是以县或市为单位的集约化垃圾处理工厂,垃圾处理工厂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就是以生活垃圾为原料的沼气生产。(编辑:胡胜波)
    2009-08-23 20:2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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