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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规》和《建规》对应条文的疑惑?

发布于:2005-06-03 23:03:03 来自:电气工程/供配电技术 [复制转发]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 16-87(2001年版)
5.4.1总蒸发量不超过6t、单台蒸发量不超过2t的锅炉,总额定容量不超过 1260kVA、单台额定容量不超过 630kVA的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以及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可贴邻民用建筑(除观众厅、教室等人员密集的房间和病房外)布置,但必须采用防火墙隔开。
上述房间不应布置在主体建筑内。如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时,应采取下列防火措施:
一、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的场所的上面、下面或贴邻,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隔墙(包括变压器室之间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当必须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的隔墙,应设防火墙。
二、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靠外墙的部位,并应在外墙上开门。首层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的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0m的窗间墙。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2001年版)
4.1.2燃油、燃气的锅炉,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除液化石油气作燃料的锅炉外,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高层建筑或裙房内时,其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应超过6.00t/h,且单台锅炉蒸发量不应超过2.00t/h;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总容量不应超过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超过630kVA,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采用无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当必须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2、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并应设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不燃烧体的防火挑檐。

以上是规范条文。问题是:1,《建规》要求的隔墙耐火极限是3.00H,《高规》是2.00H.
2,《建规》对锅炉房、变压器室要求布置在首层靠外墙。《高规》要求是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
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差别,有什么其他的意义?



全部回复(2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地板
  • linrx
    linrx 沙发
    附议
    2007-07-09 08:3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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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赞同0
  • 大鼻山
    大鼻山 板凳
    1、属于“有心栽花,无意插柳”;
    2、多层一般无地下室,而高层往往带地下室。——估计
    2005-06-03 23: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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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赞同0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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