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5-06-02 14:58:02
来自:给排水工程/建筑消防给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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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标准
10 给水排水设计
10.0.1 住宅每人每日生活用水定额不应小于230升
10.0.2 居住区域宜采用集中净化水处理装置,分质供水。
10.0.3 多层住宅宜采用变频恒压供水方式。
10.0.4 住宅室内给水系统和热水系统最低配水点的静水压力宜为300~350KPA,当大于350KPA时,应采用竖向分区。分区宜采用减压阀装置。
10.0.5 每户水表前的静水压力不应小于70KPA,当顶层为越层时,表前的静水压力不应小于100KPA。
10.0.6 给水支管的管径小于等于25MM时,其管道内的水流速度宜采用0.8~1.0M/S,热水支管管径小于等于25MM时,其管道内水流速度宜采用0.6~0.8M/S。
10.0.7 住宅的消防给水应符合《民用建筑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DGJ08-94-2001)的有关规定。
10.0.8 屋顶水箱出口处宜设消毒装置。水池水箱的溢流管出口出应设防虫网罩。水池、水箱的人孔盖应加锁。
10.0.9 住宅应预留安装热水供应设施的条件,或设置热水供应设施。热水管宜到位。
10.0.10 住宅分户表应采用口径不小于20MM的干式水表。当有集中供热水系统时,每户尚应设置口径不小于15MM的热水水表。
10.0.11 室外明露和住宅公共部位有可能结冰的给水、消防管道应有防冻措施。
10.0.12 室外热水管应保温,室内热水管宜保温。
10.0.13 卫生间应设置两用地漏(或多用地漏)。水封深度不应小于50MM。当洗衣机单独设置时,应在洗衣机附近设置地漏。
10.0.14 卫生间连接坐便器的污水立管,应设置专用通气立管并隔层设连通管。如采用单立管特殊配件或管道时,可不设专用通气立管。
10.0.15 废水立管、污水立管应暗敷;给水管、热水管宜暗敷。管道不宜靠近卧室墙面布置。
10.0.16 水泵应采用低噪声节能型水泵。卫生器具和配件应采用节水型产品。
10.0.17 给水管不应采用镀锌钢管。
10.0.18 居住区域内埋地的污水管、雨水管应采用塑料管。
10.0.19 给水泵房内不应有污水管穿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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