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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广州原金派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发布于:2009-08-01 10:56:01 来自:站务休闲/闲聊茶吧 [复制转发]
本人(曾琛)原为该公司服务8月有余,于今年5月离职位;工作期间无金无险无合同.因此法律意义上并不曾属于该公司员工.
公司法人吴XX,经理阮XX,公司结构简单,总人数不超过7人.
公司地址:广州天河北路663号 机械研究所院内
电话:(网络查询)
现在本人声明该公司不得以本人任何证件(身份证,毕业证,大金空调培训等),参与任何项目投标!

全部回复(2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地板
  • z_d_p
    z_d_p 沙发
    楼主在一个单位里无金无险无合同地工作了8个月有余?

    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可以考虑申请劳动仲裁了……
    2009-08-03 15:4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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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赞同0
  • vipzch
    vipzch 板凳
    连电子扫描件都不给,很过分
    2009-08-01 17: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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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赞同0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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