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9-07-26 21:08:26
来自:给排水工程/建筑给排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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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还有一个低规的问题。
还有一个低规的问题:
第8.3.1条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应布置成环状,但在建设初期或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超过15 L/s时,可布置成枝状;
二、环状管网的输水干管及向环状管网输水的输水管均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干管应仍能通过消防用水总量
第8.3.3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设消防水池:
一、......
二、市政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一条进水管,且消防用水量之和超过25 L/s
规范对这两个数据是不是应该统一呢?
实例:一个多层住宅,室内没有消火栓,室外消防水量为25L/s,室外进水只提供一路,
那么针对8.3.1条不能满足两条进水管的要求,是否需要设置水池来保证安全,
但是针对8.3.3条,一路进水,没有超过25L/s,可以不做水池,
不知大家有什么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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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抢板凳” 规范上的“且”字要注意 就是两个条件都满足 才设置 只要有一个不满足就不用设置。
不知楼主明白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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