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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若干问题讨论(二)14.房屋高度和适当高度 房屋高度指建筑室外地面至主要屋面的高度,不包括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间、水箱间、小的装饰构架、女儿墙等。对有斜坡屋顶的高层建筑,房屋高度一般仍可算倒屋檐标高处;对于立面逐层收进的高层建筑,其房屋高度应根据实际情况(如收进后的建筑功能、平面相对大小等)确定。 最大适用高度指《混凝土高规》第4.2.2条、7.1.2条、10.1.3条、11.1.2条规定的房屋适用的最大高度。这里所说的最大适用高度是与《混凝土高规》的规定相适用的,并不是一般意义上高层建筑的最大高度限制。当房屋高度超过《混凝土高规》的规定时,结构实际应有可靠的依据和有效的技术措施,并需通过指定结构的抗震专项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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