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5-05-27 10:5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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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石家庄5月26日电(刘树鹏记者许海涛)今天,备受关注的河北唐山“7·12”民警刑讯逼供案一审公开宣判,原唐山市公安局南堡开发区分局局长王建军、副局长杨策被判犯刑讯逼供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
原唐山市刑警支队一大队大队长聂晓东、副大队长张连海、侦查员宋金全、原南堡开发区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大队长卢卫东、教导员黄国鹏被判犯刑讯逼供罪,免予刑事处罚。
河北省河间市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7月12日凌晨2时许,唐山市南堡开发区友爱楼住户郭某夫妇在家中被人致重伤。唐山市公安局南堡开发区分局在侦查过程中,将时任冀东监狱二支队政治部主任的李久明确定为犯罪嫌疑人,并于该案案发当晚,在李久明家搜出钢珠手枪一支。2002年7月16日,南堡开发区分局以涉嫌私藏枪支罪将李久明刑事拘留。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7月21日上午,南堡分局办案人员经唐山市刑警支队一大队大队长聂晓东同意,将李久明提至该大队三楼办公室讯问。因李久明坚称“7·12”案与自己无关,聂晓东示意使用本队的磁性手摇电话机对李久明进行电击。南堡分局局长王建军、副局长杨策组织卢卫东、黄国鹏、张连海、宋金全等人,让李久明背铐坐地,将4把木椅分别坐上人背靠李久明,将其挤在中间,将手摇电话机导线拴在李久明的脚趾和手指上,轮流摇动电话机进行电击逼取口供。李久明痛得大声喊叫,张连海就用拖布堵住他的嘴。7月21日夜间,李久明受刑不过,承认“7·12”案系其所为。因所叙述情节与现场出入较大,李久明又多次被电击。在审讯期间,有的民警还给李久明戴过噪音耳麦。
2002年8月26日晚,王建军、杨策等人将李久明提到玉田县刑警大队一楼审讯室,继续讯问“7·12”案的情况。在实习民警刘某、毕某(均另案处理)配合下,王建军、杨策强行给李久明灌辣椒水、方便面调料、抹芥末油,并一次连续灌李久明10多瓶矿泉水,打其耳光。直至9月3日,将李久明送回玉田县看守所。
2003年11月26日,唐山市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和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李久明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附带民事赔偿102976.58元。李提出上诉。
2004年8月11日,河北省高院以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在此期间,“7·12”案出现戏剧性变化。河北警方接到浙江省温州警方协查通报,温州市瓯海公安分局看守所在押人员蔡明新供诉出“惊天秘密”,蔡称自己曾在2002年7月12日凌晨闯入冀东监狱家属区郭某家中抢劫伤人的事实。
蔡明新的供述被查证属实。2004年11月26日,李久明被无罪释放。与此同时,唐山市7名民警因涉嫌参与刑讯逼供罪被提起公诉。
今天宣判后,聂晓东等人表示服从判决,王建军、杨策则对判决不服,当庭提出上诉。
李久明表示,他将依照法律程序,继续追究王建军等人伪造证据、徇私枉法等方面的问题。同时,还要依靠法律,追究协同南堡公安分局一起制造冤案的唐山市政法委、唐山市检察院、唐山市中院等有关人员的责任。李久明称,他将依法提出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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