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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也无权罔顾用户利益———关于天正侵权事件问答(转)

发布于:2009-07-09 19:26:09 来自:给排水工程/鸿业软件 [复制转发]
金羊网 2009-04-03 16:58:02

·思诺·


一宗侵权事件

Q1:近期在国内工程设计软件界,发生了一起广泛引人注目的侵权事件:北京天正公司因侵犯深圳斯维尔公司软件著作权,而被法院判决赔偿60万元;能否请您介绍一下有关情况?

A1:深圳市斯维尔科技有限公司(以后简称斯维尔公司)于2006年6月对北京天正工程软件有限公
司(以后简称天正公司)建筑设计等软件侵权行为进行了起诉。经过历时2年多的法院审理,日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发出判决书,在认定被告天正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的同时,判令天正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软件复制品以及相关的使用手册、宣传册,并从其网站上删除与侵权软件相关的网页资料;判令天正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斯维尔公司赔偿人民币60万元。同时,判令被告深圳市南山区堂和书店业主黄财和立即停止销售天正公司发布的侵权软件复制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Q2:天正公司的软件侵权,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A2:由于电脑软件属于十分复杂的高智力知识型产品,法院审理通常都会十分慎重并需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知识产权司法鉴定资格的专业司法鉴定机关,进行包括软件源程序比较在内的相同或实质相似性鉴定。

在本案件中,经过专业司法鉴定机关对天正公司侵权软件与斯维尔公司相关软件源程序进行比较鉴定,结果显示:双方开发语言相同、软件架构相似,双方源程序的基础类库中存在相当数量的完全相同和实质相似的代码,另外有部分完全相同和实质相似的代码分散于其他的模块中。法院据此认定天正软件构成侵权。

为什么出现侵权行为?

Q3:天正公司开发和销售工程设计软件的时间长达十多年,业内人士一般难以理解为何天正设计软件会出现侵权,对此您有何看法?

A3:企业经营时间的长短,与企业是否出现侵权,并无实质上的关联。

首先,企业经营时间长,并不意味着企业不会侵权或违法。以近期在国内造成很大影响的三鹿奶粉“三聚氢氨”事件为例,三鹿公司,曾经的国内婴儿奶粉第一品牌、创业53年经营、赢得了社会认可的企业,却在这次“三聚氢氨”事件中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失去尊严和宣告破产。近期的深入调查发现,三鹿公司利用添加了“三聚氢氨”的牛奶生产婴儿奶粉及其他奶制品,并非从2008年才开始,而是从5年前、8年前乃至更早时间就已经开始。2009年2月12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民事裁定书,正式宣布三鹿公司破产。这意味着品牌价值曾高达149.07亿元的三鹿公司将从此灰飞烟灭、不再复生。

其次,天正公司侵犯他人软件著作权并非第一次,其已有前科。早在2002年,北京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就对北京天正工程软件有限公司本身作为软件开发者却又同时大量侵权复制使用他人软件,作出了责令停止侵权复制使用计算机软件,罚款人民币8100元的行政处罚(参见北京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网站www.bjppb.gov.cn/articledetail.jsp﹖id=10868306350001公布文章“二○○二年度北京市著作权行政处罚综述”)。其中,特别指出了为进行天正公司侵权艰难取证,不得不采用约请公证人员进行了全程监督公证的特别措施。

以下是有关文章摘录:

天正案先后历经两次现场检查,被检查方员工都拒绝在检查记录及现场笔录上签字。《北京市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第十条虽然规定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但这种情形一旦出现证据效力就会显著降低,且现场记录也仅能从一个侧面反映天正公司使用计算机软件的情况。针对上述情况,版权执法处在对天正公司实施第二次现场检查时约请公证人员进行了全程监督公证。

天正案的取证困难和弥补措施是当前新技术条件下版权执法的典型例子。一般地讲,已经侵权安装并正在使用的软件若脱离特定运行设备即失去了再现性,相对于图书、音像制品等被侵权客体缺乏直观性。况且调查此类侵权行为,固定侵权主体之于计算机软件使用关系是重要一环,具有很强的即时性,如果单纯采取版权执法目前可用的抽样取证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之手段,固定证据十分困难。鉴于上述情况,近年来北京市版权局版权执法处在查办此类案件时,根据1994年司法部和国家版权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在查处著作权案件中发挥公证作用的联合通知》(司发通〔1994〕070号)精神,经常使用公证手段,以合法方式弥补了版权执法法定检查手段的不足,实际效果良好。

最后,企业是否守法经营,反倒是与企业所确立的远景目标、行为理念、核心价值观,乃至与整个企业文化和领导团队息息相关。对于知识型软件企业,尤其应注意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如果软件产品出现了“著作权侵权”问题,就仿如奶粉中出现了“三聚氢氨”,必然会对用户合法权益造成实质性损害,性质十分严重。

Q4:业内人事一般认为天正公司推出建筑设计软件要比斯维尔早,难以理解为何天正软件会侵犯斯维尔软件版权,对此您有何看法?

A4:软件产品开发周期长短以及推出时间先后,与软件产品是否出现侵权,并无实质上的关联。

首先,软件产品开发是一个循序渐进、不断提高的过程,其中会不断使用新技术来改进软件功能和性能,从而形成新的软件版本。因此,即便是推出软件产品最早的老牌软件公司在使用新技术形成新的软件版本时,也可能侵犯推出软件产品时间较晚的新兴软件公司的软件著作权。本次天正公司软件侵权就是出现在其近几年推出的天正建筑设计T5.0、T6.0、T7.0等最新软件版本,侵犯了斯维尔公司拥有知识产权及相关权益、且推出时间更早的RCDArch建筑设计软件著作权。

其次,斯维尔公司作为一家专业从事建设行业软件开发和应用的公司,最早成立于1995年。2000年5月又与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共同发起成立了清华斯维尔公司(现名斯维尔公司)。公司现有注册资本2400万元,员工200多人。作为国家建设部软件研发及产业化示范基地、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十多年来,公司先后开发了近百项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覆盖了包括建筑设计软件在内的工程设计、工程造价、工程管理、电子政务等完整建设业务领域。并在全国各地拥有数万家用户。

再者,天正公司侵犯他人软件著作权并非第一次,其已有前科。早在2002年,北京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就对北京天正工程软件有限公司本身作为软件开发者却又同时大量侵权复制使用他人软件,作出了责令停止侵权复制使用计算机软件,罚款人民币8100元的行政处罚(参见北京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网站www.bjppb.gov.cn/articledetail.jsp﹖id=10868306350001公布文章“二○○二年度北京市著作权行政处罚综述”)。其中,特别指出了为进行天正公司侵权艰难取证,不得不采用约请公证人员进行了全程监督公证的特别措施。

最后,“先有天正建筑,还是先有斯维尔建筑”,实际上并不重要。因为软件是否侵权,当事人双方谁说了都不算数,唯有法院判决才有法律效力。本次法院经过历时2年多的慎重审理,判决天正公司软件侵权,足以说明全部问题。

警惕潜在的侵权风险

Q5:据悉,在法院判决天正软件侵权后,日前天正公司又发布了建筑设计T8.0最新版本,并向用户推介,对此您有何看法?

A5:在获知软件被判侵权后,迅速推出一个新版本软件,对外宣称新版本软件不侵权,从而达到规避法院侵权判决的目的,是尚未认识到侵权行为和后果严重性的侵权者惯用手法。但这种做法无论是对侵权者本身和侵权软件用户都存在很大风险。

首先,尽管2年多前斯维尔公司起诉天正公司建筑设计等软件侵权时,天正公司尚未发布建筑设计T8.0最新软件版本,但同一种软件所用到的核心技术以及所提供的功能和操作方式通常是有连贯性和继承性的。对此,斯维尔公司高度重视,并发出了“对于侵权软件(包括基于侵权软件开发的任何衍生或后续软件产品)的复制、发行、使用者,斯维尔公司将保留继续依法追究的权利。”的郑重声明。

其次,如果在法院判决后,若侵权者依然变换方式继续侵权,一旦被法院再次判定侵权,一方面将面临高额赔偿,另外,还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从而触犯刑法,那就不仅仅是民事诉讼问题。

最后,用户在使用新版软件前,最好也要认真评估其所存在的潜在法律风险。

Q6:大家知道,法院审理软件侵权案的周期通常都较长,而作为一般软件用户,如何快速评估建筑设计T8新版软件存在的潜在侵权风险?

A6:确实如此,法院审理软件侵权案通常都会十分慎重并需委托鉴定机关进行司法鉴定,因此时间较长。但由于天正建筑设计的前期版本(如T7.0)已经被法院判决侵权,一般软件用户只需认真比较天正建筑设计T8.0新版软件与T7.0在软件功能、操作方式、运行环境以及核心技术方面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就应该能够快速评估出天正建筑设计T8.0新版软件存在的潜在侵权风险。

Q7:据悉,天正公司除了主要开发和销售建筑设计软件外,还有节能分析、日照分析、给排水设计、电气设计、暖通设计等其他软件产品,这些产品会否存在潜在侵权风险?

A7:大家知道,建筑专业是工程设计的龙头专业。建筑设计成果,将以条件图的形式提交给后续的结构设计、给排水设计、电气设计、暖通设计等各专业使用,并进行节能分析、日照分析等计算分析。相关后续各专业设计软件和分析软件通常也是以建筑设计软件的核心技术为基础和支撑,从而可能成为建筑设计软件的衍生产品。

本次法院判决天正建筑设计软件侵权,对于其他衍生软件产品是否侵权问题,斯维尔公司高度重视,并发出了“对于侵权软件(包括基于侵权软件开发的任何衍生或后续软件产品)的复制、发行、使用者,斯维尔公司将保留继续依法追究的权利。”的郑重声明。

Q8:如果软件用户使用侵权软件,会面临何种法律风险?

A8: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计算机软件用户使用侵权软件的,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因此,软件用户应高度重视所用软件的合法性,并谢绝使用侵权软件。

Q9:目前天正建筑设计软件在国内处于优势地位,并已被用户大量使用,用户还需要用其他软件公司开发的建筑设计软件吗?

A9:完全有必要!并且从用户保护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也应该支持其他软件公司开发和提供建筑设计软件,从而形成对用户有利并且对行业良性发展有益的竞争格局。

首先,正如您所言:天正建筑设计软件在国内处于优势地位;但优势地位有可能进一步发展成为垄断。而垄断不仅会损害软件行业的良性发展,而且可能导致技术徘徊不前、服务质量下降、软件价格攀升,从而最终损害用户的利益。这也是我国以及众多发达国家出台“反垄断法”的根本原因。

此外,正如您所言:天正建筑设计软件已被用户大量使用,但其正版化率并不高。而一旦其市场优势地位确立,就会收网打盗版,搞得用户鸡犬不宁。实际上,天正公司早在2004年就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向自治区版权局投诉该公司CAD软件被侵权的事实,并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版权局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发文(新新出联〔2004〕158号)“关于对全区勘察设计单位使用CAD设计软件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www.xjjs.gov.cn/DetailsNews.aspx﹖ID=1265),严厉打击用户盗版。

当然,软件厂商打击软件盗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无可非议,并且软件用户也应按照法律规定使用合法的正版软件。但同时,“反垄断”和抵制“强买强卖”的主要力量实际上来自用户本身。用户保持多项、灵活的合法软件产品选择权,是保护自身利益的最佳途径。“多一项选择,多一份保险”,众多用户对其他软件公司开发建筑设计软件都持欢迎和支持的态度。

全部回复(4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 y1y1013
    y1y1013 沙发
    炒作造势也不可少啊
    2010-08-12 21: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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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liqqvivo
    liqqvivo 板凳
    明显是造势了。
    2010-07-14 11:3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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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赞同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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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鸿业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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