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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也无权罔顾用户利益———关于天正侵权事件问答(转)

发布于:2009-07-09 19:24:09 来自:给排水工程/建筑给排水 [复制转发]
金羊网 2009-04-03 16:58:02

·思诺·


一宗侵权事件

Q1:近期在国内工程设计软件界,发生了一起广泛引人注目的侵权事件:北京天正公司因侵犯深圳斯维尔公司软件著作权,而被法院判决赔偿60万元;能否请您介绍一下有关情况?

A1:深圳市斯维尔科技有限公司(以后简称斯维尔公司)于2006年6月对北京天正工程软件有限公
司(以后简称天正公司)建筑设计等软件侵权行为进行了起诉。经过历时2年多的法院审理,日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发出判决书,在认定被告天正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的同时,判令天正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软件复制品以及相关的使用手册、宣传册,并从其网站上删除与侵权软件相关的网页资料;判令天正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斯维尔公司赔偿人民币60万元。同时,判令被告深圳市南山区堂和书店业主黄财和立即停止销售天正公司发布的侵权软件复制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Q2:天正公司的软件侵权,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A2:由于电脑软件属于十分复杂的高智力知识型产品,法院审理通常都会十分慎重并需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知识产权司法鉴定资格的专业司法鉴定机关,进行包括软件源程序比较在内的相同或实质相似性鉴定。

在本案件中,经过专业司法鉴定机关对天正公司侵权软件与斯维尔公司相关软件源程序进行比较鉴定,结果显示:双方开发语言相同、软件架构相似,双方源程序的基础类库中存在相当数量的完全相同和实质相似的代码,另外有部分完全相同和实质相似的代码分散于其他的模块中。法院据此认定天正软件构成侵权。

为什么出现侵权行为?

Q3:天正公司开发和销售工程设计软件的时间长达十多年,业内人士一般难以理解为何天正设计软件会出现侵权,对此您有何看法?

A3:企业经营时间的长短,与企业是否出现侵权,并无实质上的关联。

首先,企业经营时间长,并不意味着企业不会侵权或违法。以近期在国内造成很大影响的三鹿奶粉“三聚氢氨”事件为例,三鹿公司,曾经的国内婴儿奶粉第一品牌、创业53年经营、赢得了社会认可的企业,却在这次“三聚氢氨”事件中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失去尊严和宣告破产。近期的深入调查发现,三鹿公司利用添加了“三聚氢氨”的牛奶生产婴儿奶粉及其他奶制品,并非从2008年才开始,而是从5年前、8年前乃至更早时间就已经开始。2009年2月12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民事裁定书,正式宣布三鹿公司破产。这意味着品牌价值曾高达149.07亿元的三鹿公司将从此灰飞烟灭、不再复生。

其次,天正公司侵犯他人软件著作权并非第一次,其已有前科。早在2002年,北京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就对北京天正工程软件有限公司本身作为软件开发者却又同时大量侵权复制使用他人软件,作出了责令停止侵权复制使用计算机软件,罚款人民币8100元的行政处罚(参见北京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网站www.bjppb.gov.cn/articledetail.jsp﹖id=10868306350001公布文章“二○○二年度北京市著作权行政处罚综述”)。其中,特别指出了为进行天正公司侵权艰难取证,不得不采用约请公证人员进行了全程监督公证的特别措施。

以下是有关文章摘录:

天正案先后历经两次现场检查,被检查方员工都拒绝在检查记录及现场笔录上签字。《北京市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若干规定》第十条虽然规定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签名″,但这种情形一旦出现证据效力就会显著降低,且现场记录也仅能从一个侧面反映天正公司使用计算机软件的情况。针对上述情况,版权执法处在对天正公司实施第二次现场检查时约请公证人员进行了全程监督公证。

天正案的取证困难和弥补措施是当前新技术条件下版权执法的典型例子。一般地讲,已经侵权安装并正在使用的软件若脱离特定运行设备即失去了再现性,相对于图书、音像制品等被侵权客体缺乏直观性。况且调查此类侵权行为,固定侵权主体之于计算机软件使用关系是重要一环,具有很强的即时性,如果单纯采取版权执法目前可用的抽样取证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之手段,固定证据十分困难。鉴于上述情况,近年来北京市版权局版权执法处在查办此类案件时,根据1994年司法部和国家版权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在查处著作权案件中发挥公证作用的联合通知》(司发通〔1994〕070号)精神,经常使用公证手段,以合法方式弥补了版权执法法定检查手段的不足,实际效果良好。

最后,企业是否守法经营,反倒是与企业所确立的远景目标、行为理念、核心价值观,乃至与整个企业文化和领导团队息息相关。对于知识型软件企业,尤其应注意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如果软件产品出现了“著作权侵权”问题,就仿如奶粉中出现了“三聚氢氨”,必然会对用户合法权益造成实质性损害,性质十分严重。

Q4:业内人事一般认为天正公司推出建筑设计软件要比斯维尔早,难以理解为何天正软件会侵犯斯维尔软件版权,对此您有何看法?

A4:软件产品开发周期长短以及推出时间先后,与软件产品是否出现侵权,并无实质上的关联。

首先,软件产品开发是一个循序渐进、不断提高的过程,其中会不断使用新技术来改进软件功能和性能,从而形成新的软件版本。因此,即便是推出软件产品最早的老牌软件公司在使用新技术形成新的软件版本时,也可能侵犯推出软件产品时间较晚的新兴软件公司的软件著作权。本次天正公司软件侵权就是出现在其近几年推出的天正建筑设计T5.0、T6.0、T7.0等最新软件版本,侵犯了斯维尔公司拥有知识产权及相关权益、且推出时间更早的RCDArch建筑设计软件著作权。

其次,斯维尔公司作为一家专业从事建设行业软件开发和应用的公司,最早成立于1995年。2000年5月又与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共同发起成立了清华斯维尔公司(现名斯维尔公司)。公司现有注册资本2400万元,员工200多人。作为国家建设部软件研发及产业化示范基地、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十多年来,公司先后开发了近百项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覆盖了包括建筑设计软件在内的工程设计、工程造价、工程管理、电子政务等完整建设业务领域。并在全国各地拥有数万家用户。

再者,天正公司侵犯他人软件著作权并非第一次,其已有前科。早在2002年,北京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就对北京天正工程软件有限公司本身作为软件开发者却又同时大量侵权复制使用他人软件,作出了责令停止侵权复制使用计算机软件,罚款人民币8100元的行政处罚(参见北京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网站www.bjppb.gov.cn/articledetail.jsp﹖id=10868306350001公布文章“二○○二年度北京市著作权行政处罚综述”)。其中,特别指出了为进行天正公司侵权艰难取证,不得不采用约请公证人员进行了全程监督公证的特别措施。

最后,“先有天正建筑,还是先有斯维尔建筑”,实际上并不重要。因为软件是否侵权,当事人双方谁说了都不算数,唯有法院判决才有法律效力。本次法院经过历时2年多的慎重审理,判决天正公司软件侵权,足以说明全部问题。

警惕潜在的侵权风险

Q5:据悉,在法院判决天正软件侵权后,日前天正公司又发布了建筑设计T8.0最新版本,并向用户推介,对此您有何看法?

A5:在获知软件被判侵权后,迅速推出一个新版本软件,对外宣称新版本软件不侵权,从而达到规避法院侵权判决的目的,是尚未认识到侵权行为和后果严重性的侵权者惯用手法。但这种做法无论是对侵权者本身和侵权软件用户都存在很大风险。

首先,尽管2年多前斯维尔公司起诉天正公司建筑设计等软件侵权时,天正公司尚未发布建筑设计T8.0最新软件版本,但同一种软件所用到的核心技术以及所提供的功能和操作方式通常是有连贯性和继承性的。对此,斯维尔公司高度重视,并发出了“对于侵权软件(包括基于侵权软件开发的任何衍生或后续软件产品)的复制、发行、使用者,斯维尔公司将保留继续依法追究的权利。”的郑重声明。

其次,如果在法院判决后,若侵权者依然变换方式继续侵权,一旦被法院再次判定侵权,一方面将面临高额赔偿,另外,还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从而触犯刑法,那就不仅仅是民事诉讼问题。

最后,用户在使用新版软件前,最好也要认真评估其所存在的潜在法律风险。

Q6:大家知道,法院审理软件侵权案的周期通常都较长,而作为一般软件用户,如何快速评估建筑设计T8新版软件存在的潜在侵权风险?

A6:确实如此,法院审理软件侵权案通常都会十分慎重并需委托鉴定机关进行司法鉴定,因此时间较长。但由于天正建筑设计的前期版本(如T7.0)已经被法院判决侵权,一般软件用户只需认真比较天正建筑设计T8.0新版软件与T7.0在软件功能、操作方式、运行环境以及核心技术方面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就应该能够快速评估出天正建筑设计T8.0新版软件存在的潜在侵权风险。

Q7:据悉,天正公司除了主要开发和销售建筑设计软件外,还有节能分析、日照分析、给排水设计、电气设计、暖通设计等其他软件产品,这些产品会否存在潜在侵权风险?

A7:大家知道,建筑专业是工程设计的龙头专业。建筑设计成果,将以条件图的形式提交给后续的结构设计、给排水设计、电气设计、暖通设计等各专业使用,并进行节能分析、日照分析等计算分析。相关后续各专业设计软件和分析软件通常也是以建筑设计软件的核心技术为基础和支撑,从而可能成为建筑设计软件的衍生产品。

本次法院判决天正建筑设计软件侵权,对于其他衍生软件产品是否侵权问题,斯维尔公司高度重视,并发出了“对于侵权软件(包括基于侵权软件开发的任何衍生或后续软件产品)的复制、发行、使用者,斯维尔公司将保留继续依法追究的权利。”的郑重声明。

Q8:如果软件用户使用侵权软件,会面临何种法律风险?

A8: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计算机软件用户使用侵权软件的,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因此,软件用户应高度重视所用软件的合法性,并谢绝使用侵权软件。

Q9:目前天正建筑设计软件在国内处于优势地位,并已被用户大量使用,用户还需要用其他软件公司开发的建筑设计软件吗?

A9:完全有必要!并且从用户保护自身利益的角度出发,也应该支持其他软件公司开发和提供建筑设计软件,从而形成对用户有利并且对行业良性发展有益的竞争格局。

首先,正如您所言:天正建筑设计软件在国内处于优势地位;但优势地位有可能进一步发展成为垄断。而垄断不仅会损害软件行业的良性发展,而且可能导致技术徘徊不前、服务质量下降、软件价格攀升,从而最终损害用户的利益。这也是我国以及众多发达国家出台“反垄断法”的根本原因。

此外,正如您所言:天正建筑设计软件已被用户大量使用,但其正版化率并不高。而一旦其市场优势地位确立,就会收网打盗版,搞得用户鸡犬不宁。实际上,天正公司早在2004年就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向自治区版权局投诉该公司CAD软件被侵权的事实,并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版权局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发文(新新出联〔2004〕158号)“关于对全区勘察设计单位使用CAD设计软件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www.xjjs.gov.cn/DetailsNews.aspx﹖ID=1265),严厉打击用户盗版。

当然,软件厂商打击软件盗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无可非议,并且软件用户也应按照法律规定使用合法的正版软件。但同时,“反垄断”和抵制“强买强卖”的主要力量实际上来自用户本身。用户保持多项、灵活的合法软件产品选择权,是保护自身利益的最佳途径。“多一项选择,多一份保险”,众多用户对其他软件公司开发建筑设计软件都持欢迎和支持的态度。
  • egoer
    egoer 沙发
    新税“设计装备”TH-Arch

    Q10:斯维尔公司开发的建筑设计软件TH-Arch有何特点?

    A10:斯维尔建筑设计软件TH-Arch是一套具备智能化、三维化、参数化等特征的第二代建筑设计软件,并支持国产及国际主流CAD平台。TH-Arch立足于强大的施工图绘制功能,通过自定义对象技术,以建筑构件作为基本设计单元,并通过多视图技术实现了二维施工图与三维实体模型的一体化设计。TH-Arch先后通过了国家建设部科技成果鉴定和中国勘察设计行业协会软件测评,并获得第九届中国国际软件博览会创新奖,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Q11:斯维尔公司如何让用户充分了解和优惠购买建筑设计软件TH-Arch?

    A11:斯维尔公司将在全国范围内组织“超越过去赢得未来!”清华斯维尔工程设计软件2009春季技术交流大会(暨建筑设计软件TH-Arch2010新产品发布会),以及“体验百分百、服务心贴心!”特惠酬宾活动。通过这些活动将斯维尔建筑设计软件TH-Arch的最新功能及特点介绍给广大用户朋友。参加活动的用户不仅能够以最优惠的价格直接购买正版建筑设计软件,还可以只用100元来体验斯维尔建筑设计软件,并享受正版客户的服务及培训。具体优惠信息可关注斯维尔各地的市场活动宣传资料。

    Q12:斯维尔公司如何给用户提供服务,并让用户用好建筑设计软件TH-Arch?

    A12:为确保用户能够用好建筑设计类软件,斯维尔公司秉承“科技重在创新、服务创造价值!”的服务理念,已建立包括公司总部客服中心远程服务、分公司驻地服务以及授权服务中心或服务代表本地化服务的分级服务体系,以便向客户提供“零距离”全方位服务。

    1、常规服务内容:电话服务:提供全国统一服务支持热线(95105705);

    在线服务:提供远程在线支持平台服务(Web1800);提供常见问题在线解答以及ABBS和斯维尔在线技术论坛;离线服务:提供升级包下载服务;启用公司统一服务邮箱(svc@thsware.com);

    上门服务:为需要上门支持的用户提供电话预约上门服务,回访服务:加强对所有新老用户的定期回访,及时主动了解(解决)用户在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使用户在使用过程中的体验、发现软件价值。

    2、开展“中国设计、创意无限2009”斯维尔BIM设计软件应用大赛:

    针对购买了公司正版软件(包括体验版软件)客户,开展以建筑设计软件为主的斯维尔BIM设计软件应用大赛,展示才华、切磋技能、交流经验,帮助广大用户提高软件应用水平。

    3、开展“心心相印2009”客户积分活动,密切斯维尔与用户之间的长远互动联系。

    Q13:“斯维尔公司如何给用户提供培训,并让建筑设计软件TH-Arch由何特点?

    A13:斯维尔通过公司网站以及当地授权培训中心为软件用户提供初级(软件功能操作)、中级(实例工程操作)和高级(实际工程指导)培训以及考试认证。

    斯维尔将在高校举办“同筑建筑舞台、开启设计人生2009”斯维尔BIM设计软件大学生建模大赛,培养学生软件操作技能,帮助学生提高就业潜能。

    斯维尔公司如何令用户放心

    Q14:斯维尔公司如何能够持续为用户提供优秀的建筑设计以及其它工程设计软件?

    A14:斯维尔在CAD应用开发方面有十多年的经验,公司拥有一批熟悉行业又懂计算机软件的技术专家,使用ObjectARX技术在AutoCAD和兼容国产平台ZWCAD等平台上的构建基于BIM理念的建筑设计系列软件。建筑专业是建筑设计院的龙头专业,基于BIM的建筑设计软件,除了完成建筑施工图绘制的基本功能外,还能提供可认知和可自动计算的建筑模型信息,这些信息可以用于三维视觉效果渲染、节能设计分析、工程量计算、工程概预算和相关专业的布置定位及碰撞检查等多种用途,为实现设计绘图、计算分析和协同设计的一体化奠定基础。公司现在已经有建筑设计、节能设计、设备设计、暖通负荷、日照分析等面向建筑设计院的产品,这些产品风格一致、信息共享,为提高设计效率和设计质量提供了有力的解决方案,今后除了不断完善既有产品外,还将采用多种合作方式开发和引进结构设计、电气设计软件,提高不同专业之间协同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公司将在现有国内领先的第二代“智能化”建筑设计软件基础之上,开发出建立在三维和BIM技术基础之上的第三代“协同化”建筑设计软件和其它工程设计软件产品,为提高我国工程设计软件的开发和应用水平,做出应有贡献!

    Q15:斯维尔公司的企业远景和企业文化如何确立和支持企业长远、健康发展,让用户放心?

    A15:深圳市斯维尔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5月,是由深圳清华大学研究院投资组建,以工程设计、工程造价、工程管理等建设领域软件开发为主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公司是建设部“软件研发与产业化示范基地”,是深圳市软件行业协会会长单位。

    公司坚定致力于建设行业软件开发和应用领域,全力打造覆盖工程设计、工程造价、工程管理、电子政务等建设工程全生命周期软件产品以及相关企业和政府部门信息化管理软件项目,并通过建立涵盖产品研发、市场营销、客户服务、培训教育等环节的完整产业链合作模式,创建立足广东、走向中国、面向国际的合作伙伴网络,打造中国一流、国际知名的建设行业软件公司!

    公司秉承“软件助您赢得未来”的理想宗旨以电脑软件开发及应用为平台,以振兴民族软件产业为己任,在成就每个员工梦想的同时,帮助客户赢得更为广阔的发展前景;同时公司深谙诚信理念在公司一切活动中的重要性,“言必行,行必果”,信守承诺是我们以客户为中心的具体执行,也是公司对全体员工的基本要求。因此,公司坚持“诚信为本,承诺是金,忠诚敬业,超越自我”的行为理念;在发展中,公司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用户至上,质量第一,协同共享,勇于创新!”的研发理念,力求为客户提供业界一流的软件产品。“科技重在创新,服务创造价值”一直被斯维尔人奉为圭臬,科技不创新,无从继往开来;服务不配套,科技生产力就难以发挥。客户是我们产品的使用者和最终评判者,客户满意是我们追求的最高目标。公司建立由总部服务中心远程服务和各地授权服务中心或服务代表本地化服务的分级服务体系,并提供涵盖标准服务、速行服务和增值服务等三大内容的“零距离”全方位服务,为客户创造价值,同时实现双赢!

    “学习提升技能,培训铸就精英!”是斯维尔人传播知识,培养人才,建立标准的座右铭。公司致力于建立覆盖全国的一流培训体系,通过共建授权培训中心、工程实践实训室和实习基地,密切与高校的合作;通过提供系列化、层次化、网络化建设行业电算化课程培训认证,提升高校学生及从业者的技能及竞争能力,成就行业精英。

    公司坚持“以人为本、锤炼精英“的人才管理理念,致力于打造一支有执行力和战斗力的专业化精英团队;并通过建立系统化、规范化、科学化的业务流程体系,以及”责任共担、利益共享”的全面绩效管理和分配激励体系,使员工团队创造出业内一流的工作成果和绩效,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掘自身潜能、实现人生价值!

    斯维尔———“誓为尔”,体现了斯维尔人对用户的庄严承诺,以及为振兴民族软件产业而奋斗不息的决心!

    斯维尔———“Software”,展示了斯维尔公司立足广东、面向全国、走向世界,立志打造中国一流、国际知名的建设行业软件公司的宏愿!斯维尔———软件助您赢得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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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节选)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八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节选)

    第二十三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或者本条例另有规定外,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

    (二)将他人软件作为自己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三)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件发表或者登记的;

    (四)在他人软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件上的署名的;

    (五)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件的;

    (六)其他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件的;

    (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件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四)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件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

    (五)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件著作权的。

    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侵犯软件著作权的赔偿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确定。

    第三十条软件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件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件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选)

    第二十一条计算机软件用户未经许可或者超过许可范围商业使用计算机软件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节选)

    第三十七条有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所列侵权行为,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侵权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选)

    第一百一十八条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特别申明:

    鉴于业界对天正软件侵权事件很关注,在此,我谨以我个人了解到的信息,介绍有关情况和发表个人见解。有关最终信息和公司观点,请以斯维尔公司正式公开发布的文稿为准。———作者
    2009-07-09 19:2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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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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