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9-06-29 21:46:29
来自:暖通空调/通风排烟
[复制转发]
《建规》9.1.3 下列场所应设置排烟设施:4 中庭;
《高规》8.1.3 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排烟设施:
8.1.3.3 高层建筑的中庭和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高规》8.4.1 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8.4.1.3 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或净空高度超过12m的中庭。
首先请问《高规》的8.1.3.3和8.4.1.3是不是有些不严谨?一个说中庭需要机械排烟;另一个却是“不具备自然排烟”的中庭?才需要设。到底如何理解?
按照《高规》8.4.1.3,是不是在中庭顶部四周设置一些百叶窗,就可以不设排烟设施?
现在有这么一个工程。有一个9层,面积360平方,30.4米高的银行办公建筑,和它连在一起另外一部分,面积915平方(其中中庭位308平方),高度10.6米。
请问这个“中庭”的排烟是按照《建规》设计,还是按照《高规》设计,按《高规》的话,怎么套条文?
[
本帖最后由 chayang2008 于 2009-6-29 21:48 编辑 ]
全部回复(5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回复 举报
回复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