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9-06-29 18:43:29
来自:建筑设计/公共建筑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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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在做一个小学校的规划和建筑。
在查看规范的时候发现一个小问题一直困扰着自己,下论述如下:
规范中有一条:两排教室的长边相对时,其间距不应小于25m。教室的长边与运动场地的间距不应小于25m。
现在的问题是怎么理解两排教室,因为规范控制25米的考虑是从噪音方面考虑的,如果把学校教室的平面仔细考虑下
就有下面几种情况:
1,教室开窗大面对另一排教室的开窗大面,
2,一排教室开窗大面对另一排教室的高窗大面,高窗大面一般都设计成外廊,此时也就意味着一排教室开窗大面对着另一排教室的外廊。
3,两排拥有外廊式教室的外廊大面相对,及外廊对外廊。
4,围合式教室,及通过教室围合成一个内院的设计,也许大面对大面的间距够25米,但在转角处的距离,两教室的夹角,导致其间距最小不够25米
5,内廊式教室布置,就一条内廊,两边都布置教室,此时的两临内廊面得教室墙面最近也就3-4米,更无法满足25米的要求。
现在分析如下,首先是从高噪音出发,如果第五种境况(内廊)认为噪音干扰可以接受的话,那么第2种,第3种,甚至第4种的设计的距离控制不达到25米,也就可以认为成立,因为噪音不可能出现同一学校,一个班在上课,而它向对的班不上课。所以噪音都是在下课时出来。也就无所谓多大的干扰。
如果认为是老师的讲课干扰,那内廊的干扰时最大的。因为距离最近,其他情况因为日照和防火间距必定大于内廊尺寸。
所以在下不才,认为中小学规范中的这条规定太片面,太具备概括性了。导致设计与实际问题严重。
在下提议,是否25m只针对大面玻璃窗相对面情况(包括高窗面积占大面面积的60%以上),小于30%的满足日照间距,
30%-60%的开窗面积间距控制在15-20米之间,
这样的规定抛弃了与大面相对的绝对性而带之以窗户(透音源)的控制性。跟有利与设计的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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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地板回复 举报
我如同黑天看到太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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