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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医院建筑设计标准

发布于:2009-06-23 12:00:23 来自:环保工程/规范资料 [复制转发]
5.12.3 基本设施
1 按照GBZ120-2002《临床核医学医卫生防护标准》有关规定设计。
2 按照医用放射性废弃物管理卫生防护标准(GBZ133-2002),固体废弃
物、废水必须经过处理后排放。
5.12.4 防护
按照GBZ120-2002《临床核医学医卫生防护标准》有关规定设计。
5.13 介入治疗
5.13.1 设置位置与平面布置
1 与急诊部、手术部、CCU有便捷联系;
2 洁净区、非洁净区分区设置。
5.13.2
1 必须配备的用房:DSA机房、控制室;机械间、洗手准备、无菌物品、
治疗;更衣、厕所。
2 根据需要配备的用房:办公、会诊、值班、护士站、资料。
5.13.3 基本设施:满足医疗设备安装、室内环境要求。
5.13.4 防护
根据设备要求,参照GBZ131-2002《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的相关规定设计。
5.14 检验科
5.14.1 设置位置及平面布置
1 自成一区。
2 宜与住院部、手术部邻近。
3 细菌检验室应设于检验科的尽端,设无菌接种室时,应有前室,如设
培养室,操作台应右侧采光。
5.14.2 用房组成
1 必须配备的用房:临床检验室、生化检验室、微生物检验室、血液实
验室、细胞检查室、血清免疫; 洗涤间、试剂室、材料库房。
2 根据需要配备的用房:更衣、值班、办公。
5.14.3 基本设施
1 生化检验室应设通风柜、仪器室(柜)、药品室(柜)、防振天平台;
并应有贮藏贵重药物和剧毒药品的设施。
2 细菌检验室、接种室与细菌检验室、培养室应设传递窗。
3 检验室应设洗涤设施,细菌检验应设专用洗涤、消毒设施,每个检验
室应装有非手动开关的洗涤池。
4 距危险化学试剂30米内应设有紧急洗眼处和淋浴,若危险度大,应
将安全设备设于更近处。
5 实验室工作台间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2米。
6 有条件时,设置物流传输及实验室信息系统。
5.15 病理科
5.15.1 设置位置与平面布置
1 自成一区,宜与手术部邻近。
2 病理解剖室宜和太平间合建,与停尸室宜有内门相通;并应设工作人
员更衣及淋浴设施。
5.15.2 用房组成
1 必须配备的用房:取材、制片、标本处理(脱水、染色、蜡包埋、切
片)、镜检、洗涤消毒、卫生通过。
2 可单独设置或合用的设施:病理解剖、标本库。
5.16 功能检查
5.16.1 设置位置与平面布置
1 超声、电生理、肺功能宜各自成一区
2 与门诊部、住院部有便捷联系。
5.16.2 用房组成
各种检查室(肺功能、脑电图、肌电图、脑血流图、心电图、超声等);处置室、医办、护士站、治疗室;病人、医护人员更衣;厕所。
5.16.3 基本设施
1 查床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50m,并宜有隔断设施。
2 运动负荷检查室应设氧气终端。
5.17 内窥镜
5.17.1 设置位置与平面布置
1 自成一区,与门诊部有便捷联系。
2 各检查室宜分别设置。上、下消化道检查室应分开设置。
5.17.2 用房组成
各种纤维内窥镜检查室(上消化道内窥镜检查室、下消化道内窥镜检查室、膀胱镜检查室、支气管镜检查室、胆道镜检查室、输卵管镜检查室、腹腔镜检查室)、准备间、处置室;等候、休息、厕所;病人、医护人员更衣;下消化道检查应设置卫生间、灌肠室;根据需要设置的:观察室(麻醉)。
5.17.3 基本设施
1 检查室应设置观片灯,观片灯应固定于墙上。
2 应设显微内窥镜洗涤消毒设施。
3 查室洗手池和洗涤池应分别设置。
4 检查室内配置医疗气体装置。
5.18 理疗科
5.18.1 理疗科设计应按《疗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0-87)有关规定设计。
5.19 输血科(血库)
5.19.1 设置位置与平面布置
1 宜自成一区,宜邻近手术部。
2 贮血与配血室应分室设置。
5.19.2 用房组成
由贮血、配血、发血、清洗、消毒、更衣、厕所等室组成。
5.20 药剂
5.20.1 设置位置与平面布置
1 门急诊药房与住院部药房应分别设置。
2 药库和中药煎药处均应单独设置房间。
3 门诊、急诊药房部份的中、西药房宜分开设置。
4 儿科和各传染病科门诊宜设单独发药处。
5.20.2 用房组成
1 必须配备的用房:
门诊药房:发药处、调剂室、药库、办公、值班、更衣;
住院药房:摆药室、药库、发药厅、办公、值班、更衣;
中药房:中成药库、中草药库、煎药室。
一级药品库。
2 可根据需要或合用的用房:办公、值班、厕所。
5.20.3 基本设施
1 发药窗口中距不应小于1.20m。
2 贵重药、剧毒药、限量药的库房,以及易燃、易爆药物的贮藏处应有
安全设施。
3 门的宽度应适应运输车的出入。
5.21 中心(消毒)供应室
5.21.1 设置位置与平面布置
1 应自成一区,设置在医疗区,宜靠近手术部,并有直接联系。
2 严格按“三区制——污染区、清洁区、无菌区”设置,并应按单向流
程布置。工作人员辅助用房,自成一区。
3 进入污染区、清洁区和无菌区的人员应卫生通过。
5.21.2 用房组成
污染区:收件、分类、清洗、消毒、推车清洗。
清洁区:敷料制备、器械制备、灭菌、质检、一次性用品库、卫生材料库、器械库等。
无菌区:无菌品储存。
辅助用房:办公、值班、更衣、浴厕等。
5.21.3 基本设施
满足清洗、消毒、灭菌、设备安装、室内环境要求。
5.22 营养厨房
5.22.1 设置位置与平面布置
1 自成一区,靠近病房,应有便捷的联系。
2 宜与营养部办公室紧邻或合设,配餐室和餐车停放室(处),应有冲
洗和消毒餐车的设施。
3 营养厨房应避免蒸汽、噪声和气味对病区的窜扰。
4 布局应遵守生产程序和工作流程间的相互关系。
5.22.2 用房组成
主食制作、副食制作、主食蒸煮、副食洗切、冷荤熟食、回民灶、以及库房、配餐、餐车存放、办公、更衣等。
5.23 洗衣房
5.23.1 设置位置与平面布置
1 如洗衣房设施社会化,应设收集、分拣、储存、发放。
2 自成一区,应按照工艺流程来进行平面布置。
3 污衣入口和洁衣出口处应分别设置。
4 宜单独设置更衣休息和浴厕。
5 设置在病房楼底层或地下层的洗衣房应避免噪声对病区的干扰。
6 工作人员与病人的洗涤物应分别处理。
5.23.2 用房组成
收件、分类、浸泡消毒、洗衣、烘干、烫平、缝纫、贮存、分发、休息、更衣等室。
5.24 太平间
5.24.1 设置位置与平面布置
1 宜独立建造或在病房楼的地下层设置。
2 解剖室应有门通向停尸间。
3 尸体停放数宜按不低于总病床数1%计算。
5.24.2 用房组成
停尸间、告别室、解剖室、标本室及值班、更衣厕所、器械、洗涤、消毒间等。
5.24.3 基本设施
1 存尸应有冷藏设施,最高一层存尸抽屉的下沿高度不宜大于1.30m。
2 室内应防鼠。
3 应避免气味对主体建筑的影响。
5.25 固体废弃物处理
5.25.1 固体废弃物处理按相应国家标准(标准号)设计。(分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
5.26 防火与疏散
5.26.1 综合医院的防火设计除应遵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本章的要求。
5.26.2 医院建筑耐火等级一般不应低于二级。
5.26.3 防火分区
1 医院建筑的防火分区应结合建筑布局和功能分区划分。
2 防火分区的面积除按建筑耐火等级和建筑物高度确定外,病房部分每层防火分区内,尚应根据面积大小和疏散路线进行再分隔;同层有二个及二个以上护理单元时,通向公共走道的单元入口处,应设乙级防火门。
3 防火分区内的病房、产房、手术部、精密贵重医疗装备用房等,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的非燃烧体与其他部分隔开。
4 高层建筑内的门诊大厅,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4000平方米。
5.26.4 楼梯
1 病人使用的疏散楼梯至少有一座为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的楼梯。
2 门诊楼、病房楼、医技楼的疏散楼梯间,不论层数多少,均应为封闭式楼梯间。高层病房楼应为防烟楼梯间。
5.26.5 安全出口
1 在一般情况下,每个护理单元应有二个不同方向的安全出口。
2 尽端式护理单元,或“自成一区”的治疗用房,其最远一个房间门至外部安全出口的距离和房间内最远一点到房门的距离,如均未超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5.26.6 医疗用房应设疏散指示图表;疏散走道及楼梯间均应设事故照明。
5.26.7 供氧房宜布置在主体建筑的墙外,并应远离热源、火源和易燃易爆源。
6 给水排水、消防和污水处理
6.1 一般规定
6.1.1 医院新建、扩建和改建时应对医院院区范围内的给水、排水、消防和污水处理工程进行统一规划设计。
6.1.2 医院建筑的给水排水、消防和污水处理等工程设计时除执行本规范本章的有关规定外,还应执行现行的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6.1.3 给水排水管道不应架空穿越洁净室、强电和弱电机房、CT和核磁共振等无菌或重要设备室,当必须穿越时管道应采取防漏措施。
6.2 给水
6.2.1 医院生活给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和卫生部制定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等标准的规定。
6.2.2 医院生活用水量定额应符合表6.2.2 的规定。
表6.2.2 医院生活用水量定额
项目 设施标准 单位 最高用水量 小时变化系数


床 公共厕所、盥洗 L/d•bed 100-200 2.5-2.0
公共浴室、厕所、盥洗 L/d•bed 150-250 2.5-2.0
公共浴室、病房设厕所、盥洗 L/d•bed 200-250 2.5-2.0
病房设浴室、厕所、盥洗 L/d•bed 250-400 2.0
贵宾病房 L/d•bed 400-600 2.0
门急诊病人 L/d•次 10-15 2.5
医务人员 L/d•班 150-25 2.5-2.0
医院后勤职工 L/d•班 30-50 2.5-2.0
后勤 食堂 L/次•cap 10-20 2.5-1.5
洗衣 L/kg 60-80 1.5-1.0
注:1. 医务人员的用水量包括手术室、中心供应等医院常规医疗用水。
2. 道路和绿化用水应根据当地气候条件确定。
6.2.3 医院锅炉用水和空调用水等应根据工艺确定。
6.2.4 烧伤病房、中心供应等部位的用水点或冲洗水龙头应根据医院工艺要求设置给水管道或者冲洗水龙头。
6.2.5 下列场所的用水点应采用非接触性或非手动开关,并应防止污水外溅,具体要求如下:
1 公共卫生间的洗手盆、小便斗、公共卫生间的大便器;
2 产房、手术刷手池室、护士站室、治疗室、洁净无菌室、供应中心、ICU、血液病房和烧伤病房等房间的洗手盆;
3 诊室、检验科和配方室等房间的洗手盆;
4 其他其他有无菌要求或需要防止交叉感染的场所的卫生器具。
6.2.6 采用非接触性或非手动开关的用水点宜符合下列要求:
1 公共卫生间的洗手盆应采用感应自动水龙头、小便斗应采用自动冲洗阀,,蹲式大便器宜采用脚踏式自闭冲洗阀或感应冲洗阀;
2 产房、手术刷手池、护士站、治疗室、洁净室和消毒供应中心、ICU和烧伤病房,等房间的洗手盆应采用感应自动水龙头、膝动或肘动开关水龙头;
3 其他有无菌要求或防止交叉感染场所的卫生器具应按照上述要求选择水龙头或冲洗阀。
4 传染病房或传染病门急诊的洗手盆水龙头应采用感应自动水龙头。
6.2.7 X线片洗片池的漂洗池,应持续从池底进水,池面溢水。
6.3 排水
6.3.1 医院医疗区污废水的排放应与非医疗区污废水分流排放,非医疗区污废水可直接排入城市污水排水管道。
6.3.2 当医院病床数不小于100床、病房设有卫生间和淋浴,且医疗区生活污水最终排入有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城市污水排水管道时,医院医疗区污水排水管道宜采用污(粪便污水)、废分流制的排水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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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 lq934
    lq934 沙发

    真心楼主感谢分享,值得学习!不像有的,还要会员分!
    2017-09-19 11:31:19

    回复 举报
    赞同0
  • kai5160
    kai5160 板凳
    很给力,谢谢啦
    2012-09-18 16:2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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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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