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9-06-08 08: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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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217-94 (5 电缆敷设)
5 电缆敷设
5.1 一般规定
5.1.1 电缆的路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避免电缆遭受机械性外力、过热、腐蚀等危害。
(2) 满足安全要求条件下使电缆较短。
(3) 便于敷设、维护。
(4) 避开将要挖掘施工的地方。
(5) 充油电缆线路通过起伏地形时,使供油装置较合理配置。
5.1.2 电缆在任何敷设方式及其全部路径条件的上下左右改变部位,都应满足电缆允许弯曲半径要求。
电缆的允许弯曲半径,应符合电缆绝缘及其构造特性要求。对自容式铅包充油电缆,允许弯曲半径可按电缆外径的20倍计。
5.1.3 电缆群敷设在同一通道中位于同侧的多层支架上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电压等级由高至低的电力电缆、强电至弱电的控制和信号电缆、通讯电缆的顺序排列。
当水平通道中含有35kV以上高压电缆,或为满足引入柜盘的电缆符合允许弯曲半径要求时,宜按“由下而上”的顺序排列。
在同一工程中或电缆通道延伸于不同工程的情况,均应按相同的上下排列顺序原则来配置。
(2) 支架层数受通道空间限制时,35kV及以下的相邻电压级电力电缆,可排列于同一层支架,1kV及以下电力电缆也可与强电控制和信号电缆配置在同一层支架上。
(3) 同一重要回路的工作与备用电缆需实行耐火分隔时,宜适当配置在不同层次的支架上。
5.1.4 同一层支架上电缆排列配置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控制和信号电缆可紧靠或多层迭置。
(2) 除交流系统用单芯电力电缆的同一回路可采取品字形(三叶形)配置外,对重要的同一回路多根电力电缆,不宜迭置。
(3) 除交流系统用单芯电缆情况外,电力电缆相互间宜有35mm空隙。
5.1.5 交流系统用单芯电力电缆的相序配置及其相间距离,应同时满足电缆金属护层的正常感应电压不超过允许值,并使按持续工作电流选择电缆截面尽可能较小的原则来确定。
未呈品字形配置的单芯电力电缆,有两回线及以上配置在同一通路时,应计入相互影响。
5.1.6 交流系统用单芯电力电缆与公用通讯线路相距较近时,宜维持技术经济上有利的电缆路径,必要时可采取下列抑制感应电势的措施:
(1) 使电缆支架形成电气通路,且计入其他并行电缆抑制因素的影响。
(2) 对电缆隧道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实行钢筋网焊接连通。
(3) 沿电缆线路适当附加并行的金属屏蔽线或罩盒等。
5.1.7 明敷的电缆不宜平行敷设于热力管道上部。电缆与管道之间无隔板防护时,相互间距应符合电缆与管道相互间允许距离的规定(表5.1.7)。
电缆与管道相互间允许距离(mm) 表5.1.7
电缆与管道之间走向 电力电缆 控制和信号电缆
热力管道 平行 1000 500
交叉 500 250
其他管道 平行 150 100
5.1.8 需抑制电气干扰强度的弱电回路控制和信号电缆,除遵照本规范第3.6.5条~第3.6.8条规定外,当需要时可采取下列措施:
(1) 与电力电缆并行敷设时相互间距,在可能范围内宜远离;对电压高、电流大的电力电缆间距更宜较远。
(2) 敷设于配电装置内的控制和信号电缆,与耦合电容器或电容式电压互感器、避雷器或避雷针接地处的距离,宜在可能范围内远离。
(3) 沿控制和信号电缆可平行敷设屏蔽线或将电缆敷设于钢制管、盒中。
5.1.9 在隧道、沟、浅槽、竖井、夹层等封闭式电缆通道中,不得含有可能影响环境温升持续超过5℃的供热管路。有重要回路电缆时,严禁含有易燃气体或易燃液体的管道。
5.1.10 爆炸性气体危险场所敷设电缆的要求。
5.1.10.1 在可能范围应使电缆距爆炸释放源较远,敷设在爆炸危险较小的场所。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易燃气体比空气重时,电缆应在较高处架空敷设,且对非铠装电缆采取穿管或置于托盘、槽盒中等机械性保护。
(2) 易燃气体比空气轻时,电缆应敷设在较低处的管、沟内,沟内非铠装电缆应埋砂。
5.1.10.2 电缆沿输送易燃气体的管道敷设时,应配置在危险程度较低的管道一侧,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易燃气体比空气重时,电缆宜在管道上方。
(2) 易燃气体比空气轻时,电缆宜在管道下方。
5.1.10.3 电缆及其管、沟穿过不同区域之间的墙、板孔洞处,应以非燃性材料严密堵塞。
5.1.10.4 电缆线路中间不应有接头。
5.1.11 非铠装电缆用于下列场所、部位时,应采用具有机械强度的管或罩加以保护:
(1) 非电气人员经常活动场所的地坪以上2m范围、地中引出的地坪下0.3m深电缆区段。
(2) 可能有载重设备移经电缆上面的区段。
5.1.12 除架空绝缘型电缆外的非户外型电缆,使用在户外时,宜有罩、盖等遮阳。
5.1.13 电缆敷设在有周期性振动的易振场所,应采用能减少电缆承受附加应力或避免金属疲劳断裂的措施。可采取下列方法:
(1) 在支持电缆部位设置由橡胶等弹性材料制成的衬垫。
(2) 使电缆敷设成波浪状且留有伸缩节。
5.1.14 在有行人通过的地坪、堤坝、桥面、地下商业设施的路面或通行的隧洞中,电缆不得敞露敷设于地坪上或楼梯走道上。
5.1.15 在工厂、建筑物的风道中、煤矿里机械提升的除运输机通行的斜井通风巷道中或木支架的竖井井筒中,严禁敷设敞露式电缆。
5.1.16 1kV以上电源直接接地且配置独立分开的中性线和保护地线构成的系统,当使用独立于相芯线和中性线以外的电缆作保护地线时,同一回路的该两部分电缆敷设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爆炸性气体环境,应在同一路径的同一结构管、沟或盒中敷设。
(2) 除上述情况外,宜在同一路径的同一构筑物中尽量靠近敷设。
5.1.17 电缆的计算长度,应包括实际路径长度与附加长度。附加长度,宜计入下列因素:
(1) 电缆敷设路径地形等高差变化、伸缩节或迂回备用裕量。
(2) 35kV及以上电压电缆蛇形敷设时的弯曲状影响增加量。
(3) 终端或接头制作所需剥截电缆的预留段、电缆引至设备或装置所需的长度。对35kV及以下电压电缆的这部分附加长度,可按附录E计。
5.1.18 电缆的订货长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长距离的电缆线路,宜采取计算长度作为订货长度。
对35kV以上电压单芯电缆,应按相计;当线路采取交叉互联等分段连接方式时,应按段开列。
(2) 35kV及以下电压电缆用于非长距离情况,宜考虑整盘电缆中截取后不能利用其剩余段的因素,按计算长度计入5%~10%的裕量,作为同型号规格电缆的订货长度。
(3) 水下敷设电缆的每盘长度,不宜少于水下段的敷设长度。有困难时,可含有工厂制的软接头。
5.2 敷设方式选择
5.2.1 电缆工程敷设方式的选择,应视工程条件、环境特点和电缆型类、数量等因素,且按满足运行可靠、便于维护的要求和技术经济合理的原则来选择。
5.2.2 电缆直埋敷设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一通路少于6根的35kV及以下电力电缆,在厂区通往远距离辅助设施或城郊等不易有经常性开挖的地段,宜用直埋;在城镇人行道下较易翻修情况或道路边缘,也可用直埋。
(2) 厂区内地下管网较多的地段,可能有熔化金属、高温液体溢出的场所,待开发将有较频繁开挖的地方,不宜用直埋。
(3) 在化学腐蚀或杂散电流腐蚀的土壤范围,不得采用直埋。
5.2.3 电缆穿管敷设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有爆炸危险场所明敷的电缆,露出地坪上需加以保护的电缆,地下电缆与公路、铁道交叉时,应采用穿管。
(2) 地下电缆通过房屋、广场的区段,电缆敷设在规划将作为道路的地段,宜用穿管。
(3) 在地下管网较密的工厂区、城市道路狭窄且交通繁忙或道路挖掘困难的通道等电缆数量较多的情况下,可用穿管敷设。
5.2.4 浅槽敷设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水位较高的地方。
(2) 通道中电力电缆数量较少,且在不经常有载重车通过的户外配电装置等场所。
5.2.5 电缆沟敷设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化学腐蚀液体或高温熔化金属溢流的场所,或在载重车辆频繁经过的地段,不得用电缆沟。
(2) 经常有工业水溢流、可燃粉尘弥漫的厂房内,不宜用电缆沟。
(3) 在厂区、建筑物内地下电缆数量较多但不需采用隧道时,城镇人行道开挖不便且电缆需分期敷设时,又不属于上述(1)、(2)项的情况下,宜用电缆沟。
(4) 有防爆、防火要求的明敷电缆,应采用埋砂敷设的电缆沟。
5.2.6 电缆隧道敷设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同一通道的地下电缆数量众多,电缆沟不足以容纳时应采用隧道。
(2) 同一通道的地下电缆数量较多,且位于有腐蚀性液体或经常有地面水流溢的场所,或含有35kV以上高压电缆,或穿越公路、铁道等地段,宜用隧道。
(3) 受城镇地下通道条件限制或交通流量较大的道路下,与较多电缆沿同一路径有非高温的水、气和通讯电缆管线共同配置时,可在公用性隧道中敷设电缆。
5.2.7 垂直走向的电缆,宜沿墙、柱敷设,当数量较多,或含有35kV以上高压电缆时,应采用竖井。
5.2.8 在控制室、继电保护室等有多根电缆汇聚的下部,应设有电缆夹层。电缆数量较少的情况,也可采用有活动盖板的电缆层。
5.2.9 在地下水位较高的地方、化学腐蚀液体溢流的场所,厂房内应采用支持式架空敷设。建筑物或厂区不适于地下敷设时,可用架空敷设。
5.2.10 明敷又不宜用支持式架空敷设的地方,可采用悬挂式架空敷设。
5.2.11 通过河流、水库的电缆,未有条件利用桥梁、堤坝敷设时,可采取水下敷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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