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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造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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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出台《合同法》司法解释(二) “材价异动”可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转载最高院出台《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材价异动”可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本报讯(记者 孙贤程)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本月13日起实施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将对解决建筑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频繁出现的、由于人工、材料价格异常波动而导致的纠纷产生积极作用。 据了解,这个司法解释主要涉及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违约责任等《合同法》的五大问题,共计30条。其中第26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最为建筑业关注。一般认为,该条司法解释在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方面,根据《合同法》“公平原则”的规定,事实上明确了司法实务中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而该原则的事实确立将对解决建筑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频繁出现的、由于人工、材料价格异常波动而导致的纠纷产生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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