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木在线论坛 \ 电气工程 \ 电气资料库 \ 国标50052

国标50052

发布于:2009-05-18 16:42:18 来自:电气工程/电气资料库 [复制转发]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95(1)2009-02-27 17:2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electric power supply systems

GB 50052-95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6年5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使供配电系统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110KV及以下的供配电系统新建和扩建工程的设计。

第1.0.3条 供配电系统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按照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和地区供电条件,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第1.0.4条 供配电系统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做到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

第1.0.5条 供配电系统设计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效率高、能耗低、性能先进的电气产品。

第1.0.6条 供配电系统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第2.0.1条 电力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在政治、经济上所造成损失或影响的程度进行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一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时。
2.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时。例如:重大设备损坏、重大产品报废、用重要原料生产的产品大量报废、国民经济中重点企业的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要长时间才能恢复等。
3.中断供电将影响有重大政治、经济意义的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例如:重要交通枢纽、重要通信枢纽、重要宾馆、大型体育场馆、经常用于国际活动的大量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等用电单位中的重要电力负荷。
在一级负荷中,当中断供电将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况的负荷,以及特别重要场所的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应视为特别重要的负荷。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二级负荷:
1.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时。例如:主要设备损坏、大量产品报废、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较长时间才能恢复、重点企业大量减产等。
2.中断供电将影响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例如:交通枢纽、通信枢纽等用电单位中的重要电力负荷,以及中断供电将造成大型影剧院、大型商场等较多人员集中的重要的公共场所秩序混乱。

三、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者应为三级负荷。

第2.0.2条 一级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二、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除由两个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它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第2.0.3条 下列电源可作为应急电源:
一、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
二、供电网络中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的馈电线路。
三、蓄电池。
四、干电池。

第2.0.4条 根据允许中断供电的时间可分别选择下列应急电源:
一、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15s以上的供电,可选用快速自启动的发电机组。
二、自投装置的动作时间能满足允许中断供电时间的,可选用带有自动投入装置的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馈电线路。
三、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毫秒级的供电,可选用蓄电池静止型不间断供电装置、蓄电池机械贮能电机型不间断供电装置或柴油机不间断供电装置。

第2.0.5条 应急电源的工作时间,应按生产技术上要求的停车时间考虑。当与自动启动的发电机组配合使用时,不宜少于10min。

第2.0.6条 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宜由两回线路供电。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由一回6KV及以上专用的架空线路或电缆供电。当采用架空线时,可为一回架空线供电;当采用电缆线路时,应采用两根电缆组成的线路供电,其每根电缆应能承受100%的二级负荷。

第三章 电源及供电系统

第3.0.1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用电单位宜设置自备电源:
一、需要设置自备电源作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的应急电源时或第二电源不能满足一级负荷的条件时。
二、设置自备电源较从电力系统取得第二电源经济合理时。
三、有常年稳定余热、压差、废气可供发电,技术可靠、经济合理时。
四、所在地区偏僻,远离电力系统,设置自备电源经济合理时。

第3.0.2条 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第3.0.3条 供配电系统的设计,除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外,不应按一个电源系统检修或故障的同时另一电源又发生故障进行设计。

第3.0.4条 需要两回电源线路的用电单位,宜采用同级电压供电。但根据各级负荷的不同需要及地区供电条件,亦可采用不同电压供电。

第3.0.5条 有一级负荷的用电单位难以从地区电力网取得两个电源而有可能从邻近单位取得第二电源时,宜从该单位取得第二电源。

第3.0.6条 同时供电的两回及以上供配电线路中一回路中断供电时,其余线路应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及二级负荷。

第3.0.7条 供电系统应简单可靠,同一电压供电系统的变配电级数不宜多于两级。

第3.0.8条 高压配电系统宜采用放射式。根据变压器的容量、分布及地理环境等情况,亦可采用树干式或环式。

第3.0.9条 据负荷的容量和分布,配变电所宜靠近负荷中心。当配电电压为35KV时亦可采用直降至220/380V配电电压。

第3.0.10条 在用电单位内部邻近的变电所之间宜设置低压联络线。

第3.0.11条 小负荷的用电单位宜接入地区低压电网。

全部回复(3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 yanyan20332033
    附录二 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规定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附加说明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 编 单 位:机械工业部第二设计研究院
    参 加 单 位:上海市电力工业局
    化工部中国环球化学工程公司
    中国航空工业规划设计研究院
    2009-05-18 16:52:18

    回复 举报
    赞同0
  • yanyan20332033
    附录一 名词解释
    本规范用名词 曾用名词 解 释
    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 中断供电将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况的负荷,以及特别重要场所的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
    应急电源 在正常电源发生故障情况下,为确保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的供电电源
    电压偏差 电压偏移 供配电系统改变运行方式和负荷缓慢地变化使供配电系统各点的电压也随之变化,各点的实际电压与系统额定电压之差△U称为电压偏差。电压偏差△U也常用与系统额定电压的比值,以百分数表示
    逆调压方式 逆调压方式就是负荷大时电网电压向高调,负荷小时电网电压向低调,以补偿电网的电压损失
    电压波动 一系列的电压变动或电压包络线的周期性变动,电压的最大值与最小值之差与系统额定电压的比值以百分数表示,其变化速度等于或大于每秒0.2%时称为电压波动
    电压闪变 负荷急剧的波动造成供配电系统瞬时电压升降,照度随之急剧变化,使人眼对灯闪感到不适,这种现象称为电压闪变
    不对称度 不对称度是衡量多相负荷平衡状态的指针。多相系统的电压负序分量与电压正序分量之比值称为电压不对称度;电流负序分量与电流正序分量之比值称为电流不对称度;均以百分数表示
    电压正弦波形畸变率 电压正弦波形畸变率




    基本无功功率 当用电设备投入运行时所需的最小无功功率。如该用电设备有空载运行的可能,则基本无功功率即为其空载无功功率。如其最小运行方式为轻负荷运行,则基本无功功率为在此轻负荷情况下的无功功率
    2009-05-18 16:50:18

    回复 举报
    赞同0
加载更多

电气资料库

返回版块

70.18 万条内容 · 789 人订阅

猜你喜欢

阅读下一篇

我的毕业设计题目就是35kv箱变设计,谁有相关的资料呀

我的毕业设计题目就是35kv箱变设计,谁有相关的资料呀;谢谢了

回帖成功

经验值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