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9-05-17 23:14:17
来自:注册考试/注册结构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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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规:
1. 3.3.2规定:场地为一类时,甲乙类建筑可仍按本地区设防烈度采取“抗震构造措施”,那么除构造措施外的其他抗震措施呢,还是按提高一度来进行吗?(因为抗震措施跟构造措施是不一样)
2. 矛盾:3.1.4条规定只有甲类建筑需进行抗震作用计算;5.1.6条说明6度时只对“建造与四类场地上的高层”进行截面抗震验算。因为甲类建筑与四类场地上的高层的概念并等同,二者是否有矛盾的地方?
3. 按5.2.4规定,采用振型分解法计算时,屋面突出部分是作为一个质点考虑,此时对突出部分计算效应的时候是否不需乘以增大系数3?
4. 另外一个小问题,多振型时基本周期就是第一振型周期?
5. 5.3.1条,为什么各质点竖向地震作用也跟质点各自的H有关呢?
6. 地震作用是偶然作用吗,若是荷规3.2.6中提到的偶然组合就是指的是比如考虑地震作用的抗规中的5.4.1条组合吗?若是,则荷规3.2.6条提及偶然荷载不乘分项系数,与抗规5.4.1条矛盾?
7. 5.5.1条△Ue的符号说明中提及:“计算时除以弯曲变形为主的高层建筑外,可不扣除结构整体弯曲变形”-这句怎么理解?;还提到“应计入扭转变形”怎么计呢?
施书:
1. 例2.2.11只要求算地震作用标准值,需要做最小剪力计算吗?
2. 例2.2.14计算中对每根柱子的最小剪力都做了验算,但实际上抗规5.2.5条规定的最小剪力只是针对楼层的,并未明确提及到每根柱;那么实际计算还是应该采用楼层进行验算吧?(虽然有些时候二者结果是一样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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