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5-05-11 11:05:11
来自:建筑设计/公共建筑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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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一)单层建筑物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其建筑面积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单层建筑物内如带有部分楼层者,亦应计算建筑面积。
(二)高低联跨的单层建筑物,如需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当高跨为边跨时,其建筑面积按勒脚以上两端山墙外表面间的水平长度乘以勒脚以上外墙表面到高跨中住外边线的水平宽度计算;当高跨为中跨时,其建筑面积按勒脚以上两端山墙外表面间的水平长度乘以中住外边线的水平宽度计算。
(三)多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按各层建筑面积总和计算,其底层按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二层以上按外墙水平面积计算。
(四)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车间、仓库、商店、地下指挥部及相应出入口的建筑面积按其上口外墙(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围的水平面积计算。
(五)用深基础做地下架空层加以利用,层高超过2.2米的,按架空层外围的水平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六)坡地建筑物利用吊脚做架空层加以利用且层高超过2.2米的,按围护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七)穿过建筑物的通道、建筑物内的门厅、大厅不论其高度如何,均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回廊部分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八)图书馆的书库按书架计算建筑面积。
(九)电梯井、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均按建筑物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
(十)舞台灯光控制室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乘以实际层数计算建筑面积。
(十一)建筑物内的技术层,层高超过2.2米的,应计算建筑面积。
(十二)有柱雨篷按住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独立柱的雨篷按其顶盖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十三)有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单排柱、独立柱的车棚、货棚、站台等按其顶盖的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十四)突出屋面的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十五)突出墙外的门斗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十六)封闭式阳台、挑廊,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凹阳台、挑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十七)建筑物墙外有顶盖和柱的走廊、檐廊按柱的外边线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柱的走廊、檐廊按其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十八)两个建筑物间有顶盖的架空通廊,按通廊的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无顶盖的架空通廊按其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十九)室外楼梯作为主要通道和用于疏散的均按每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楼内有楼梯室外楼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二十)跨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高架单层建筑物,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多层者按多层计算。
二、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
(一)突出墙面的构件配件和艺术装饰,如:柱、垛、勒脚、台阶、无柱雨篷等。
(二)检修、消防等用的室外爬梯。
(三)层高在2.2米以内的技术层。
(四)构筑物,如:独立烟囱、烟道、油罐、水塔、贮油(水)池、贮仓、圆库、地下人防干、支线等。
(五)建筑物以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利用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罐的平台。
(六)有围护结构的屋顶水箱。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布景的天桥、挑台。
(七)单层建筑物内分隔的操作间、控制室、仪表间等单层房间。
(八)层高小于2.2米的深基础地下架空层、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
附件二:建设部
《住宅建筑设计规范》摘录
第2.5.2条套内使用面积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套内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过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贮藏室、壁柜等分户门内面积总和;
二、跃层住宅中的户内楼梯按自然层数的面积总和计入使用面积;
三、不包含在结构面积内的烟囱、通风道、管道井均计入使用面积;
四、内墙面装修厚度计入使用面积。
附件三:北京市商品房
(楼房)测绘技术规定
一、准备工作:(一)根据施测单位提供的竣工图纸或施工图纸按约比例绘制作业草图,草图绘制在统一的草图纸上。(二)准备作业工具,外业测量必须使用检验合格的测量工具。
二、实地测量: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规则》(1982)经基设字58号进行实地测量,测量数据要满足面积计算的要求,草图的绘制和草图内容按照《北京市房地产登记测绘细则》中的要求执行。
三、绘制房地平面图:一律按《北京市地籍测绘规则》中的图式要求进行绘制,如标注层数与实际层数不符,要在括号内标注出实际层数。
四、面积计算:面积计算按照《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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