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9-05-10 16:12:10
来自:环保工程/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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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度深圳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一、指导思想
为加强和规范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7号)、《深圳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我市环境保护政策、污染防治工作重点及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年度深圳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污染防治工作。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申报和管理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量入为出、专款专用的原则。
二、资助对象及要求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专款用于深圳市域范围的污染防治项目,资助对象为在深圳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以政府为主体组织实施的污染防治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可以为相应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或政府机关法人单位。
资助项目应符合如下基本要求:
1、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政策、技术政策和《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
2、项目实施后应能减轻流域或区域污染负荷,改善和提高生态环境质量,保护区域生态安全,具有较好的环境效益;
3、项目需按有关规定具备开工条件、正在建设或已经完工。新建和在建项目的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在发改局立项的重大项目,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4、新建、在建项目只能申请一次无偿补助或贷款贴息,已完工项目只能申请一次贷款贴息。
三、资助范围及重点
专项资金资助范围见《管理办法》第九条,本年度资助重点类别如下:
1、污染治理设施的升级改造项目
重点为电镀、线路板、电力、规模化养殖以及饮食娱乐等行业污染治理设施优化升级项目及有机溶剂污染治理项目。
2、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项目
重点为东江流域污水脱氮除磷新工艺推广项目;在节能减排、清洁生产、循环经济方面具有较强的示范性和推广意义的项目。
3、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
重点为环境应急监管能力建设项目;东江流域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环境监测在线监控能力建设项目。
4、危险废物处置和辐射安全项目
四、资助方式及额度
1、资助方式
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补助和贷款贴息两种资助方式。新建和在建项目可申请无偿补助或贷款贴息资助;已完工项目,且项目有污染防治项目专项贷款的可申请贷款贴息资助。
根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贷款贴息范围为项目实施期内实际支付的贷款利息,项目实施期一般不超过三年。贷款仅限于污染防治项目的建设资金贷款,不支持流动资金贷款和与污染防治项目无关的贷款。贴息方式为全部贴息或部分贴息。
2、申请资助额度
申请无偿补助的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该项目投资总额的40%。环保专项资金对列为年度资助重点类别的项目,无偿补助金额一般不超过600万元,贷款贴息一般不超过300万元;对非年度资助重点类别的项目,无偿补助金额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贴息金额不得超过承担单位对本项目贷款实际已支付的利息。环保专项资金对列为年度资助重点类别的项目,贷款贴息一般不超过300万元;对非年度资助重点类别的项目,贷款贴息一般不超过100万元。
确有需要超过以上额度的项目,市环保部门按程序对该项目审查后会同财政局报市政府单项审批。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供贷款合同及其支付利息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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