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9-05-02 13:42:02
来自:建筑设计/公共建筑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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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使急救中心的建筑设计符合安全、卫生、节能、环保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独立院前型急救中心建筑设计,其它附设于综合医院内的急救中心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 急救中心的建筑设计应在日常急救服务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具有快速应变,统一调度指挥本地区的医疗机构的能力,满足承担紧急医疗救治任务的功能要求。
第1.0.4条 急救中心的建筑方案设计阶段应强化急救医疗工艺设计环节,并以此作为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急救中心的建筑扩大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依据为:被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被批准的设计任务书。
第1.0.5条 急救中心的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选址与总平面
第一节 选 址
第2.1.1条 急救中心选址,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
第2.1.2条 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通方便,宜面临两条城市道路,利于车辆迅速出发。并便于利用城市基础设施;
二、环境安静,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储存区,应设在易燃、易爆的建筑设施上风(或侧风)向不小于200米以外的位置。并应远离高压线路及其设施,避免强电磁场干扰,避免通讯信号的干扰;
三、地形宜规整;
四、宜设在人口较为集中的地区,便于发挥急救作用;
五、不应临近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
六、不应污染、影响城市的其它区域。
第二节 总平面
第2.2.1条 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功能分区合理,人车,物品等各种流线组织清晰,避免交叉混杂;
二、建筑布局紧凑,交通便捷,管理方便、减少能耗、最大可能保持可持续发展的空间;
三、应保证急救车出车的顺畅和便捷,并设有充足的回车场地;
四、可建地面停车场或地下停车场。若建地下停车库,必须充分考虑紧急出车顺畅和便捷,及火灾时,车辆快速疏散。地下停车库出入口不宜少于二个。同时,考虑一定数量的地面停车。
第2.2.2条 急救中心内急救车出入口不应少于二处。应设有双环信道,且彼此独立成环。
第三章 建筑设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3.1.1条 主体建筑的平面布置和结构形式,机电设计应为今后发展、改造和灵活分隔创造条件。
第3.1.2条 建筑物出入口应分别设置办公培训、后勤出入口,出入口均应为无障碍出入口。
第3.1.3条 急救中心的分区和各种用房应设置明显的导向标识。
第二节 指挥调度用房
第3.2.1条 设置位置与平面布置:指挥调度用房应设在楼层的最高层,并确保通讯的畅通,环境的安静。
第3.2.2条 用房的组成
一、必须配备的用房:调度大厅、多功能指挥会议室、程控交换机无线机房、配线室、暗室、投影室、机房。
二、酌情设置的用房: 工作人员更衣室、休息室、男女厕所、观摩台、资料室。
第三节 行政办公用房
第3.3.1条 用房的组成
一、必须配备的用房:综合办、急救科、车管科、通讯指挥调度科、总务科、财务科。
二、酌情设置的用房:设备科、基建科、人事保卫科、科研用房、电脑室、接待室、会议室、陈列室、档案室。
第四节 培训用房
第3.4.1条 用房的组成
一、必须配备的用房:创伤、复苏、危重症示教室,大教室、电化设备控制室。
二、酌情设置的用房: 体能训练室、教员休息室、图书室、书库、期刊室、男女厕所、学员宿舍、餐厅。
第五节 车库
第3.5.1条 用房的组成
一、必须配备的用房:车库、车辆洗消间、车辆维修车间。
二、酌情设置的用房: 驾驶员更衣、厕所、休息室。
第3.5.2条 地下车库的净高应充分考虑各种救护车的高度,包括急救车的天线。车库的净高宜大于3.5米。
第3.5.3条 应考虑突发事件时,车库可合理分隔,自成一体,分别单独使用的可能性。
第3.5.4条 车库宜邻近物资仓库,便于及时补充易耗物品。
第六节 后勤辅助用房
第3.6.1条 用房的组成
一、必须配备的用房:中心供应消毒间、人员消毒间、各种物资仓库、设备维修车间、医疗垃圾存放间。
二、酌情设置的用房: 职工食堂、餐厅。
第七节 隔离用房
第3.7.1条 设置位置与平面布置:急救中心内的隔离用房应设在基地的下风向,并按有关的传染病建筑设计规范保持与周围建筑的间距。
第3.7.2条 用房的组成
一、必须配备的用房:医护人员消毒间、车辆消毒间、物品消毒间。
二、酌情设置的用房: 物资仓库、设备维修车间、医护人员值班室、休息室、餐厅。
第3.7.3条 隔离用房的设计参照传染病建筑设计规范和其它有关规范。
第八节 急救中心分站
第3.8.1条 用房的组成
一、必须配备的用房:车库、物资库、工作人员办公室、值班室、休息室。
二、酌情设置的用房: 工具房。
第四章 防火与疏散
第4.0.1条 急救中心的防火设计除应遵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本章的要求。
第4.0.2条 急救中心建筑耐火等级一般不应低于二级。
第4.0.3条 防火分区
一、急救中心建筑的防火分区应结合建筑布局和功能分区划分。
二、防火分区的面积应按建筑耐火等级和建筑物高度确定。
三、防火分区内的各种用房等,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小时的非燃烧体与其它部分隔开。
第4.0.4条 在一般情况下,每个地下车库应有二个不同方向的安全出口。
第4.0.5条 车库内应设疏散指示图表,疏散走道及楼梯间均应设事故照明。
第五章 建筑设备
第一节 给水排水、污水处理和消防
5.1 一般规定
第5.1.1.1条 急救中心新建、扩建和改建时应对急救中心范围内的给水、排水、污水处理和消防工程进行统一规划设计。
第5.1.1.2条 急救中心建筑的给水排水、污水处理和消防等工程设计时除执行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5.1.1.3条 隔离用房的给排水设计参照传染病建筑设计规范和其它有关规范。
5.2 给水
第5.1.2.1条 急救中心生活给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和卫生部制定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规定。
第5.1.2.2条 急救中心生活用水量定额、汽车冲洗用水定额参照《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表3.1.10、表3.1.13确定。
第5.1.2.3条 隔离用房内的洗涤池、洗手盆水龙头应采用感应自动水龙头、小便斗应采用自动冲洗阀、蹲式大便器应采用脚踏式自闭冲洗阀或感应冲洗阀。
第5.1.2.4条 隔离区内的给水、热水干、支管上的检修阀门应设置在工作人员的清洁区内。
5.3 排水和污水处理
第5.1.3.1条 隔离用房的污废水必须进行消毒处理,处理后的水质按排放条件应符合现行的《医疗机构污水排放要求》GB18466-2001的规定。
第5.1.3.2条 隔离用房的污水、废水不得作为中水水源。
5.4 消防
第5.1.4.1条 消防系统应按现行的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和规范规定执行。
第5.1.4.2条 设有自动喷淋灭火系统的急救车停车库其喷淋头子和各种管道安装高度宜满足车库净高大于3.5米的要求。
第二节 电气
第5.2.1条 一般规定:
电气设计应为急救中心提供可靠的电源、优质的照明、功能强大而又可靠的通信系统以及保护完善的防雷和接地系统。
第5.2.2条 电源和供电:
1、急救中心为一级负荷用电单位,其消防用电设备、通信系统电源、保安系统电源、应急照明、值班照明、警卫照明、保证指挥系统正常工作的空调电源、隔离区的空调通风电源、污水处理、排污泵、变频调速恒压供水生活水泵等为一级负荷。
其中直辖市、省会城市或规模大于30辆(含30辆)救护车的大型急救中心,其通信系统及应急照明电源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
2、一级负荷及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之规定。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的供电电源宜设置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
3、急救中心的通信系统应设置UPS应急电源系统,其持续供电时间应不小于12小时。
第5.2.3条 照明:
1、照度标准
视觉工作场所 工作面照度(LX) 场 所 示 例
指挥调度用房 300~500 调度大厅、通信机房、配线室
技术用房 150~300 变电所、发电机房、水泵房、空调机房
办公用房 300~500
后勤辅助用房 150~300 中心供应消毒、人员消毒间、物资仓库、设备维修车间
隔离用房 150~300 医护人员消毒间、车辆消毒间、物资仓库、设备维修间、医护人员值班室
车库 100~200 车库、车辆消毒间、车辆维修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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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急救中心车均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2的规定
建设规模 5辆 10辆 20辆 30辆 40辆 50辆 60辆
建筑面积 1000 1600 2700 3900 4900 6050 7120
注:1、表中所列指标,是保证中心正常运转所需的最低建筑面积指标。
2、其它的规模可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面积。
4.2 急救中心的指挥系统、救护系统(救护车)、行政管理用房和后勤辅助用房及培训中心等四项用房单项面积可参照下表3
房间名称
急救车数量
5辆 10辆 20辆 30辆 40辆 50辆 60辆
建筑面积(m²)
1、指挥系统(指挥中心或调度室) 110 110 220 220 220 270 270
调度大厅 50 50 100 100 100 140 140
程控交换机
无线机房 5 5 10 10 10 10 10
TTM室 10 10 20 20 20 20 20
配线室 5 5 10 10 10 10 10
暗室 5 5 10 10 10 10 10
投影室 5 5 10 10 10 10 10
工作人员更衣室、厕所、休息室 10 10 20 20 20 20 20
观摩台 10 10 20 20 20 20 20
资料室 10 10 20 20 20 30 30
2、救护系统(停车库、车辆的消毒和清洗) 200 410 800 1200 1600 2000 2400
车库 130 300 660 1000 1330 1670 2000
车辆消毒间 30 60 60 90 120 150 180
车辆维修间 30 30 60 60 90 120 150
驾驶员更衣、
厕所、休息室 10 20 20 50 60 60 70
3、业务、行政管理用房 170 340 620 910 1180 1420 1600
急救科 20 40 100 160 240 300 360
车管科 10 20 40 60 80 100 120
总务科 10 20 40 60 80 100 120
财务科 10 20 40 60 80 80 80
设备科 10 20 40 60 80 100 120
基建科 10 20 40 60 80 80 80
档案室 10 20 40 80 80 100 120
办公室 10 20 40 80 100 120 120
人事保卫科 10 20 30 30 40 60 60
科研用房 10 20 30 30 40 60 60
电脑室 10 20 30 30 40 60 60
接待室 10 20 30 40 40 60 60
会议室 20 40 60 80 100 100 120
陈列室 20 40 60 80 100 100 120
4、后勤辅助用房 240 390 600 930 1240 1570 1890
中心供应消毒间 20 30 30 40 40 50 50
人员消毒间 10 20 20 30 30 40 40
物资库房(包括药品、器材――心电图仪、呼吸器、防毒面具、一次性衣服、) 100 200 300 500 700 900 1100
设备维修车间 10 20 20 30 30 40 40
男女厕所 20 20 30 30 40 40 60
职工餐厅食堂 80 100 200 300 400 500 600
5、培训用房 480 480 480 480 480 960 960
外科、内科、儿科、妇科示教室 20 20 20 20 20 40 40
大教室 100 100 100 100 100 200 200
电化设备控制室 10 10 10 10 10 20 20
教员休息室 10 10 10 10 10 20 20
图书室 20 20 20 20 20 40 40
书库 10 10 10 10 10 20 20
期刊室 10 10 10 10 10 20 20
学员宿舍 300 300 300 300 300 600 600
其它
合计 1200 1730 2720 3740 4720 6220 7120
注:1、使用中,在不突破总建筑面积的前提下,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根据地区和中心的实际需要作适当调整。
2、培训用房也可按每1个学员16平方米计算,培训中心可按1~2个班考虑。
3、本表主要考虑指挥调度的急救中心所需的面积,如增设院内急诊,则应另加急诊部分的面积。
4、分站的建筑面积可以为400~600平方米,一般可考虑8~10辆车主要设有车库、值班、生活用房、库房等。
5.0 建设要求
5.1急救中心的建设,应贯彻适用、经济、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的原则,建筑标准应区别不同地区的经济条件合理确定。
5.2急救中心的建筑装修和环境设计,宜体现高效的建筑风格,重要用房的室内装修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5.3急救中心的建筑抗震烈度应在该地区的基础上提高一度,主要的车道和信道上不应有易倒塌的装饰物。
5.4急救中心的供电设施应安全可靠并应保证不间断供电,一般情况下,应采用双回路供电和柴油发电机组,重要部位均应有UPS应急电源系统。
5.5急救中心的建筑防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主要用房应采用1小时耐火时间的隔墙,调度中心、车库、库房等有关重要用房应采用2小时耐火时间的隔墙,其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消防设施的配置应遵守国家有关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
5.6急救中心必须考虑良好的防雷设施。
5.7救护车车库包括车道的净高应大于2.7米。
5.8有条件的急救中心可考虑设置直升飞机停机坪(也可以设在某医院内)。
6.0设备标准
6.1急救中心应配置与其建设规模相适应的电话通信系统、计算机系统、闭路电视系统以及有该地区的电子地图和卫星定位系统或主叫号码显示等。
6.2急救中心通讯系统配置标准
1、*无线电通讯系统(包括有线通信)。
2、*数字交换系统。
3、*急救信息系统(包括硬件和软件两部分其中包括市区和近郊的电子地图)。
4、*数字录音系统(主叫号码定位显示和录音)。
5、*UPS应急电源系统。
6、GPS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省会以上城市的GPS系统包括车辆定位和信息终端,省会以下城市的GPS系统则仅有单一导航定位功能)。
7、LED条屏显示系统。
8、电子大屏幕投影系统。
9、视频监控系统。
注带*号的是基本配置。
7.0主要经济和人员指标
7.1急救中心的投资估算,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编制。在评估或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平均建安工程造价,可参照建设地区相同建筑等级标准和结构形式2倍造价确定。
7.2设备部分普通救护车按25万元(含随车医疗抢救设备)/台,负压救护车按70万元(含随车医疗抢救设备)/台;卫星定位按每套200万元计算。
7.3急救中心工作人员的编制可参照下列条款:
急救中心每辆救护车可按每辆5人配置,行政人员的比例按2:5考虑(一线人员占70%)
每辆监护救护车和普通救护车配备医生2人、护士2人、司机1~2人,平均每车每小时为1次。
7.4急救中心的监护救护车和普通救护车的比例宜为1:4~1:8。
7.5急救车内的配备:
1、普通型救护车(转运车)的配置标准:(1)手提出诊专用急救箱(2)微型医用氧气瓶(3)气动急救呼吸机(4)手持或脚踏吸引器(5)手提多参数监护仪(6)便携式心电图机(7)骨折负压固定装置、折迭、铲式、车式担架各一副。
2、监护型救护车(负压车)的配置标准:(1)手提出诊专用急救箱(2)呼吸系统急救箱(3)循环系统急救箱(4)创伤外科急救箱(5)骨折负压固定装置(6)电动吸引器(7)无创呼吸机(8)全导联心电图机(9)心电除颤起搏监护仪(10)铲式和自动上车担架各一副(11)防护服3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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