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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建筑的设计标准50314

发布于:2009-04-17 20:28:17 来自:电气工程/建筑智能化 [复制转发]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智能建筑设计标准》的通知
建标[2000]161号

根据建设部《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制订修订计划》(建标[1998]244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智能建树设计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推荐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0314--2000,至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年七月三日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

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

新疆建筑设计研究院

邮电部北京设计院

江苏省土木建筑学会

公安部科技局

主要起草人员:温伯银 沈育祥 徐钟芳 瞿二澜 赵济安 成红文 邵民杰 陈众励 洪元颐 章纽惠 徐兴声

刘希清 濮容生 陈崇光 吴艳芳 黄与群 薛颂石 郭锡坤 张文才 潘云刚 李雪佩 孙 兰 李天恩 郭晓岩

朱甫泉 冯 斋 张 宜 陆伟良

1总则

1.0.1 为了规范智能建筑工程设计,提高智能建筑的设计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智能办公楼、综合楼、住宅楼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其他工程项目也可参照使用。

1.0.3 智能建筑中各智能化系统应根据使用功能、管理要求和建设投资等划分为甲、乙、丙三级(住宅除外),且各级均有扩性、开放性和灵活性。智能建筑的等级按有关评定标准确定。 1.0.4 智能建筑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方针,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实用可靠。

1.0.5 智能建筑工程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0.1 智能建筑(IB)Intelligent Building

它是以建筑为平台,兼备建筑设备、办公自动化及通信网络系统,集结构、系统、服务、管理及它们之间的最优化组合,向人们提供一个安全、高效、舒适、便利的建筑环境。

2.0.2 建筑设备自动化系统(BAS)building Automation Sys-tem

将建筑物或建筑群的电力、照明、给排水、防火、保安、车库管理等设备或系统,以集中监视、控制和管理为目的,构成综合系统。

2.0.3 通信网络系统(CNS)Communication Network System

它是楼内的语音、数据、图像传输的基础,同时与外部通信网络(如公用电话网、综合业务数字网、计算机互联网、数据通信网及卫星通信网等)相联,确保信息畅通。

2.0.4 办公自动化系统(OAS)Office Automation System

办公自动化系统是应用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多媒体技术和行为科学等先进技术,是人们的部分办公业务借助于各种办公设备,并有这些办公设备与办公人员构成服务于某中办公目标的人机信息系统。

2.0.5 综合布线系统(GCS)Generic Cabling System

综合布线系统是建筑物或建筑群内部之间的传输网络。它能使建筑物或建筑群内部的语音、数据通信设备、信息交换设备、建筑物物业管理及建筑物自动化管理设备等系统之间彼此相联,也能使建筑物内通信网络设备与外部的通信网络相联。

2.0.6 系统集成(SI)Systems Integration

它是将智能建筑内不同功能的智能化子系统在物理上、逻辑上和功能上连接在一起,以实现信息综合、资源共享。 3 通信网络系统

3.1 一般规定

3.1.1 通信网络系统应能为建筑物或建筑群的拥有者(管理者)及建筑物内的各个使用者提供有效的信息服务。

3.1.2 通信网络系统应能对来自建筑物或建筑群内外的各种信息予以接收、存贮、处理、交换、传输并提供决策支持的能力

3.1.3 通信网络系统提供的各类业务及其业务接口,应能通过建筑物内布线系统引至各个用户终端。

3.2 设计要素

3.2.1 应将公用通信网上光缆、铜缆线路系统或光缆数字传输系统引入建筑物内,并可根据建筑物内使用者的需求,将光缆延伸至用户的工作区。

3.2.2 应设置数字化、宽带化、综合化、智能化的用户接入网设备。 3.2.3 建筑物内宜在底层和的地下一层(当建筑物有地下多层时)设置通信设备间。

3.2.4 应根据建筑物自身的类型和用户接入公用通信网的条件,适度超前的配置相应的通信系统,其接口应符合通信行业的有关规定。

3.2.5 建筑物内或建筑群区域内可设置为小蜂窝数字区域无绳电话系统。在系统覆盖的范围内提供双向通信。

3.2.6 建筑物的下层及上部其他区域由于屏蔽效应除向移动通信盲区时,在行业主管部门的同意下,设置移动通信中继系统。

3.2.7 建筑物相关对应部门应设置或预留VSAT卫星系统天线与室外单元设备安装的空间及通信设备机房的位置。 3.2.8 建筑物内应设置有线电视系统(含闭路电视系统)及广播电视系统。电视系统的设计应按电视图像双向传输的方式,并可采用光纤和同轴电缆混合网(HFC)组网。

3.2.9 建筑物应根据实际需求或预留会议电视室,可配置双向传输的会议电视系统,并提供与公用或专用会议电视网连接的通信路由。

3.2.10 根据实际需求,建筑物内可设置多功能会议室。可选择配置多语种同声传译扩音系统或桌面会议型扩声系统,并配置带由于计算机互连接口的大屏幕投影电视系统。

3.2.11 建筑物内设置的公共广播系统,应与大楼紧急广播系统相连。

3.2.12 建筑物底层大厅及公共部位应设置多部公用的直线电话和内部电话。

3.2.13 建筑物内应设置综合布线系统,向使用者提供宽带信息传输的物理链路。

3.2.14 建筑物内所设置的通信设备,除能向用户提供模拟话机Z接口外,还应提供传送速率为64Kbit/s、n*64Kbit/s、2048Kbit/s以及2048Kbit/s以上的传输信道。

3.3设计标准

3.3.1 甲级标准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将公用通信网上光缆线路系统或光缆数字传输系统引入建筑物内。并可根据用户的实际需求,将光缆延伸至用户的工作区。

2 光缆宜从两个不同的路由进入建筑物。

3 接入网及其配置的通信系统对于光缆数字传输系统设备容量的要求应满足承载各种信息业务所需的数字电路、专用电路及其传输线路,并以2048Kbit/s端口的通路数确定。设计时应按200个插口的信息插座配置一个2048Kbit/s传输速率的一次群接口。

4 应根据用户的需求和实际情况,选择配置相对应的通信设施。

5 建筑物内电话用户对数的配置应满足实际需求,并预留足够的容量。

6 建筑物中为小蜂窝数字无线电话系统,应在建筑物内设置一定数量的收发基站,确保用户在任何的地点进行双向通信。

7 建筑物的下层及上部其他区域由于屏蔽效应出现移动通信盲区时,应设置移动通信中继收发通信设备,供楼内各层移动通信用户与外界进行通信。 8 VAST卫星通信系统在满足用户业务需求的情况下,可设置多个端站和设备机房,或预留端站天线安装的空间和设备机房位置,供用户接收和传输单向或双向的数据和话音业务。

9 有线电视系统(含闭路电视系统)应向收看用户提供当地多套开路电视和多套自制电视节目,并可与广播电视有线卫星系统联通,向用户提供卫星电视节目,同时预留与当地有线电视网互联的接口。

10 建筑物内有线电视系统应采用电视图像双向传输的方式。

11 建筑物内应设置一间会议电视室,配置双向传输的会议电视系统设备。 12 建筑物内应设置一间或一间以上的多功能会议室和多间商务会议室,相应的选择多语种同声传译扩音系统、桌面型会议扩声系统及带由于计算机接口互连的大屏幕投影电视系统。

13 公共广播系统应设置独立的、多音源的波音柜,向建筑物内公共场所提供音乐节目和公共广播信息,并应和紧急广播系统相连。

14底层大厅等公共部位,应设置多部公用的直线电话和内部电话。

15 应设置综合布线系统。

3.3.2 乙级标准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将公用通信网上光缆、铜缆线路系统或光缆数字传输系统引入建筑物内。并可根据用户的实际需求,将光缆延伸至用户的工作区。

2 光缆、铜缆宜从两个不同的路由进入建筑物。

3 接入网及其配置的通信系统对于光缆数字传输系统设备容量的需求,应满足承载各种信息业务所需的数字电路、专用电路及其传输线路,并以2048Kbit/s端口的通路数确定。设计时应按250个插口的信息插座配置一个2048Kbit/s传输速率的一次群接口。

4 应根据用户的需求和实际情况,选配相对应的通信设施。

5 建筑物内的电话用户线对数的配置应满足实际需求,并预留足够的容量。

6 建筑物地下及上部其他区域由于屏蔽效应出现移动通信盲区时,应设置移动通信中继收发通信设备,供楼内各层移动通信用户与外界进行通信。 7 VAST卫星通信系统在满足用户业务需求的情况下,可设置多个端站和提供设备机房,或预留端站天线安装的空间和设备机房位置,供用户接收和传输单向或双向的数据和话音业务。

8 有线电视系统(含闭路电视系统)应向收看用户提供当的多套开路电视和多套自制电视节目,并可与广播电视卫星系统联通,以向用户提供卫星电视节目,同时预留与当地有线电视网互联的接口。

9 建筑物内有线电视系统宜采用电视图像双向传输方式。

10 建筑物内应设置一间多功能会议室和多间商务会议室,相应的选择配置多语种同声传译扩音系统、桌面型会议扩声系统及带由于电脑接口互连的大屏幕投影电视系统。

11 公共广播系统应设置独立的、多音源的播音柜,向建筑物内公共场所提供音乐节目和公共广播信息,并应和紧急广播系统相连。

12 底层大厅等公共部位,应设置多部公用的直线电话和内线电话。

13 应设置综合布线系统。

3.3.3 丙级标准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将公用通信网上光缆、铜缆线路系统或光缆数字传输系统引入建筑物内。

2 光缆、铜缆可从一个路由进入建筑物。

3 接入网及其配置通信系统对于光缆数字传输系统设备容量的需求,应满足承载各种信息业务所需的数字电路、专用电路及其传输线路,并以204Kbit/s团口的通路数确定。设计时应按300个插口的信息插座配置一个2048Kbit/s传输速率的一次群接口。

4 应根据用户的需求和实际情况,选配相对应的通信设施。

5 建筑物内电话用户线对数的配置应满足实际需求。

6 预留多个VAST卫星通信系统接收天线的基底及安装的空间,供日后发展使用。

7 有线电视系统应向收看用户提供当地多套开路电视节目,同时预留与当地有线电视网互联的接口。

8 建筑物内宜设置多功能会议室,选配会议扩声系统及开由于电脑接口互连的大屏幕投影电视系统。 9 应设置公用广播系统,可兼作紧急广播系统。

10 底层大厅等公共部位,应设置公用的直线电话和内线电话。

11 应设置综合布线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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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 gold_deer
    gold_deer 沙发
    楼主辛苦期待下面的文件,谢谢了1

    你的奉献精神值得我们学习!!!
    2009-05-03 23: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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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赞同0
  • zjf1972
    zjf1972 板凳
    已经有新版了GB/T50314-2006
    2009-04-27 18:5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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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赞同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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