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木在线论坛 \ 建筑结构 \ 混凝土结构 \ 关于高规第12.4.2条第3款的讨论

关于高规第12.4.2条第3款的讨论

发布于:2005-05-07 09:21:07 来自:建筑结构/混凝土结构 [复制转发]
高规第12.4.2条第3款中规定:“直径不小于800的大直径桩可采用一柱一桩”,今天我做了一个小高层,采用了Φ500的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局部柱下采用了单柱单桩,单位内部审核人员根据这一条提出了“不宜在柱下做小于800直径桩的单桩承台”,我想听听大家的看法如何,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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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地板
  • sir_palatin
    sir_palatin 沙发
    规范里的不宜类就是否定意思为主
    可就是没必要选择 嘿嘿
    2005-05-03 18:4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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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zyf5922
    zyf5922 板凳
    你看清楚了,是“可”采用,而不是“必须”采用,所以审查人员“可”提出自己的意见,关键在于你所计算的单桩承台要满足计算要求,估计在你们那儿那儿这种做法不是很普及,在我们这儿一样,都些东西大家都约定成俗了,你换种做法审查中心就是不让,估计是他们从前没有这么做过
    2005-04-30 07:3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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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赞同0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混凝土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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