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9-04-15 11:09:15
来自:电气工程/防雷减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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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批准发布7项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2007年2月26日 13:10
8月29日,公安部技术监督委员会批准发布了7项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其中强制性标准5项,推荐性标准2项,均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编号和名称如下:
强制性标准:
GA630-2006 《消防腰斧》
GA631-2006 《消防救生气垫》
GA632-2006 《正压式消防氧气呼吸器》
GA633-2006 《消防员抢险救援防护服装》
GA634-2006 《消防员隔热防护服》(代替GA88-1994)
推荐性标准:
GA/T635-2006《消防用红外热像仪》
GA/T636-2006《气体灭火剂的毒性试验和评价方法》
消防腰斧是消防员随身携带的破拆工具,已大量配备我国消防部队,国内企业过去按专业标准进行生产。为了提高产品质量并规范市场,公安部下达了制订《消防腰斧》行业标准的任务。标准制订过程中参考了国外相关标准,并分析了国内消防腰斧的结构特点和技术性能,确定了消防腰斧的范围、规格、设计要求、性能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标准同时规定消防腰斧不能用来破拆带电障碍物,以保证消防员安全。
消防救生气垫分为普通型消防救生气垫和气柱型消防救生气垫。GA631标准是根据消防救生气垫的使用要求,参考采用德国标准DIN14151-2002《接跳救生器材》制定的。标准规定了消防救生气垫的型号、技术要求、试验方法、使用贮存、日常检查和检验规则,反映了国内消防救生气垫的生产技术水平。由于消防救生气垫产品的特殊性,标准明确规定其仅用于消防部队紧急救援且无其它任何可替代方法时使用,救援高度不得超过16m。每3个月应取出充气检查一次,用50kg的沙袋从12m的高度进行3次投放试验,日常检查中严禁由人员进行试跳。
正压式消防氧气呼吸器是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之一,供在有毒、缺氧、烟雾和有害污染物等恶劣环境中,进行抢险救灾或灾情处理时使用。随着我国消防员承担抢险救援任务越来越重,近年来,正压式消防氧气呼吸器也已配备于消防特勤站。为了规范该类产品,对产品的生产、销售及产品质量加强监督管理,切实保障消防员的人身安全,制订《正压式消防氧气呼吸器》行业标准是及时、必要的。本标准参考了欧洲标准EN145-1997《呼吸保护器 自给式压缩氧型或压缩氧氮型呼吸器 要求、试验、标记》,主要技术要求大多等同。
抢险救援工作已成为消防部队的一项新职能。与灭火战斗相比,抢险救援在作业环境和具体工作内容等方面均有较大的不同,消防部队急需配备抢险救援防护服装。由于目前我国没有消防员抢险救援防护服装行业标准,导致国内厂商生产的产品性能、样式参差不齐,不能完全满足消防队伍救援的需求。在制订《消防员抢险救援防护服装》行业标准过程中,标准制订组查阅和收集了国内外相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资料,了解消防部队的使用需求,对有关标准中规定的技术性能、试验方法和试验装置等内容进行汇总整理和分析比较,尤其对美国消防协会标准NFPA1951《城市搜索与救援作业全套防护服装》进行了深入的分析研究,在此基础上,确定了消防员抢险救援防护服装的技术性能、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标准的制定对保障消防员的人身安全将发挥重要作用,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救援服、救援头盔、救援手套、救援靴的检测均按此加强监督管理,国家消防装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将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抽检。
《消防隔热防护服》为修订标准,原GA88标准中规定防护服分为防护上衣和防护裤,但是近年来国外一些结构合理、式样新颖、防护性能良好的消防员隔热防护服进入中国市场,如分体式和连体式,消防员隔热防护服的技术性能要求、试验方法也有所改变,标准需增加型式、规格、结构和必要的检验规则、标志等内容。标准修订中参考了ISO15538-2001《具有反射表面的防护服试验方法和性能要求》、NFPA1976-2000《消防员靠近火焰区防护服装》和EN1486-1996《特种消防用反辐射热防护服试验方法》等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增加了整体抗辐射热渗透性能、整体热防护性能、隔热头套视窗的耐热、视野和透光率性能要求等技术指标,为提高消防员隔热防护服的安全性能,确保消防员的人身安全,同时为新产品的开发和质量监督提供了技术依据。
消防用红外热像仪是消防员在灭火救援、抢险救灾时用于探测火源以及搜救被困人员的装备。同时,消防用红外热像仪又可作为消防检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的主要探测仪器,其功能、性能的优劣将直接影响消防部队在灾害现场的处置救援能力。GA/T635根据消防用红外热像仪应用方式和实际使用场合的不同,标准将消防红外热像仪分为救助型热像仪和检测型热像仪两种,同时分别规定了相应的功能和性能要求,如空间分辨力、测温性能、连续稳定工作时间以及模拟火灾现场成像性能等。
上述标准的发布实施,对体现以人为本,保障我国消防部队消防员个人防护水平,提高消防战斗力和社会救援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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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抢板凳2008-8-18 15:25:08 来源:阿拉丁照明网浏览量:1129次 网友评论:3 条
摘要:在进行照明设计时,应根据视觉要求、作业性质和环境条件,通过对光源和灯具的选择和配置,使工作区或空间具备合理的照度和显色性,适宜的亮度分布以及舒适的视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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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选《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10.1 一般规定
10.1.1 在进行照明设计时,应根据视觉要求、作业性质和环境条件,通过对光源和灯具的选择和配置,使工作区或空间具备合理的照度和显色性,适宜的亮度分布以及舒适的视觉环境。
10.1.2 在确定照明方案时,应考虑不同类型建筑对照明的特殊要求,处理好电气照明与天然采光的关系;采用高光效光源、灯具与追求照明效果的关系;合理使用建设资金与采用高性能标准光源灯具等技术经济效益的关系。
10.1.3 电气照明设计应考虑下列要素:
1 有利于对人的活动安全、舒适和正确识别周围环境,避免人与光环境之间失去协调性。
2 重视空间的视场清晰度,消除不必要的阴影,控制光热和紫外线辐射对人和物产生的不利影响。
3 创造适宜的亮度分布和照度水平,限制眩光对人的不舒适影响。
4 处理好光源色温与显色性的关系;一般显色指数与特殊显色指数的色差关系,避免产生视觉心理上的不和谐。
5 有效利用自然光,合理选择照明方式和控制照明区域,降低电能消耗。
10.1.4 在进行电气照明设计时,除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XXXX以及其他各类相关规范的规定。
10.2 照明质量
10.2.1 普通工作场所内一般照明的照度均匀度(参考平面上最低照度与平均照度之比)不应小于0.7。
10.2.2 局部照明与一般照明共用时,工作面上一般照明的照度值宜为工作面总照度值的1/3~1/5。且不宜低于50lx。交通区照度不宜低于工作区照度1/5。
10.2.3 照明光源的颜色质量取决于光源本身的表观颜色及其显色性能。一般照明光源根据其相关色温分为三类,其适用场所可按表10.2.3选取:
10.2.4 照明设计应满足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中对不同工作场所光源显色性的规定,并协调显色性要求与设计照度的关系。
10.2.5 照明光源的颜色特征与室内表面的配色宜互相协调,以形成相应于房间功能的色彩环境。
10.2.6 在设计一般照明时,应根据视觉工作环境特点和眩光程度,合理确定对直接眩光限制的质量等级UGR。眩光限制的质量等级见表10.2.6。
10.2.7 室内一般照明直接眩光的限制,应从光源亮度、光源和灯具的表观面积、背景亮度以及灯具位置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10.2.8 在统一眩光值UGR≤22的照明场所,对于损害对比降低可见度的光幕反射和反射眩光应有效地加以限制。通常可采取下列措施:
1 避免将灯具安装在干扰区内或可能对处于视觉工作的眼睛形成镜面反射的区域内。
2 使用发光表面面积大、亮度低、光扩散性能好的灯具。
3 觉工作对象和工作房间内,采用低光泽度的表面装饰材料。
4 在视线方向采用特殊配光(反射光通较小)灯具,或采取间接照明方式。
1)采用局部照明。
2)照亮顶棚和墙面以减小亮度比,但应避免出现光斑。
10.2.9 直接型灯具应控制视线内灯具亮度与遮光角之间的关系;其最低允许值见表10.2.9:
10.2.10 长时间视觉工作场所内亮度与照度分布宜按下列比值选定:
1 工作区亮度与工作区相邻环境的亮度比值不宜低于3:1;工作区亮度与视野周围(如顶棚、墙、窗等)的平均亮度比值不宜低于10:1;灯的亮度与工作区亮度之比不应大于40:1。
2 当照明灯具采用暗装时,顶棚的反射系数宜大于60%,且顶棚的照度不宜小于工作区照度的1/10。
10.2.11为使被照物体的造型具有立体效果,可使垂直照度(Ev)与水平照度(Eh)的比值保持下列条件:
0.25 ≤Ev/Eh≤0.5(10.2.11)
10.2.12为满足视觉适应性的要求,视觉工作区周围0.5m内区域的水平照度,应执行《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中的规定。
10.3 照明方式与种类
10.3.1 照明方式可分为:一般照明、分区一般照明、局部照明和混合照明。
1 当仅需要提高房间内某些特定工作区的照度时,宜采用分区一般照明。
2 局部照明宜在下列情况中采用:
1)局部需有较高的照度;
2)由于遮挡而使一般照明照射不到的某些范围;
3)视觉功能降低的人需要有较高的照度;
4)需要减少工作区的反射眩光;
5)为加强某方向光照以增强质感时。
3 当一般照明或分区一般照明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混合照明。
10.3.2 照明种类可分为:正常照明、应急照明、值班照明、警卫照明、景观照明和障碍照明。应急照明包括备用照明(供继续和暂时继续工作的照明)、疏散照明和安全照明。 值班照明宜利用正常照明中能单独控制的一部分或全部。
10.3.3 备用照明宜装设在墙面或顶棚部位。疏散照明宜装设在疏散出口的顶部或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1m以下的墙面上。走道上的疏散指示标志灯间距不应大于20m。应急照明的设置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13章的有关规定。
10.3.4 航空障碍标志灯应按照《民用航空法》,国际民航组织ICSO附件14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MH5001—2000》等有关标准设置。航空障碍灯的选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MH/T6012—1999航空障碍灯》产品标准且具有相关资质的产品。
10.3.5 当需要装设航空障碍灯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障碍标志灯的水平、垂直距离不宜大于45m。
2 障碍标志灯应装设在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最高部位。当制高点平面面积较大或为建筑群时,除在最高端装设障碍标志灯外,还应在其外侧转角的顶端分别设置。
3 在烟囱顶上设置障碍标志灯时宜将其安装在低于烟囱口1.50~3m部位并成三角形水平排列。
4 障碍标志灯宜采用自动通断电源的控制装置,并宜设有变更光强的措施。
5 航空障碍标志灯技术标准应符合表10.3.5功能:
注:表中时间段对应的背景亮度: 夜间—﹤50 cd/m2 ; 黄昏与黎明—50~500cd/m2 ; 白昼—﹤500 cd/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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