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木在线论坛 \ 注册考试 \ 考试·法规 \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发布于:2009-04-14 11:50:14 来自:注册考试/考试·法规 [复制转发]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7-06-28 14:11:00
电梯监督检验规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的管理,规范电梯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行为,提高监督检验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开展电梯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必须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检验内容与检验方法。

本规程不适用于液压电梯、防爆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这些设备的监督检验规程另行制定。

第三条 安装、大修或改造后拟投入使用的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验收检验规定的内容进行检验;在用电梯应当按照本规程对定期检验规定的内容,每年进行一次检验。遇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设备事故后的电梯,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电梯,进行设备大修后,应当按照验收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四条 本规程的技术指标和要求主要引用了《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1995)和《电梯安装验收规范》(GB10060─1993)等国家标准的规定。如上述相关标准被修订,应以最新标准为准。

第五条 检验机构应当根据本规程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实施细则,并对检验过程实施严格控制。如发现异常或特殊情况,经请示检验机构认可,检验人员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增加检验项目。

对于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电梯,以及继续检验可能造成安全和健康损害时,检验人员可以终止检验。

第六条 检验机构应当在安装、大修或改造等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验收检验。施工单位自检的内容、要求、方法及自检报告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 从事电梯验收检验、定期检验的单位,至少应当配备附录1所列的检测检验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相应的检测工具,其精度应当满足附录1中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定计量检定范畴的,必须经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第八条 实施现场检验时应具备下列检验条件:

1.机房空气温度应保持在5~40℃之间,湿度应保持在电梯及检验所允许的范围内;

2.电网输入电压应正常,电压波动应在额定电压值±7%的范围内;

3.环境空气中不应含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特种电梯工作环境中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不应超过该电梯额定指标;

4.检验现场(主要指机房、轿顶、底坑)应清洁,不应有与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相关现场应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

第九条 检验人员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的要求,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电梯监督检验工作。现场检验至少由2名持电梯检验员以上资格证书的人员进行。

第十条 电梯受检单位及维修保养等相关单位应当向检验机构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 并安排相关的专业人员到现场配合检验。

第十一条 电梯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的项目,不得少于附录3所列项目,具体检验的内容、要求和方法应当按照附录2的规定实施。

第十二条 现场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当进行详细记录。现场检验原始记录(以下简称原始记录)中,应当详细记录各个项目的检测情况及检验结果。原始记录表格由检验机构统一制定,在本单位正式发布使用。

第十三条 原始记录应不少于本规程附录2规定的内容,且应方便现场操作记录和检验报告的填写,个别项目应另列表格或附图以方便现场记录,如门锁啮合深度、平层精度、平衡系数曲线图、表等。

第十四条 原始记录中可使用统一规定的简单标记,表明“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填写实测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的项目,可以简单的文字说明现场检验状况,如“×楼层门锁失效”;遇特殊情况,可填写“因……(原因)未检”、“无此项”、“待检”、“见附页”等。

第十五条 原始记录应当有检验人员的签字和检验日期,并应当有校核人员的校核签字。

第十六条 完成检验工作后,检验机构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原始记录中的数据和结果,填写并向受检单位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的内容、格式应符合本规程附录3的规定,结论页必须有检验、审核、批准的人员签字和检验机构检验专用章。

第十七条 检验报告书中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在“检验结果”一栏中填写实测或经统计、计算处理后的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或特殊情况的项目,可在“检验结果”一栏中简要说明。“结论”一栏中只填写“合格”、“不合格”、“/”(无此项时)等单项结论。

第十八条 电梯验收检验和定期检验合格的判定条件分别为:

1.验收检验判定条件:重要项目(附录3中注有※的项目,下同)全部合格,一般项目(附录3中未注有※的项目,下同)不合格不超过3项(含3项)且满足本条第3款要求时,可以判定为合格; 重要项目全部合格, 一般项目不合格不超过8项(含8项),经施工单位调整修复,检验机构对原不合格项目及相关项目给予补检,一般项目不合格不超过3项(含3项)且满足本条第3款要求时, 也可以判定为合格。

2.定期检验判定条件: 重要项目全部合格, 一般项目不合格不超过8项(含8项)且满足本条第3款要求时, 可以判定为合格。

3.对上述两款条件中不合格但未超过允许项数的一般项目,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整改通知单,提出整改要求。只有在整改完成并经检验人员确认合格后,或者在使用单位已经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整改情况报告上签署了同意监护使用的意见后,方可判定为合格。

凡不合格项超过规定条件的,均判定为“不合格”。对判定为不合格的电梯,施工或使用单位修理后可申请复检。

第十九条 电梯经验收检验或定期检验后,检验报告中只允许使用“合格”、“不合格”、“复检合格”、“复检不合格”等四种检验结论。其填写条件分别为:

1.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检验结论填写“合格”;

2.不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检验结论填写“不合格”;

3.复检后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检验结论填写“复检合格”;

4.复检后仍不满足第十八条合格判定条件的电梯,检验结论填写“复检不合格”。

第二十条 判定为“不合格”或“复检不合格”的电梯,检验机构应将检验结果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便及时采取安全监察措施。

第二十一条 现场检验时,检验人员应当配备和穿戴检验作业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

第二十二条 检验机构必须对检验工作质量负责。因检验工作失误造成事故或违反本规程规定的,将按照《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追究检验机构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附录:1.电梯监督检验必备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表

2.电梯监督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3.电梯验收检验报告和电梯定期检验报告(格式)

全部回复(2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地板
  • zhuz
    zhuz 沙发
    谢谢分享!:victory:
    2009-06-16 16:59:16

    回复 举报
    赞同0
  • yanyan20332033
    电梯安全检验标准及要求


    一、总则
    1、为了加强电梯安装、维修保养和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防止电梯运行时发生伤害事故,确保人身安全,根据GB/T7588-95《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和GB/T10060《电梯安装验收规范》及其它有关电梯的国家标准要求,使用电梯应遵守下列规程。
    2、凡乘客电梯、载货电梯,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实施安全检测:
    ①新装或更新的电梯在交付使用前。
    ②在用电梯,每年一次。
    ③重大改造或事故后。
    ④年检时,可对在新检后不改变的项目,不进行检测,但对于可能变化及部分安全试验必须检测。
    二、电梯安全检测时,应提供的资料和文件(新装检电梯)
    1、制造厂或供应商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其中①-⑧项验收后移交使用单位)
    ①产品出厂合格证书。
    ②电梯机房、井道平面图。
    ③电梯使用维护说明书。
    ④电梯的电气原理图及其符号说明。
    ⑤电梯电气接线图。
    ⑥电梯部件安装图
    ⑦电梯安装调试说明书。
    ⑧备品备件目录。
    ⑨下列装置式实验报告副本:
    a.层门锁闭装置。
    b.限速器。
    c.安全钳。
    d.缓冲器。
    2、电梯安装单位应提供的资料和文件:
    ①国家建设部颁发的电梯生产许可证、安装许可证或省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电梯制造、安装安全认可书证书副本。
    ②电梯安装合同。
    ③按安装规范验收的自验报告。
    3、变更设计时,电梯使用单位应提供经制造厂或土建设计部门同意的变更设计的证明文件。
    4、以往历次安全检测记录、报告、运行许可证。
    三、电梯安全检测前的基本条件
    1、电梯正常工作应符合GB/T10058-97中3.2条的规定:
    ①海拔高度不超过计划1000米。
    ②机房内温度保持在5到40度。
    ③供电电压相对额定电压波动不超过7%。
    ④运行环境中最潮湿时,最高相对湿度为90%,同时该月平均最低温度不低于25℃。
    ⑤环境空气中不应有腐蚀性、易然性和导电尘埃存在。
    2、机房地面平整,门窗应防风雨灰尘,机房入口楼梯或爬梯应设扶手,通往机房的道路应通畅,电梯不应使用临时电源线供电,并对电梯进行经常性地清理和润滑。
    3、各部件铭牌上的参数应与安装的电梯参数相符合。
    4、电梯安全检测时,安装单位或维修保养单位应派专人到现场配合。
    四、电梯安全检测要求
    1、机房环境:
    ①机房应设固定照明和一个或多个电源插座。
    ②应设停止电梯运行的非自动复位的红色停止开关。
    ③机房通风良好。
    ④机房配备有效的消防设施和器材。
    2、控制屏柜:
    ①控制屏柜的尺寸,应符合GB/T7588-95中6.3条及GB/T10060-93中4.1.5条的规定。
    ②应设断相、错相保护及过载保护。
    ③方向接触器、主方向继电器和开门继电器应设电气联锁保护。
    ④各组件应标明其名称或代号,各熔断器应符合设计要求。
    ⑤应有明显的接地标志。
    3、主电源开关
    ①每台电梯应设有一个切断该电梯电源的开关,其容量可切断该电梯正常使用下的最大电流,但该开关不应切断下列供电电路:
    a.轿厢照明与通风。
    b.轿顶电源插座和照明。
    c.机房和滑轮间照明及电源插座。
    e.井道照明电源。
    f.报警装置。
    ②主电源开关应设置于机房入口能方便迅速接近处,同一机房有数台电梯时,各台电梯的主电源开关有易于识别的标志。
    4、曳引轮:
    ①曳引轮、导向轮、飞轮、限速轮上应涂成黄色或部分黄色,并在曳引轮或飞轮上标出与电梯升降方向相对应的标志。
    ②测速发电机如采用链、带传动时应设安全开关。
    ③曳引钢丝绳应符合GB8903-04的规定。
    ④曳引轮垂直度不大于2㎜,曳引轮绳槽与导向轮对应绳槽平行度不超过1㎜。
    5、限速器:
    ①限速器应有铭牌,表明其动作速度、制造厂、出厂编号及出厂日期,其调节部位应有铅封或漆封,限速器上应标明与安全钳动作相应的旋转方向。
    ②限速器钢丝绳直径不小于6㎜。
    ③限速器、选层器活动部位润滑良好,开关动作可靠。
    ④GB7588-95规定,限速器应加电气开关。
    ⑤限速器动作应发生在速度至少等于额定速度在115%、但小于下列各值的情况下:
    a.0.8m/s 对于除了不可脱落滚柱式以外的瞬间式安全钳。
    b.1.0m/s 对于不可脱落滚柱式安全钳。
    c.1.5m/s 对于个别有缓冲作用的瞬间式安全钳和用于额定速度不超过1m/s的渐进式安全钳。
    e.1.25V+0.25V2 对于额定速度超过1m/s的渐进式安全钳。
    6、井道与底坑:
    ①电梯井道应为电梯专用,且符合GB7588-95中5.8条的规定。
    ②顶层高度与底坑深度应符合GB7588-95中5.7条的规定。
    ③底坑应设停止运行的非自动复位的红色停止开关及电源插座和固定照明。
    ④底坑对重侧应设防护栏,其高度由底坑0.5m—1.7m;有通井道时,应设高度不低于2.5m的护栅隔离。
    ⑤安全钳锲块间隙两侧均匀。
    ⑥底坑深度大于1.8m时,应设爬梯。
    7、导轨:
    ①当电梯礅底或撞顶时,导靴不应越出导轨行程,并留有一定的与电梯速度有关的进一步制导行程。
    ②每根导轨侧工作面对安装基准线的偏差不大于0.7/500,相应偏差在整个高度上不超过1㎜。
    ③两根轨间的距离偏差:轿厢导轨为+2㎜;对重导轨为+3㎜。
    ④每个导轨至少有2个导轨支架,其间距不大于2.5㎜,焊接支架的焊缝应是连续的,并应双面焊牢,支架不得直接用膨胀螺栓固定在砖墙上。
    ⑤导轨接头台阶不大于0.05㎜,不得有连续缝隙,局部缝隙不大于0.5㎜。
    8、层门与轿厢:
    ⑴ 层门下端与地坎的间隙为5-8㎜。
    ⑵ 门刀与层门地坎,门锁滚轮与轿厢地坎的间隙应为5-10㎜。
    ⑶ 水平滑动门在开启方向以150N的外力施加在最不利点上,门缝间隙不得超过30㎜。
    ⑷ 轿顶对重应设防护栏,其高度可设为900-1100㎜(参考),其它侧与井道壁间距大于300㎜时,也应设防护栏。
    ⑸ 轿顶安全窗应设安全开关。
    ⑹ 轿顶对重侧护栏与对重最突出部件之间距不小于50mm。
    ⑺ 轿顶轮、对重轮应设护罩及挡绳装置。
    ⑻ 轿内应标出额定载荷及乘客数、制造厂名。
    ⑼ 轿内操纵面板上应设能切断电路的电锁,并标出各开关按钮的名称。
    ⑽ 设有“应急”的电梯,其轿内操纵面板上的检修开关应为电锁控制,应急按钮只有用锁匙将检修开关置于检修状态才能起作用。
    ⑾ 双开门电梯,当某层无门时,相对的轿门不得开启。
    ⑿ 轿厢安全钳应设电气联锁开关。
    9、对重应有压板可靠固定,防止松动。
    10、限速器张紧装置,钢带张紧装置应设安全开关。
    11、补偿链、绳在电梯运行时,不得与井道或其它部件相碰撞。
    12、电气安全部分:
    ①导线两端应有编号。
    ②动力和控制线路应分别敷设,微信号及电子线路应按产品要求分别敷设,或采用抗干扰措施。
    ③底坑、轿顶照明应为安全电压。
    ④机房和井道内电线敷设应用金属线管槽、软管等保护或用阻燃型的管槽、软管保护,如用阻燃型材料,应出具型式实验报告。
    ⑤随行电缆不应于井道内的固定物钩拉,即使轿厢完全压缩缓冲器电缆也不应与底坑底面相擦碰。
    ⑥轿顶检修运行开关应是双稳态的,并应设有无意操作的保护,且应满足下列条件:
    a.进行检修运行时应取消:正常巡行(包括任何自动门的操作)和机房的紧急操作运行。
    b.轿厢运行应为持续按压按钮,并标明运行方向。
    c.应设非自动复位的红色停止开关。
    d.轿厢速度不应超过0.63m/s。
    e.不应超过轿厢正的行程范围。
    f.检修运行时,所有安全装置有效。 g.金属电线槽弯角电线受压处,应垫衬加以保护,出入管槽口处应用护口或其它保护措施
    2009-04-14 12:07:14

    回复 举报
    赞同0

考试·法规

返回版块

1.61 万条内容 · 57 人订阅

猜你喜欢

阅读下一篇

风力发电的有关国家标准情况

        湘电集团获风力发电机组国家标准制定权   --------------------------------------------------------------------------------   近日,湘电股份公司获国家风力机械技术标准化委员会授权,牵头起草制订《风力发电机组直驱永磁同步发电机第1部分:技术条件》、《风力发电机组直驱永磁同步发电机第2部分:试验方法》的国家标准。同时,公司还将参加《风力发电机组双馈异步发电机第1部分:技术条件》、《风力发电机组双馈异步发电机第2部分:试验方法》的国家标准制订工作。这标志着公司的标准化水平迈上了一个更高的台阶。

回帖成功

经验值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