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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消防给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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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题,均为多层公建,原来设了两个消防泵房和消防水池,现由于土建变更,一个泵房原来的室外消防水池无法满足消防泵自灌要求,,而另一个消防水池由于位置设的比较高,可以满足。请问这样的话整个群体建筑可否合用一个室外消防水池,储水量按大的考虑。这样可以吗,会不会对运行管理造成一定的影响呢?予致谢意!:handshake
遇到了一点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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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地板《高规》7.6 灭火设备
7.6.3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6.3.1 公共活动用房;
7.6.3.2 走道、办公室和旅馆的客房;
7.6.3.3 自动扶梯底部;
7.6.3.4 可燃物品库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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