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砌体相关规定

发布于:2009-03-11 11:38:11 来自:建筑结构/砖混结构 [复制转发]
主要指《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的下列条款:
①配筋混凝土小砌块房屋的最大高度,在规范附录F给出,不受规范第7.1.2条的约束。
②横墙较少的住宅楼,采取加强措施允许不减少层数和高度,其加强层措施由规范7.3.14条给出,包括墙体布置、楼板设置、增设构造柱、加大圈梁及增加钢筋等多项措施。
[实施与检查的控制]
① 采用层数和总高度双控,当房屋的层高较大时,房屋的层数
要相应减少。
②总高度一般从室外地面计算至房屋的檐口,平屋顶时不计入超出屋面的女儿墙高度,不计入局部突出屋面楼梯间等的高度;高度限值以为计算,小数位四舍五入,室内外高差大于0.6m时总高度允许多1.0m。控制层数和总高度的计算方法,与结构抗震分析时层数和计算高度的取法不同。有半地下室时,按地面下的嵌固条件区别对待:例如,半地下室的顶板高出地面不多,地下窗井墙为每道内横墙的延伸而形成了扩大的基础底盘,且周围土体的约束作用显著,此时,半地下室不计入层数,总高度仍可从室外地面算起。
③阁楼层的高度和层数如何计算,应具体分析。一般的阁楼应当作一层计算,房屋高度计算到山尖墙的一半;当阁楼的平面面积较小,或仅供储藏少量物品、无固定楼梯的阁楼,符合《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第5.2.4条关于突出屋面屋顶间的有关要求时,可不计入层数和高度。
④多层砌体房屋的层数和总高度控制要求,与墙体的材料种类、居住条件、城市发展规划等因素有关,除遵守本节所述的规定外,还应符合2002年版强制性条文第一篇“建筑设计”中对居住建筑、办公楼超过一定的层数和楼面离地面高度时必须设置电梯的强制性规定。
⑤对横墙较少的住宅楼,仅当同时满足规范7.3.14条的各项规定,其高度和层数才允许同一般的多层砌体房屋。横墙较少的其他房屋,不允许采用这个办法来增加层数和高度。
⑥横墙很少的砌体房屋,一般指整幢房屋中均为开间很大的会议室或开间很大的办公用房。此类建筑结构的抗侧力构件——砌体抗震墙甚少,有的墙体间距接近规范7.1.5条规定的最大横墙间距,动力特性与普通的多层砌体房屋不同。因此,要求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再适当降低高度和层数。
⑦砌体房屋有较大错层时,其层数应按两倍计算。不超过圈梁或大梁高度的错层,结构计算时可作为下一个楼层看待,但这类圈梁和大梁应考虑两侧楼板高差导致的扭转,设置相应的抗扭钢筋,还要注意符合无障碍设计的相关强制性要求。
⑧建造砌体房屋时,不可为追求近期经济效益而超高。当情况特殊需要建造超高砖房时,应严格遵照建设部(95)建抗办第47号文《关于砖房超高建造若干问题的通知》,按规定的程序审批。
[检查项目和重点检查的内容]
GB50011 7.1.2 检查砌体总高度,查看各类砌体房屋的层数和高度。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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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指《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的下列条款: ①配筋混凝土小砌块房屋的最大高度,在规范附录F给出,不受规范第7.1.2条的约束。②横墙较少的住宅楼,采取加强措施允许不减少层数和高度,其加强层措施由规范7.3.14条给出,包括墙体布置、楼板设置、增设构造柱、加大圈梁及增加钢筋等多项措施。 [实施与检查的控制]① 采用层数和总高度双控,当房屋的层高较大时,房屋的层数要相应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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