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9-03-10 00:28:10
来自:电气工程/照明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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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 第10.7.8条:照明系统中的每一单相分支回路电流不宜超过16A,光源数量不宜超过25个;大型建筑组合灯具每一单相回路电流不宜超过25A,光源数量不宜超过60个(当采用LED光源时除外)。
可是相应的条文说明中 第10.7.8每一单相回路不超过16A、25个灯具是现行规范中的规定,已沿用多年不拟改动。但注意到大型组合灯具和轮廓灯的特点,在参照国外有关规范后作此规定。
出于习惯,设计中思维定式为所指为灯具,但是最近图审以此条打回,改动颇大,对这个到底为光源还是灯具很是疑惑,望高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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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源--------------发光体,也就是"灯泡"
灯具--------------光源(灯泡)的载体,可以根据需要设计成各种所需要的形状,大小。
在条文中说的是"光源",而在条文说明中又说是"灯具",规范的条文和条文说明本身就自相矛盾.措辞不清,大有孔子解释老子的《道德经》之嫌.
在我看来,为了避免"最近图审以此条打回,改动颇大"的麻烦还是认"光源"为好,
[ 本帖最后由 gdx8785 于 2009-3-10 14:4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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