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9-03-02 09:18:02
来自:建筑结构/混凝土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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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011规范3.1.4条和5.1.6条规定部分建筑在6度时可不进行地震作用计算和截面抗震验算,但应符合有关抗震措施要求。对于位移Ⅳ类场地上的较高的高层建筑,诸如高于30m的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高于60m的其他钢筋混凝土民用房屋和类似的工业厂房,以及高层钢结构房屋等,由于Ⅳ类场地反映谱的特征周期 较长,结构自振周期也较长,则6度Ⅳ类场地的地震作用值可能与在7度Ⅱ类场地的地震作用值相当,此时仍需进行抗震验算。所以并非所有的建筑在6度区不进行地震作用计算。
另外,对于钢筋混凝土房屋的抗震等级四级以上的结构,截面抗震验算涉及到内力调整,例如,6度区的丙类钢筋混凝土房屋的抗震等级,部分框支抗震墙结构之框支层框架为二级,其他结构中有部分框架为三级,部分抗震墙为三级甚至二级,因此,抗震措施中有许多需进行内力调整计算。
一些不规则的建筑结构,需要在内GB 50011规范3.4.3条进行地震作用效应的调整并对薄弱部位采取有效的构造措施,有时也需要计算。
目前计算机辅助设计的计算程序已提供了6度的抗震计算功能,必要时也可通过相应的程序计算来进行抗震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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