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控制指标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控制指标分为规定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
规定性指标为以下各项:
(一)用地性质:规划用地的使用功能,可根据用地分类标准小类进行标注。
(二)用地面积:规划地块划定的面积。
(三)建筑密度:即规划地块内各类建筑基底占地面积与地块面积之比。它是反映建筑用地经济性的主要指标之一。计算公式为:
建筑密度= 建筑基底总面积÷建筑用地总面积。
(四)建筑控制高度:即由室外明沟面或散水坡面量至建筑物主体最高点的垂直距离。
(五)建筑红线后退距离:即建筑最外边线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
(六)容积率:即规划地块内各类建筑总面积与地块面积之比。
容积率是衡量建筑用地使用强度的一项重要指标。容积率的值是无量纲的比值,容积率以公式表示如下:
容积率= 总建筑面积÷ 建筑用地面积。
(七)绿地率:规划地块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规划地块面积的比率。绿地率是反映城市绿化水平的基本指标之一。
(八)交通出入口方位:规划地块内允许设置机动车和行人出入口的方向和位置。
(九)停车泊位及其他需要配置的公共设施:停车泊位指地块内应配置的停车车位数。其他需要配置的公共设施包括:居住区服务设施(中小学、托幼、居住区级公建),环卫设施(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电力设施(配电站、所),电信设施(电话局、邮政局),燃气设施(煤气调压站)等。
指导性指标一般为以下各项:
人口容量:即规划地块内部每公顷用地的居住人口数。
建筑形式、体量、色彩、风格要求。
其他环境要求。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
控制性详细规划一旦编制好并通过相应的法定程序审批后,即形成为法定文件。在规划实施过程中要加强管理,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完成后即开展修建性详规和单体建筑设计及环境设计。由于整个开发和建设的过程较长,一定要进行跟踪管理,不允许任意修改规划,避免改变使用性质、加建、加层等违章现象出现。建设项目完成后要进行规划验收,不仅要核对建筑密度、容积率等指标,还要对配套建设、绿化环境、停车位、道路、管线等设施的各项指标进行核实,达标后才能予以验收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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