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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4

发布于:2005-04-13 13:17:13 来自:电气工程/输变电工程 [复制转发]

第五章 专项服务价格

第二十条 竞价上网后,为有利于发电企业公平竞争,接入系统工程由电网经营企业投资建设的,实行接入价;由发电企业投资建设的,不实行接入价。
  
第二十一条 接入价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接入系统工程准许收入为基础制定,实行单一制容量电价,由接入系统的电厂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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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专用工程输电价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准许收入为基础制定,实行两部制输电价,由该工程的使用方支付。
当两个及以上用户共用专用工程输电的,按各方使用输电容量的比例分摊准许收入。
  
第二十三条 联网价以核定的准许收入为基础,分两种情况制定。
(一)没有长期电量交易的联网工程,联网价实行单一制容量电价,由联网双方支付。
(二)具有长期电量交易的联网工程,联网价实行两部制电价。联网容量电价是为联网备用服务制定的价格,由联网双方支付;联网电量电价是为长期电量输送服务制定的价格,由受电电网支付。
  
第二十四条 联网双方支付的联网费用通过共用网络输配电价回收。

  

第六章 输配电价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共用网络输配电价、联网价和专项输电工程输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接入跨省电网的接入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接入省内电网的接入价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独立配电企业的配电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 对输配电价的重大决策,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应充分听取电力监管部门、电力行业协会及有关市场主体的意见;电力监管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整电价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 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电力监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输配电价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各地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相应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意后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三:


销售电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合理的销售电价机制,充分利用价格杠杆,合理配置电力资源,保护电力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价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6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销售电价是指电网经营企业对终端用户销售电能的价格。
  
第三条 销售电价实行政府定价,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第四条 制定销售电价的原则是坚持公平负担,有效调节电力需求,兼顾公共政策目标,并建立与上网电价联动的机制。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批准注册的电网经营企业。

  

第二章 销售电价的构成及分类

第六条 销售电价由购电成本、输配电损耗、输配电价及政府性基金四部分构成。
购电成本指电网企业从发电企业(含电网企业所属电厂)或其他电网购入电能所支付的费用及依法缴纳的税金,包括所支付的容量电费、电度电费。
输配电损耗指电网企业从发电企业(含电网企业所属电厂)或其他电网购入电能后,在输配电过程中发生的正常损耗。
输配电价指按照《输配电价管理暂行办法》制定的输配电价。
政府性基金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经国务院以及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随售电量征收的基金及附加。
  
第七条 销售电价分类改革的目标是分为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价格三类。
  
第八条 销售电价分类根据用户承受能力逐步调整。先将非居民照明、非工业及普通工业、商业用电三大类合并为一类;合并后销售电价分为居民生活用电、大工业用电、农业生产用电、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五大类,大工业用电分类中只保留中小化肥一个子类。

第九条 每类用户按电压等级定价。在同一电压等级中,条件具备的地区按用电负荷特性制定不同负荷率档次的价格,用户可根据其用电特性自行选择。

 

第三章 销售电价的计价方式

第十条 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实行单一制电度电价。工商业及其它用户中受电变压器容量在100千伏安或用电设备装接容量100千瓦及以上的用户,实行两部制电价。受电变压器容量或用电设备装接容量小于100千伏安的实行单一电度电价,条件具备的也可实行两部制电价。
  
第十一条 两部制电价由电度

输变电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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