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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明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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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明电路发生故障的原因和排除方法照明电路的故障据其属性,可归纳为漏电、过载、短路和开路四类。 1 电路发生故障的原因 (1) 漏电:线路绝缘破损或老化,电流从绝缘结构中泄漏出来,这部分泄漏电流不经过原定电路形成回路,而是通过建筑物与大地形成回路或超近在相线、中性线之间构成局部回路。漏电若不严重,没有明显的故障现象;较严重时,就会出现建筑物带电和电量无故增加等故障现象。发生漏电的原因归纳起来有以几下种:①施工中,损伤了电线和照明灯附件的绝缘结构。②线路和照明灯附件年久失修,绝缘老化。③违规安装,如导线直埋在建筑物的粉刷层内。 (2) 过载:实际电量超过线路导线的额定容量。故障现象为:保护熔丝烧断、过载部分的装置温度剧升。若保护装置未能及时起到保护作用,就会引起严重电气事故。引起过载故障的主要原因有:①导线截面小,原设计的线路和实际应用的情况不配套或由于盲目过量用电引起。②电源电压过低,电扇、洗衣机、电冰箱等输出功率无法相应减小的设备就会自行增加电流来弥补电压的不足,从而引起过载。 (3) 短路:许多电气火灾就是在短路状态下酿成的。造成短路的原因很多,主要有:①施工质量不佳,不按规范化的要求进行加工。②用电器具内部存在短路故障引起。③线路年久失修。④导线或附件等受外力破坏而引起。 2 故障的排除方法 (1) 用电器具内存在漏电和短路或开路等故障,应修复存在故障的器具。未经修复,不能使用。 (2) 插座、灯座和开关等电灯附件,或线路电器元件存在触点松脱或绝缘老化、触点间绝缘表面积灰或机构失灵,外壳或基座破碎等引起的漏电、短路或开路等故障,应更换或修复存在故障的附件和元器件。 (3) 因连接工艺失误和加工不良引起的短路和漏电故障,应按工艺要求和规范化操作要求重新进行加工。 (4) 因导线绝缘老化和芯线截面积过小引起的故障,应更换符合要求的导线。 (5) 如因盲目超额用电或乱装熔丝引起的短路和过载等故障,应重视安全用电,消除一切不安全用电的因素,以保证用电安全和供电线路和设备的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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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职责,加大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违反《条例》的
行为,重点查处违规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颁发施工许可证、以节能改造的名义对既有建筑进行扩建
、改建、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节能技术、工
艺、材料及设备等行为,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要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社
会监督和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开设民用建筑节能违法行为举报电话和网站,方便
群众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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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发布日期: 2008/12/04 实施日期:
关于贯彻实施《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通知
建科[2008]22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www.mohurd.gov.cn 2008年12月1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建委、建设局)、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财政厅(局)、法制办: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8年10月1日开始施行。为切实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条例》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宣传学习
《条例》是在总结多年来民用建筑节能工作实践及国内外相关立法经验基础上制定的专门性行政法规,是《节约能源法》的重要配套法规。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把宣传贯彻、实施《条例》作为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把《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措施和要求落到实处。要在2009年2月份开展《条例》专题宣传月活动,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纸、杂志等媒介,对《条例》进行全面报道,为《条例》执行营造浓厚社会氛围和良好舆论环境。要有计划对民用建筑节能相关人员进行系统培训,提升节能管理水平。
二、抓紧完善《条例》配套政策和制度
各地要依据《条例》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修订)地方性民用建筑节能法规(规章),细化和落实《条例》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配套政策措施。鼓励结合地区实际,制定优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各地人民政府应按照《条例》要求,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支持民用建筑节能工作。
三、认真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
(一)重点抓好新建建筑节能。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把新建建筑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纳入建筑工程全过程监管。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有关部门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要重点监督新建的实行集中供热的建筑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及公共建筑安装用电分项计量装置情况。要监督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所有权人对建筑能源利用效率进行测评和标识。要监督房地产开发企业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节能信息。要结合地区实际,研究新建建筑应用可再生能源的政策措施。
(二)积极稳妥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既有建筑调查统计和分析工作,制定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北方采暖地区要结合供热体制改革工作,推动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确保完成国务院提出的改造任务。夏热冬冷地区及夏热冬暖地区应结合地区实际,稳妥推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并在改造中优先采取遮阳、改善通风等措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时要同步考虑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应用。公共建筑实施节能改造,应当安装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和用电分项计量装置。严禁以节能改造的名义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进行扩建、改建。
(三)切实做好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建筑能耗的统计、监测及考核体系,督促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建立健全节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用能系统进行监测、维护,并定期上报分项用电量。要制定供热单位的能源消耗指标,对超过能源消耗指标的,应当要求供热单位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要配合同级节能工作主管部门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建筑重点用电单位及其年度用电限额。国务院确定的24个示范省市要继续按照要求,完成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并启动节能改造示范,鼓励并扶持专业节能服务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对建筑用能系统实施节能运行与改造。要会同有关部门或机构,在每年空调系统正常运行期间,对公共建筑使用单位执行室内温度控制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定期将检查结果进行公布。
四、切实做好《条例》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职责,加大监管力度、严肃查处违反《条例》的行为,重点查处违规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颁发施工许可证、以节能改造的名义对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违反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节能技术、工艺、材料及设备等行为,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要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社会监督和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开设民用建筑节能违法行为举报电话和网站,方便群众举报。
五、加强《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条例》赋予的职责,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要加强对贯彻施行《条例》的组织领导,建立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管理体系和协调机制,明确工作重点,制定工作计划。各省(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条例》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有关情况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在年底对各地贯彻实施《条例》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将作为民用建筑节能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二○○八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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