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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走道喷淋问题

发布于:2009-01-13 13:04:13 来自:给排水工程/建筑消防给水 [复制转发]
《高规》规定二类以上的公建走廊需设喷淋系统,假如有这样一类建筑:地下一~三层为商业、上部为住宅(或称为公寓,即房间比较多,有一定长度的内走廊),按消防分类,商住楼应属于公建,在这种情况下,住宅部分的走廊需不需要设喷淋呢?如果要设的话是否有点浪费呢?请同行指正。谢谢!

全部回复(147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 whf1118
    whf1118 沙发
    :victory:
    2010-03-03 15:5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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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赞同0
  • maokaiyu
    maokaiyu 板凳
    引用freekingdomjm:按照高规第7.6.2条,普通住宅是不需要设计自动喷淋系统的,第7.6.3条二类高层公共建筑的公共活动用房是应该设计自动喷淋的,条文解释里面注明了哪些属于公共活动用房,其中之一就是商住楼的商业部分,也就是说商住楼的商业部分是需要设计自动喷淋的,而住宅部分是不需要设计的。

    我们也是这样做的。
    2010-01-28 16:4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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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建筑消防给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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