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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4月1日起施行!二第十二条 注册工程师每一注册期为3年,注册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注册期满前30日,按照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一) 申请人延续注册申请表;(二) 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三) 申请人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第十三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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