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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震设防区内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应如何上报审查,审查的主根据2002年9月1日起执行的建设部令第111号《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59号《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的要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是指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体系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有关规范、规程规定应当进行抗震专项审查的高层建筑工程。 在抗震设防区内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建设时,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专项审查申请报告,并按有关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报材料起25日内,组织专家委员会提出书面专项审查意见,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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