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8-12-23 16:30:23
来自:建筑结构/结构资料库
[复制转发]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
计价格[2002]10 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建设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
办发[1999]101 号),调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规范工程勘察设计收费行为,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了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发布,自2002 年3 月1 日起施行。原国家物
价局、建设部颁发的《关于发布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375 号)及相关附
件同时废止。
本《规定》施行前,已完成建设项目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50%以上的,勘察设计收费
仍按原合同执行;已完成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合同工作量不足50%的,未完成部分的勘察设计收费由
发包人与勘察人、设计人参照本《规定》协商确定。
二00 二年一月七日
申明:内容来自用户上传,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侵权问题,请点击此处联系,我们将及时处理!
全部回复(12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回复 举报
回复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