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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证是否能注册到没有监理公司的设计院?
监理证是否能注册到没有监理公司的设计院?
我有监理证和公用设备工程师证,因为建设部所有的证都必须注册到一个单位,而这个设计院没有监理公司。我的监理证是否可以注册?是否会失效?
发布于
2008-12-17 15:5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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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jp3207
新老规定的区别
《监理工程师考试和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8号令)是1992年颁布的,出台的时间较早,其中有些程序和内容与行政许可法有不一致的地方,因此亟须尽快修订出台。从内容上讲这个待议文件算是比较成熟的,因为无论是在注册管理程序上还是在处罚规定方面,与部里今年刚刚颁布实施的第137号部令《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大致是一样的,自2002年我就参与了137号部令的组织和起草工作,对其中的内容还算是比较清楚,今年以来,我们参照137号部令,修订起草了《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一)《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待议文件与第18号令相比,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变化和不同:
1、审批方面。以前规定一年审批一次,但行政许可法要求随时受理审批;另一方面,现在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上的印章是建筑市场管理司,这与行政许可法也是不一致的,因为注册行政许可的审批机关是建设部,所以今后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上的印章应是建设部。
2、制度设立方面。拟增加继续教育制度。18号令中没有继续教育,但作为一项注册执业制度来讲,继续教育是其中的组成部分,是非常重要的。王素卿司长在讲话中,也强调继续教育对提高监理工程师的执业素质是至关重要的。所以在注册管理规定中拟建立继续教育制度。
3、权利义务方面。进一步明确了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对监理工程师的一些违法行为也作了相应的处罚规定。
4、名称方面。18号部令中监理工程师的注册之后的证书仅是个岗位证书。这个提法,与现行的执业制度不一致,执业制度的重点是在执业,我们计划统一调整为注册以后取得的证书是“注册执业证书”,。
5、有效期方面。18号部令中监理工程师注册的有效期为五年,目前实施的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期均为两年,下一步计划统一调整为三年。
6、资格证书的有效期方面。18号部令规定取得资格证书以后五年内必需注册,不注册就无效。由于执业资格证书是个人执业能力的体现,何时注册应是个人的权利,通过考试取得的资格证书应该是终身有效的,应按照个人的工作和执业需要进行注册,不能因为五年不注册就无效,这在部令修订时也进行了相应调整,逾期首次注册只要满足继续教育等方面要求,就可申请注册,其他注册师也是这样规定的。
7、注册审批程序方面。规定中要求每个注册监理工程师要通过所受聘企业向所在地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到有关专业工程的,由专业部门负责初审,这样可以充分发挥专业部门的作用。
8、注册执业方面。规定中要求,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以受聘于工程建设类企业申请注册,不一定非要受聘于监理企业,这是比较大的变化,这样既有利于注册人员的发展,也有利于企业的发展。但监理工程师从事工程监理执业活动时,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现在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的规定也是这样,可以受聘、注册到任何一个有工程建设资质的企业里,但从事工程设计执业活动时,必须受聘于一个具有设计资质的企业。
9、注册聘用方面。规定中要求初始注册的申报材料中,必须要有劳动聘用合同,以前注册申请时没有这方面要求的,导致了个别企业申请资质时,到社会上找一些监理工程师证书注册到企业,是证书注册,而非人员受聘注册,使得人证分离,管理上产生漏洞。今后劳动聘用合同到期,注册自动失效,注册要依附于聘用合同。
10、执业签字盖章问题。现在各地做法也不一样,有的个别地方有监理工程师签字的规定。监理工程师执业时到底在哪儿签字,怎样体现执业,将来要统一规定,可以通过部文来规范、来明确。规定中也增加了执业印章,做为一个执业人员,将来不仅要签字,还要盖章,这也是一个变化。
11、关于处罚方面。部令对注册监理工程师违规的最高罚款额度为3万元,还规定了撤销注册、吊销执业证书、终身不得注册等相应处罚。
2008-12-19 22:2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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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stboy_163
监理证是否能注册到没有监理公司的设计院?
我有监理证和公用设备工程师证,因为建设部所有的证都必须注册到一个单位,而这个设计院没有监理公司。我的监理证是否可以注册?是否会失效?
2008-12-17 20:44:17
来自 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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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jp3207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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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考试和注册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8号令)是1992年颁布的,出台的时间较早,其中有些程序和内容与行政许可法有不一致的地方,因此亟须尽快修订出台。从内容上讲这个待议文件算是比较成熟的,因为无论是在注册管理程序上还是在处罚规定方面,与部里今年刚刚颁布实施的第137号部令《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大致是一样的,自2002年我就参与了137号部令的组织和起草工作,对其中的内容还算是比较清楚,今年以来,我们参照137号部令,修订起草了《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
(一)《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待议文件与第18号令相比,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变化和不同:
1、审批方面。以前规定一年审批一次,但行政许可法要求随时受理审批;另一方面,现在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上的印章是建筑市场管理司,这与行政许可法也是不一致的,因为注册行政许可的审批机关是建设部,所以今后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上的印章应是建设部。
2、制度设立方面。拟增加继续教育制度。18号令中没有继续教育,但作为一项注册执业制度来讲,继续教育是其中的组成部分,是非常重要的。王素卿司长在讲话中,也强调继续教育对提高监理工程师的执业素质是至关重要的。所以在注册管理规定中拟建立继续教育制度。
3、权利义务方面。进一步明确了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对监理工程师的一些违法行为也作了相应的处罚规定。
4、名称方面。18号部令中监理工程师的注册之后的证书仅是个岗位证书。这个提法,与现行的执业制度不一致,执业制度的重点是在执业,我们计划统一调整为注册以后取得的证书是“注册执业证书”,。
5、有效期方面。18号部令中监理工程师注册的有效期为五年,目前实施的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期均为两年,下一步计划统一调整为三年。
6、资格证书的有效期方面。18号部令规定取得资格证书以后五年内必需注册,不注册就无效。由于执业资格证书是个人执业能力的体现,何时注册应是个人的权利,通过考试取得的资格证书应该是终身有效的,应按照个人的工作和执业需要进行注册,不能因为五年不注册就无效,这在部令修订时也进行了相应调整,逾期首次注册只要满足继续教育等方面要求,就可申请注册,其他注册师也是这样规定的。
7、注册审批程序方面。规定中要求每个注册监理工程师要通过所受聘企业向所在地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到有关专业工程的,由专业部门负责初审,这样可以充分发挥专业部门的作用。
8、注册执业方面。规定中要求,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以受聘于工程建设类企业申请注册,不一定非要受聘于监理企业,这是比较大的变化,这样既有利于注册人员的发展,也有利于企业的发展。但监理工程师从事工程监理执业活动时,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工程监理资质的企业。现在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的规定也是这样,可以受聘、注册到任何一个有工程建设资质的企业里,但从事工程设计执业活动时,必须受聘于一个具有设计资质的企业。
9、注册聘用方面。规定中要求初始注册的申报材料中,必须要有劳动聘用合同,以前注册申请时没有这方面要求的,导致了个别企业申请资质时,到社会上找一些监理工程师证书注册到企业,是证书注册,而非人员受聘注册,使得人证分离,管理上产生漏洞。今后劳动聘用合同到期,注册自动失效,注册要依附于聘用合同。
10、执业签字盖章问题。现在各地做法也不一样,有的个别地方有监理工程师签字的规定。监理工程师执业时到底在哪儿签字,怎样体现执业,将来要统一规定,可以通过部文来规范、来明确。规定中也增加了执业印章,做为一个执业人员,将来不仅要签字,还要盖章,这也是一个变化。
11、关于处罚方面。部令对注册监理工程师违规的最高罚款额度为3万元,还规定了撤销注册、吊销执业证书、终身不得注册等相应处罚。
我有监理证和公用设备工程师证,因为建设部所有的证都必须注册到一个单位,而这个设计院没有监理公司。我的监理证是否可以注册?是否会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