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8-12-05 22: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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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力资料网 >> 用电营销 >> 正文 用电检查管理规定
用电检查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云南电网公司用电检查管理的职责、内容与方法、报告和记录。
本标准适用于云南电网公司各供电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云南省供用电条例》
《云南省查处窃电行为条例》
《供电营业规则 》
《用电检查管理办法》
3 职责
3.1 用电检查部门职责与权限
3.1.1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用电检查政策、法规以及电力行业有关标准、管理制度。
3.1.2 负责本供电营业区内的用电检查工作,指导辖区代管供电企业的用电检查工作。
3.1.3 负责电力法律法规知识、安全用电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教育工作。
3.1.4 参与用户受(送)电装置工程电气图纸和有关资料的审查。
4 管理内容与方法
4.1 用电检查范围
用电检查的主要范围是用户受电装置,但被检查的用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检查范围可延伸至目标所在处:
a) 有多类电价用电性质的;
b) 有自备电源设备(包括自备发电厂)的;
c) 有二次变压配电的;
d) 有违章现象需延伸检查的;
e) 有影响电能质量的用电设备的;
f) 发生影响电力系统的事故需作调查的;
g) 用户要求帮助检查的;
h) 法律规定的其他用电检查。
4.2 用电检查内容
4.2.1 用户执行国家有关用电检查的政策、法规以及行业有关标准、规章制度情况。
4.2.2 用户受(送)电装置工程质量检验。
4.2.3 用户受(送)电装置中电气设备运行安全状况。
4.2.4 用户保安电源和非电性质的保安措施。
4.2.5 用户反事故措施。
4.2.6 审核用户进网作业电工的资格、进网作业安全状况及作业安全保障措施。
4.2.7 电能计量装置、电力负荷管理装置、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等的安全运行状况。
4.2.8 供用电合同及有关协议履行的情况。
4.2.9 受电端电能质量状况。
4.2.10 违约(章)用电和窃电行为。
4.2.11 并网电源、自备电源、双(多)电源的运行及安全状况。
4.3 用电检查形式
4.3.1 用电检查主要以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重点检查三种形式进行。
4.3.1.1 日常检查指对不同类型用户按一定周期进行的例行检查和营业普查。
4.3.1.1.1 例行检查的周期:
a) 35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用户,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
b) 10千伏高供高计用户至少每1年检查一次;
c) 10千伏高供低计用户至少每2年检查一次;
d) 低压供电用户检查周期由各供电单位自定。
4.3.1.1.2 营业普查的周期:每年开展一次营业普查工作。
4.3.1.2 专项检查
4.3.1.2.1特殊性检查:为确保各级政府组织的大型政治活动,大型集会、庆祝、娱乐活动、节假日及其它大型专项活动的供电安全性和可靠性,须落实具体措施,开展用电检查。
4.3.1.2.2季节性检查:按季节的变化对用户设备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包括:防污检查;防雷检查;防汛检查;防冻检查。在高温天气的高峰时段,加强对用户电气设备的过热检查。
4.3.1.2.3事故性检查:用户发生电气事故后,除汇报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和分析外,也要对用户电气设备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检查,协助用户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4.3.1.3 重点检查是指对被举报涉嫌违约(章)用电和窃电行为及商业信誉不佳的用户进行的检查。
4.4 用电检查程序
4.4.1 执行用电检查任务前应按规定填写《用电检查工作单》(见附录A),经用电检查部门领导审核批准后,用电检查人员依《用电检查工作单》内容赴指定用户执行用电检查工作,到用户处检查前由用户在《用电检查工作单》上签字。《用电检查工作单》实行领用交还制度。工作单必须按顺号填用。领用遗失的,应书面说明原因,存档备查。
4.4.2 用电检查人员实施现场检查时,必须二人及以上,并向被检查用户出示《用电检查证》和《工作证》。
4.4.3 用电检查结束后由用电检查人员应开具《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见附录B)。
4.4.4 经检查确认用户设备状况、电工作业行为、运行等方面有不符合安全规定的,用电检查人员应开具《用户电气设备整改通知书》(见附录C)由用户签收。同时用电检查人员还应在《用户电气设备整改通知书》中规定期限结束以后,检查整改结果。对拒绝整改者,应将具体情况及整改意见报当地安全生产委员会和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4.4.5 经检查确认被检查用户在电力使用上有明显违反国家规定和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的违章用电或窃电行为的,用电检查人员应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并及时取证和保护现场,制作询问笔录,及时拍摄照片或录像,必要时可请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检查人员对与窃电有关的物证进行登记备案,并由被检查者签字认可。对需要鉴定的窃电工具、窃电痕迹、计量表计等,检查人员应予封存。经司法部门进行鉴定后出具的书面鉴定结论应及时登记备案并报告主管领导。
4.4.6 对证据确凿的违约用电者,开具《违约用电通知书》(见附录D),对窃电者开具《窃电通知书》(见附录E),对实施停电的窃电用户开具《制止窃电通知书》(见附录H),由用户签收。
4.4.7对违约用电或窃电用户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补电费并收取违约使用电费,对违约用电者,开具《违约用电处理通知书》(见附录F),对窃电者开具《窃电处理通知书》(见附录G),由用户签收。用电检查人员对违约(章)用电、窃电的处理意见须有审批手续。对必要时可按规定程序中止供电。
4.4.8 用电检查机构在接到举报后,1个工作日内应到现场进行检查。署名举报信函,应在10日内将检查处理结果回复举报人。
4.4.9 对举报人和内容应逐件登记并严格保密。接收、承办举报件的单位、部门和工作人员应为举报人保密。
4.4.10 对接到举报信函而不按本规定办理的工作人员,一经发现,对单位行政负责人、分管用电检查的负责人、用电检查机构负责人由上级用电检查机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4.11 在查处违约(章)用电和窃电时,宜取得公安机关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使查处违约(章)用电、窃电的工作更有保障、更有力度。
4.4.12 对窃电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者,应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4.4.13 所有用电检查收入必须列入各单位的主业收入,由财务部门按相关科目进行核算。
4.5 用电检查人员资格审定
4.5.1 用电检查人员实行资格申请、审核和考试合格认可制度。
4.5.2 用电检查资格分为一级、二级。
4.5.2.1 申请一级用电检查资格者,应已取得电气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资格;或具有电气专业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在用电管理岗位连续工作5年以上;或取得二级用电检查资格后,在用电检查岗位工作5年以上者。
4.5.2.2 申请二级用电检查资格者,应已取得电气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资格;或具有电气专业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在用电管理岗位连续工作3年以上。
4.5.3 凡符合条件的供电企业的职工,均可在每年三月以前向所在地的用电检查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名参加公司组织的相应级别的资格审核和考试。
4.5.4 公司负责组织对二级用电检查人员资格审核和考试工作,并对报名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一级用电检查资格考试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4.5.4.1 参加用电检查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者,发放《用电检查证》,并记入资格申请登记表,认可相应资格。
4.5.5 用电检查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不具备者不得聘任:
a) 作风正派、办事公正、廉洁奉公、遵纪守法;
b) 已取得相应等级《用电检查证》;
c) 经过法律知识、业务知识培训,熟悉与供用电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技术标准以及供用电管理规章制度,掌握相应的供用电业务与技术。
4.5.6 用电检查证在聘任单位的营业区内有效。用电检查人员按持证级别,在营业区内规定的电压等级用户从事用电检查工作,不得越级、超区从事用电检查工作。经上级用电检查机构授权,可跨营业区对指定用户进行重点检查,授权应严格规定范围、时间。授权仅在规定的范围、时间内有效。
4.5.6.1 从事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用户的用电检查工作的,应持有二级用电检查证。
4.5.6.2 从事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用户的用电检查工作的,应持有一级用电检查证。
4.6 用电检查证管理
4.6.1 根据南方电网公司的规定,云南电网供电营业区的《用电检查证》由云南电网公司统一制作和发放。
4.6.2 《用电检查证》限本人使用,不得转让、借用。
4.6.3 《用电检查证》遗失,由聘任单位登报申明作废后,向公司申请补发。
4.6.4 被解聘的用电检查员的《用电检查证》及过期作废的《用电检查证》,由原聘任的用电检查机构负责收回,交公司集中销毁。
4.8 工作奖惩
4.8.1 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4.8.5 用电检查人员必须遵纪守法,依法检查,廉洁奉公,不徇私舞弊,不以电谋私。对违规违纪的用电检查人员,按以下规定处理:
a) 违反用电检查制度、纪律、规定、办法的人员,一经发现必须予以解聘,并收回有关证件,不得再聘;
b) 供电企业职工,特别是用电检查人员失职、渎职造成电量电费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c) 参与窃电、违约(章)用电或为作案提供便利的供电企业职工,经查属实者应解除劳动合同,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d) 给供电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4.9 检查与考核
4.9.1检查与考核内容为:
a) 用电检查的组织领导;
b) 用电检查的制度建设;
c) 用电检查人员落实;
d) 用电检查差错率;
e) 用电检查纪律执行情况;
f) 用电检查各类表格的记录和统计;
g) 本标准的执行情况。
5 报告和记录
《用电检查工作单》、《用电检查结果通知单》、《用户电气设备整改通知书》、《违约用电通知书》、《窃电通知书》、《制止窃电通知书》、《违约用电处理通知书》、《窃电处理通知书》是用电检查工作的重要档案,用电检查人员在工作完成后必须提交给派遣工作的用电检查机构存档,按用电检查用户资料进行管理。
以上所有单据加盖单位行政章或用电检查专用章,不得盖部门印章。
6 附则
6.1未依照本规定执行,给用户造成损失,并由此给供电企业造成损失的,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6.2未依照本规定执行,使供电企业受到电力监管部门或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的,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6.3本规定自下发起试行。试行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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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孤独狼道
沙发
谢谢!!!!!1
2013-04-26 15:3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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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anyan20332033
板凳
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生效日期:1996-09-01】
2010-05-24 10: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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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电力部
【发布文号】电力工业部令第6号
【发布日期】1996-08-21
【生效日期】1996-09-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令
(第6号)
《用电检查管理办法》经审查同意,现予发布,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电力工业部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用电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供电企业的用电检查行为,保障正常供用电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及其用电检查人员和被检查的用电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用电检查工作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的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国家和电力行业的标准为准则,对用户的电力使用进行检查。
第二章 检查内容与范围
第四条 供电企业应按照规定对本供电营业区内的用户进行用电检查,用户应当接受检查并为供电企业的用电检查提供方便。用电检查的内容是:
一、用户执行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的法规、方针、政策、标准、规章制度情况;
二、用户受(送)电装置工程施工质量检验;
三、用户受(送)电装置中电气设备运行安全状况;
四、用户保安电源和非电性质的保安措施;
五、用户反事故措施;
六、用户进网作业电工的资格、进网作业安全状况及作业安全保障措施;
七、用户执行计划用电、节约用电情况;
八、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调度通讯等安全运行状况;
九、供用电合同及有关协议履行的情况;
十、受电端电能质量状况;
十一、违章用电和窃电行为;
十二、并网电源、自备电源并网安全状况。
第五条 用电检查的主要范围是用户受电装置,但被检查的用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检查的范围可延伸至相应目标所在处:
一、有多类电价的;
二、有自备电源设备(包括自备发电厂)的;
三、有二次变压配电的;
四、有违章现象需延伸检查的;
五、有影响电能质量的用电设备的;
六、发生影响电力系统事故需作调查的;
七、用户要求帮助检查的;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用电检查。
第六条 用户对其设备的安全负责。用电检查人员不承担因被检查设备不安全引起的任何直接损坏或损害的赔偿责任。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人员资格
第七条 用电检查实行按省电网统一组织实施,分级管理的原则,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各跨省电网、省级电网和独立电网的电网经营企业,在其用电管理部门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网内用电检查工作。其职责是:
一、负责受理网内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的资格申请、业务培训、资格考核和发证工作;
二、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并颁发网内用电检查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督促检查供电企业依法开展用电检查工作;
四、负责网内用电检查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九条 供电企业在用电管理部门配备合格的用电检查人员和必要的装备,依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用电检查工作。其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电力供应与使用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国家和电力行业标准、管理制度;
二、负责并组织实施下列工作:
1、负责用户受(送)电装置工程电气图纸和有关资料的审查;
2、负责用户进网作业电工培训、考核并统一报送电力管理部门审核、发证等事宜;
3、负责对承装、承修、承试电力工程单位的资质考核,并统一报送电力管理部门审核、发证;
4、负责节约用电措施的推广应用;
5、负责安全用电知识宣传和普及教育工作;
6、参与对用户重大电气事故的调查;
7、组织并网电源的并网安全检查和并网许可工作。
三、根据实际需要,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内容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用户的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根据用电检查工作需要,用电检查职务序列为一级用电检查员、二级用电检查员、三级用电检查员。
第十一条 对用电检查人员的资格实行考核认定。用电检查资格分为:一级用电检查资格,二级用电检查资格,三级用电检查资格三类。
第十二条 申请一级用电检查资格者,应已取得电气专业高级工程师或工程师、高级技师资格;或者具有电气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并在用电岗位上连续工作五年以上;或者取得二级用电检查资格后,在用电检查岗位工作五年以上者。
申请二级用电检查资格者,应已取得电气专业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师资格;或者具有电气专业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并在用电岗位连续工作三年以上;或者取得三级用电检查资格后,在用电检查岗位工作三年以上者。
申请三级用电检查资格者,应已取得电气专业助理工程师、技术员资格;或者具有电气专业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并在用电岗位工作一年以上;或者已在用电检查岗位连续工作五年以上者。
第十三条 用电检查资格由跨省电网经营企业或省级电网经营企业组织统一考试,合格后发给相应的《用电检查资格证书》。
《用电检查资格证书》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统一监制。
第十四条 聘任为用电检查职务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廉洁奉公;
二、已取得相应的用电检查资格。聘为一级用电检查员者,应具有一级用电检查资格;聘为二级用电检查员者,应具有二级以上用电检查资格;聘为三级用电检查员者,应具有三级以上用电检查资格。
三、经过法律知识培训,熟悉与供用电业务有关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技术标准以及供用电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 三级用电检查员仅能担任0.4千伏及以下电压受电的用户的用电检查工作。二级用电检查员能担任10千伏及以下电压供电用户的用电检查工作。一级用电检查员能担任220千伏及以下电压供电用户的用电检查工作。
第四章 检查程序
第十六条 供电企业用电检查人员实施现场检查时,用电检查员的人数不得少于两人。
第十七条 执行用电检查任务前,用电检查人员应按规定填写《用电检查工作单》,经审核批准后,方能赴用户执行查电任务。查电工作终结后,用电检查人员应将《用电检查工作单》交回存档。
《用电检查工作单》内容应包括:用户单位名称、用电检查人员姓名、检查项目及内容、检查日期、检查结果,以及用户代表签字等栏目。
第十八条 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查电任务时,应向被检查的用户出示《用电检查证》,用户不得拒绝检查,并应派员随同配合检查。
第十九条 经现场检查确认用户的设备状况,电工作业行为、运行管理等方面有不符合安全规定的,或者在电力使用上有明显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用电检查人员应开具《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或《违章用电、窃电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用户并由用户代表签收,一份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 现场检查确认有危害供用电安全或扰乱供用电秩序行为的,用电检查人员应按下列规定,在现场予以制止。拒绝接受供电企业按规定处理的,可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并请求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或向司法机关起诉,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擅自改变用电类别用电的,应责成用户拆除擅自接用的用电设备或改正其用电类别,停止侵害,并按规定追收其差额电费和加收电费;
二、擅自超过注册或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应责成用户拆除或封存私增电力设备,停止侵害,并按规定追收基本电费和加收电费;
三、超过计划分配的电力、电量指标用电的,应责成其停止超用,按国家有关规定限制其所用电力并扣还其超用电量或按规定加收电费:
四、擅自使用已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启用已被供电企业封存的电力设备的,应再次封存该电力设备,制止其使用,并按规定追收基本电费和加收电费;
五、擅自迁移、更动或操作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合同(协议)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范围的用户受电设备的,应责成其改正,并按规定加收电费;
六、未经供电企业许可,擅自引入(或供出)电源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的,应责成用户当即拆除接线,停止侵害,并按规定加收电费。
第二十一条 现场检查确认有窃电行为的,用电检查人员应当予以中止供电,制止其侵害,并按规定追补电费和加收电费。拒绝接受处理的,应报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检查纪律
第二十二条 用电检查人员应认真履行用电检查职责,赴用户执行用电检查任务时,应随身携带《用电检查证》,并按《用电检查工作单》规定项目和内容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 用电检查人员在执行用电检查任务时,应遵守用户的保卫保密规定,不得在检查现场替代用户进行电工作业。
第二十四条 用电检查人员必须遵纪守法,依法检查,廉洁奉公,不徇私舞弊,不以电谋私。违反本条规定者,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经济的、行政的处分;构成**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6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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