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8-12-02 13:16:02
来自:给排水工程/建筑消防给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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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房规范中:
第13.4.2条 锅炉间建筑为一、二级耐火等级时,可不设置室内消防给水。
锅炉房的运煤层、输煤栈桥宜设置室内消防给水。
锅炉房内燃油及燃气的丙类及甲类生产房间,应设置泡沫、蒸汽等灭火装置,并宜设置室内消防给水。
高规中:
7.6.6 高层建筑内的下列房间应设置除卤代烷1211、1301以外的自动灭火系统:
7.6.6.1 燃油、燃气的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宜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6.6.2 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宜设水喷雾或气体灭火系统。
建规中没有找到锅炉房的相关规定
和建筑物在一起的锅炉房多为燃油燃气锅炉房,我们以这作为讨论。分两种情况:
1.和建筑一起的。(a.地下室半地下室 b.地上房间)
2.单独建造的锅炉房。
按照锅炉房规范,似乎消防给水都不用做。但是按照他下面的分项,又设置了泡沫或者蒸汽。这个改怎么理解?都说了不做消防给水,然后下面又说宜做。这里怎么理解?
而高规里面又非常明确的写了要自动喷水。有喷水就有消火栓,所以高规肯定是有消火栓了。
我现在迷糊的是,此锅炉房难道非彼锅炉房。我感觉高规似乎规定的明确很多,但是建规和锅炉房规范却让人迷糊了。
实际该怎么处理?
希望大虾帮助小弟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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