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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检察院办公楼设计疑问,请大家帮助!!

发布于:2008-11-25 14:12:25 来自:电气工程/建筑智能化 [复制转发]
现在一个县检察院的相目.做设计施工图...共7层.每层800平米..一共5000多平米的样子. 我查了一下是按多层建筑规范走的...在电气中是否做消防我们负责人说应该做上消防... 他认为检察院办公最好是做上...我看了一下规范如下...我看是可以不做的...大家哪里做这样的小办公楼(如国家单位的)是否考虑做消防呢??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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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 yin_yigang
    yin_yigang 沙发
    是模糊的,可以做可不做,但是实际来说,他们应该有足够的预算……而且政府机关单位一般要求都较高,完全没有考虑不设置的必要,而且,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现在的投资额这么小,作为预防措施,设吧……
    2008-12-04 09:3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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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yin_yigang
    yin_yigang 板凳
    13.1.1 本章适用于民用建筑内火灾自动报警与联动控制系统的设计。

    13.1.2 火灾自动报警与联动控制系统的设计,应针对保护对象的特点,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管理维护方便。

    13.1.3 下列民用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与联动控制系统。
     1 高层建筑
      1)十层及十层以上的高级住宅。
      2)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其他民用建筑,以及与其相连高度不超过24m的裙房。
      3)建筑高度超过250m的民用建筑的火灾自动报警与联动控制的设计,应提交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2 低层建筑
      1)九层及九层以下的多层高级住宅。
      2)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单层及多层有关公共建筑。
      3)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影剧院等公共建筑。
     3 地下民用建筑
      1)铁道、车站、汽车库;
      2)影剧院、礼堂;
      3)商场、医院、旅馆、展览厅、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4)重要的实验室、图书库、资料库、档案库。

    13.1.4 火灾自动报警与联动控制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有关规定。
    2008-12-03 15:3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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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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