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5-03-29 15:32:29
来自:电气工程/防雷减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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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
第 3 《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 》保护对象中:二级保护对象
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民用建筑中:1.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但不超过3000平方米的商业楼、财贸金融楼、电信楼、展览楼、旅馆、办公室、车站、海河客运站、航空港等公共建筑及其他商业或公共活动场所;
1. 是否每层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但不超过3000平方米就可不设报警。
2. 本条规范在办公室后是一个逗号,是不是说不管多大面积的(车站、海河客运站、航空港等公共建筑及其他商业或公共活动场所;)还是要设报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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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地板回复 举报
A、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公共建筑
B、未设空调但面积在2000至3000方的公共建筑
2、不是,接上句。指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车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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