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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几点探讨

发布于:2005-03-29 15:32:29 来自:电气工程/防雷减灾 [复制转发]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
第 3 《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 》保护对象中:二级保护对象
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民用建筑中:1.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或每层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但不超过3000平方米的商业楼、财贸金融楼、电信楼、展览楼、旅馆、办公室、车站、海河客运站、航空港等公共建筑及其他商业或公共活动场所;
1. 是否每层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但不超过3000平方米就可不设报警。
2. 本条规范在办公室后是一个逗号,是不是说不管多大面积的(车站、海河客运站、航空港等公共建筑及其他商业或公共活动场所;)还是要设报警系统。

全部回复(2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地板
  • s9
    s9 沙发
    注意,空气调节系统建筑并非指设风机盘管系统建筑。(但要征求消防部门意见。说服他们)。
    2005-03-29 17: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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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赞同0
  • s9
    s9 板凳
    1、二级保护对象指
    A、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公共建筑
    B、未设空调但面积在2000至3000方的公共建筑

    2、不是,接上句。指设有空气调节系统的车站等。
    2005-03-29 17: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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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赞同0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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