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木在线论坛 \ 给排水工程 \ 建筑消防给水 \ 这种情况要执行《建规》8.4.3.1条吗?
一幢二类高层与一幢六层住宅楼间距16米,两幢楼的地下车库用一长16米的通道相连通。多层这幢的地下室与地上层共用楼梯但满足《建规》7.4.4条规定。现在的问题是:六层住宅楼底层是商业服务网点,且层建筑面积才三百多平米,上部本可不用设室内消火栓的,现因其地下室有设室内消火栓,要否执行《建规》8.4.3.1条: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建筑,其各层均应设置消火栓?

全部回答(6 )

  • alianle
    这种情况要执行《建规》8.4.3.1条吗?
    2008-11-08 15:23:08 来自 PC 评论 举报
  • muyang2099
    1、如建筑满足5。4。6条的要求,可以考虑分开设防的问题。
    即商业部分按商业的要求设消防,住宅按住宅的要求设消防。
    2、补充:分开设防问题要得到当地消防部门许可,否则按《建规》8.4.3.1条执行。
    2008-11-07 23:05:07 来自 PC 评论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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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建筑消防给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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