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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减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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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13章的一个疑问在《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第13章第13.1.3条规定:下列民用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该条第2款第2小条为: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单层及多层公共建筑。本人认为该条说的不规范,没有面积、功能等定语的限制,那所有的公建不管面积大小、功能要求都要设置,这不合理,也不符合国情。且该小条与第4小条存在逻辑矛盾,应予以修改,按“建规”里面的规定执行即可。以上属个人观点,发贴请楼主谈一下看法,也请大家讨论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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