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8-11-01 2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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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基本标准
〔88〕京建施字第139号
目 录
第一章 基槽、坑、沟及大孔径桩、扩底桩的防护
第二章 脚手架作业防护
第三章 工具式脚手架作业防护
第四章 井字架、龙门架的使用防护
第五章 洞口、临边防护
第六章 高处作业防护
第七章 暂设电气工程安全防护
第八章 施工机械安全防护
第九章 操作人员个人防护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基槽、坑、沟及大孔径桩、扩底桩的防护
第一条
开挖槽、坑、沟深度超过1.5米,应按土质和深度情况放坡或加可靠支撑。
第二条
槽、坑、沟边1米以内不得堆土、堆料、停置机具。槽、坑、沟边与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特殊情况必须采取技术措施。
第三条
开挖深度超过2米的槽、坑、沟边沿处必须设两道牢固的护身栏,并在夜间设红色标志灯。
第四条
挖大孔径桩及扩底桩施工前,必须制订防坠人落物、防坍塌、防人员窒息等安全防护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实施。
第二章 脚手架作业防护
第五条
钢管脚手架应用外径48-51毫米,壁厚3-3.5毫米,无严重锈蚀、弯曲、压扁或裂纹的钢管。木脚手架应用小头直径不得小于8厘米,无腐朽、折裂、枯节的杉槁。脚手杆件不得钢木混搭。
第六条
钢管脚手架的杆件连接必须使用合格的专用扣件,不得使用铅丝和其它材料绑扎。
第七条
杉槁脚手架的杆件绑扎应使用8#铅丝,搭设高度在6米以下的杉槁脚手架可使用直径不小于10毫米的专用绑扎绳。
第八条
结构脚手架立杆间距不得大于1.5米,大横杆间距不得大于1.2米,排木间距不得大于1米。
第九条
装修脚手架立杆间距不得大于1.8米,大横杆间距不得大于1.8米,排木间距不得大于1.5米。
第十条
脚手架必须按楼层与墙体拉接牢固,每层拉接点水平距离不得超过4米。连接所用的材料强度不得低于双股8#铅丝的强度。同时在拉接点处设可靠支顶。
第十一条
脚手架的操作面必须满铺脚手板,并设挡脚板和两道护身栏。脚手架上不得有探头板和飞跳板。
第十二条
组装式脚手架必须保证整体结构不变形。除与建筑物拉顶牢固外,凡高度在18米以上的外脚手架,纵向必须设置剪刀撑,18米以下的,必须设置正反斜支撑。
第三章 工具式脚手架作业防护
第十三条
插口、吊兰、桥式脚手架应按规程支搭。脚手板必须坚实、并固定铺严。脚手架与建筑物应连接牢固。立挂安全网下口必须封严封死。
第十四条
插口架的别杠要别在窗口的上下口,每边长于所别实墙20厘米。吊兰架靠建筑物一侧要绑护身栏。
第十五条
桥架、吊兰架升降时,必须有保险绳,操作人员必须系安全带,吊钩必须有防脱钩装置。
第十六条
桥式脚手架只允许高度在18米以下的建筑中使用。(另有结构特殊设计、荷载计算的除外)。桥的跨度不得大于12米。
第十七条
桥式脚手架只适用建筑外装修和结构外防护。外装修使用应保证标准施工活荷载不超过1000N/平方米(1000N=120KG);外防护使用应保证防护高度必须超出操作面1米,超出部分应绑护身栏和立挂安全网。
第四章 井字架、龙门架的使用防护
第十八条
井字架、龙门架的支搭必须符合规程要求。高度在10-15米应设一组缆风绳,每增高10米加设1组,每组4根。缆风绳应用直径12.5毫米的钢丝绳,并按规定埋设地锚。严禁捆绑在树木、电杆等物体上以及严禁用别杠调节松紧。
第十九条
井字架、龙门架进料口必须搭设防护棚每层卸料平台应有防护门,两侧应绑两道护身栏。
第二十条
井字架、龙门架的吊笼两侧必须封严,进出料口应有安全门。吊笼定位托杠应设置两根,并必须同时使用。吊笼运行中不准乘人。
第二十一条
井字架、导向滑轮必须单独设置牢固地锚,不得捆绑在脚手架上。井字架、龙门架的导向滑轮至卷扬机卷筒的钢丝绳,凡经通道处应予以遮护。
第二十二条
井字架、龙门架的天轮距最高一层上料平台应不小于6米,天轮下方2米处必须设置超高限位装置。
第二十三条
井字架、龙门架的任一点,必须与架空输电线路保持3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第五章 洞口、临边防护
第二十四条
50×50厘米以下的洞口,预埋钢丝网或加固定盖板。
第二十五条
50×50厘米至150×150厘米的洞口预埋通长钢筋网,无条件时可加固定盖板。
第二十六条
超过150×150厘米的洞口,必须支搭防护栏,中间支挂水平安全网。
第二十七条
电梯口必须设防护门。电梯井内首层和首层以上,每隔四层设一道水平安全网。未经上级主管技术部门批准,电梯井内不得做垂直运输。
第二十八条
楼梯踏步及休息平台处,必须设两道牢固防护栏。
第二十九条
阳台能随层安装栏板的,即应随层安装;不能随层安装的,必须搭临时防护栏。
第三十条
建筑物楼层临边四周,未砌筑安装维护结构时,必须绑两道护身栏或立挂安全网加一道护身栏。
第六章 高处作业防护
第三十一条
无论采用何种外脚手架,凡高度在4米以上的建筑物首层四周,必须支固定3米宽的水平安全网(高层建筑支6米宽双层网),网底距接触面不得小于3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每隔四层还应固定一道3米宽的水平安全网,水平安全网接口处必须连接严密。无法支搭水平安全网的,应随层设立网,下口封严。支搭的水平安全网直至无高处作业时方可拆除。
第三十二条
建筑物的出入口应搭设长3-6米,宽于出入通道两侧各1米的防护棚,棚顶应满铺不小于5厘米厚的脚手板。非出入口和通道两侧必须封死。
第三十三条
临近施工区域的行人通道,必须支搭防护棚,确保行人安全。
第三十四条
使用铁凳、木凳应栓绑牢固,不得摇晃,两凳间距不得大于2米,凳上脚手板应固定,并只许一人在上操作。
第三十五条
高处作业中禁止投掷物料。
第七章 暂设电气工程安全防护
第三十六条
施工现场内的电源线不得架设裸导线和塑料线,不得成束架空敷设,也不得沿地面明敷设。
第三十七条
配电箱、电闸箱应坚固、完整、防雨、防水,箱门设锁,并喷涂红色“电”字或危险标志。盘面布置应符合规定。箱内电器元件不应破损,带电明露。禁止在箱内放置杂物。
第三十八条
电气设备的金属外皮,金属支架和高出建筑物的金属构架,必须采取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
第三十九条
手持电动工具应由电工专人负责维修、保管。所有的手持电动工具插头、电源接点应保证完好。使用时,不得将电源线任意接长或拆换,必须加装经国家鉴定合格的漏电保护器。
第四十条
施工现场室内临时照明灯、手把灯和标志灯,电压不应超过36伏,特别潮湿的作业场所,金属管道和容器内的照明灯,电压不应超过12伏。手把灯的电源线不应使用塑料线。
第八章 施工机械安全防护
第四十一条
塔式起重机的路基及轨道的安装必须符合技术要求,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二条
塔式起重机的安全装置(四限位,两保险)。必须齐全、有效,不得带病运转。
第四十三条
卷扬机必须搭设防砸、防雨的专用操作棚。机身固定应设地锚,严禁用木、铁镢代替或捆绑在树木、电杆等处。传动部分必须安装牢固的防护罩。
第四十四条
搅拌机应搭设防砸、防雨操作棚,使用前应固定,不得用轮胎代替支撑。移动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启动装置、离合器、制动器、保险链、防护罩应齐全完好,使用安全可靠。搅拌机停止使用时必须挂好上料斗的安全链。
第四十五条
机动翻斗车时速不超过5公里,方向机构、制动器、灯光等应灵敏有效。行车中严禁带人。往槽、坑、沟卸料时应保持安全距离和设挡墩。
第四十六条
蛙式打夯机必须两人操作,操作开关应安装定向开关,操作手柄应加装绝缘材料。严禁在夯机运转时清除积土。夯机用后应遮盖防雨布,并将机座垫高,以防触电伤人。
第四十七条
绞磨必须安装自锁装置,防止回车伤人。人工绞磨应按人均15公斤配备人数,不得超载过量。
第四十八条
电焊机应单独设开关,其一、二次侧接线应安装防护罩。电焊机一次电源线长度不应超过3米,焊把线长度不应超过30米。电焊机外皮应接地,回路地线严禁接在建筑物、机器设备、各种管道、金属架或轨道上。
第四十九条
乙炔发生器严禁用胶皮代替金属防爆膜。回火防止器应保持有一定水量。氧气瓶不得曝晒、倒置平使,禁止沾油。乙炔器、氧气瓶和焊枪三点工作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0米。施工现场内严禁使用浮筒式乙炔发生器。
第五十条
圆锯应安装锯盘及转动部位的安全罩,应设置保险档、分料器。凡长度小于50厘米,厚度大于锯盘半径的木料,严禁使用圆锯。破料锯与横截锯不得混用。
第五十一条
砂轮机不得使用倒顺开关。砂轮必须装设不小于180度的防护罩和牢固的工件托架。严禁使用不圆、有裂纹和不足25毫米的砂轮。
第五十二条
吊索具必须使用合格产品。
(1)钢丝绳应根据用途保证足够的安全系数。凡表面磨损、腐蚀、断丝严重的,打死弯、断股、油芯外露的不得使用。
(2)吊钩除正确使用外,应有防止脱钩的保险装置。
(3)卡环在使用时应使销轴和环底受力。吊运大模板、大灰车、混凝土斗和预制墙板等大件时,必须使用卡环。
第九章 操作人员个人防护
第五十三条
进入施工区域的所有人员必须戴安全帽。
第五十四条
凡从事二米以上、无法采取可靠防护设施的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安全带。
第五十五条
所有参加电气作业人员应穿绝缘鞋或戴绝缘手套。
第五十六条
从事电气焊、剔凿、磨削作业人员应使用面罩或护目镜。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标准未包括的内容,可执行其他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五十八条
本标准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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