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8-10-22 23:56:22
来自:水利工程/水土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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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案(代土地复垦方案)
编制与审查要求》的通知
新国土资发〔2008〕36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土资源局,各地、州、市及米东区国土资源局,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切实加强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地质环境保护和土地复垦工作,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的有关规定及《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
<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07〕322号)的要求,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案(代土地复垦方案)编制与审查要求》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接到本通知后,尽快转发所辖县(市)国土资源局,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案编制与审查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二、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单位要认真学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案(代土地复垦方案)编制与审查要求》,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案(代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工作。
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案(代土地复垦方案)编制与审查要求》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案编制与审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06〕234号)同时予以废止。
四、自2008年11月1日起上会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案》均应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方案(代土地复垦方案)编制与审查要求》编制。
二OO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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