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于:2008-10-19 21:37:19
来自:暖通空调/通风排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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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1:《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8.1.3条: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 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排烟设施,也就是说明其他类型的高层民用建筑可以不设排烟设施?
6.1.15 除设有排烟设施和应急照明者外,高层建筑内的走道长度超过20m 时,应设置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的设施。
4.1.5B.5 地下商店 应设防烟、排烟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4.1.5A 高层建筑内的歌舞厅等当必须设置在其它楼层时,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以上这几条矛盾吗?怎么理解比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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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 抢板凳但是规范又是互相交叉和补充的,甚至矛盾的。高规不要求,其他后出的规范可能有要求。消防的东西基本上是从严要求,这个也是要经验的。
譬如,高规说了,其他类型的高层民用建筑可以不设排烟设施,假设一个不在此列的高层有一个地下室,其中内走道超过20米,按高规完全可以不管,但是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也适用于地下室)又说了这样的内走道要考虑排烟设施,那我们就要做上。
2、后面的不明白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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