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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见面条例(转)

发布于:2005-03-23 17:50:23 来自:站务休闲/闲聊茶吧 [复制转发]
总则

  鉴于近年来网友见面出现的意外情况激增,为保证社会安定和百姓身心健康,特指定本例.

             第一章:见面前

第1条:见网友前需持县级以上医院出据的健康证明到所在地居委会备案,有心脏病,高血压者禁止参加此类活动.

第2条:见网友前,需参加<<全国长相四,六级等级考试>>,持证见面,如没有取得该项资格证书,禁止参加此类活动.

第3条:被<<中国网络协会>>列入黑名单的"AAA+"级的"恐龙"和"青蛙".需由国家二级以上的美容院整形,然后报当地居委会审查批准后方可参加此类活动.

             第二章:见面

第4条:逃跑时速不得超过5英里/小时,否则,参考<<交通治安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5条:见面需自备方便袋,如随地呕吐,参考<<卫生管理条例>>进行处罚.

第6条:不得使用对方听的懂的语种,对对方长相进行贬义的评论.

第7条:不得使用任何武器(如板砖,烟雾弹)达到分手目的.

            第三章:见面后

第8条:要保护对方的隐私,不得把见面时的照片发到与网络约会无关的电视节目,报纸或杂志上(如<<动物世界>>,<<侏罗纪历史研究>>,<<青蛙养殖>>,<<飞碟探索>>等)

第9条:逃离网友后,不得召开庆祝会,压惊晏等聚会.

第10条:本例从即日起生效执行.

全部回复(2 )

只看楼主 我来说两句抢地板
  • zyzylz
    zyzylz 沙发
    嘿嘿!没有那么可怕吧!若非要见面(仅指异型),那这原则就要打折了。哈哈哈哈!
    2005-03-25 08:2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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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赞同0
  • tornado
    tornado 板凳
    网友经常见面,虽然不认识,可是觉得跟老熟人似的,感觉不错。
    2005-03-23 17:57:23

    回复 举报
    赞同0
这个家伙什么也没有留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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